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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盘“罗尔” 打赏应有法可依

复盘“罗尔” 打赏应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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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互联网发展日新月异,有必要针对网络特点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填补空白。

近期,深圳罗尔“卖文救女”事件引发舆论关注。随之而来的,还有关于微信公众平台文章赞赏功能是否应纳税的讨论。据腾讯公司介绍,赞赏所得金额会直接进入公众号所绑定的个人微信号的零钱包中,赞赏金额每日上限5万元。

评论:即使罗尔伤害了你,也别让爱心变冷

近年来,各类社交平台相继开通了类似于微信“赞赏”的金钱打赏功能。从各平台的规则来看,这一设定的初衷是为了鼓励原创、维系用户群体等。当下,网络打赏已成为自媒体盈利的重要手段。通过公众号“卖文救女”,罗尔获得微信赞赏200多万元。如此巨大的金额,可以全额任意处置,难怪网友会对此类行为质疑。

  • 恶意营销的罗尔,你给我站住

    紧接而来的各种反转和辟谣,在让人觉得措手不及的同时,又有似曾相识之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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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网络打赏行为获得的钱款,如何划分性质、是否需要纳税,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网络打赏是被视作赠予行为,还是被视为著作权人的劳动所得,还没有明确的界定。目前,我国尚未开征赠予税,自然人之间的赠予行为无须缴纳税费。但网络打赏需要经过社交平台中转,“赞赏”等打赏类功能属于企业为其产品运营所设置的营销活动由此可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颁布的《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征税。该《通知》指出,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按照“其他所得”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网络打赏行为获得的钱款如明确是个人劳务报酬所得,则须按现行税法缴纳相关的劳务税费。

公众对网络打赏的质疑,不止于被打赏人是否需缴税、需缴纳多少。腾讯在《微信公众平台赞赏功能使用协议》中表示,“腾讯仅作为提供信息发布功能的中立平台方,赞赏用户应依法缴纳的各种税费,由赞赏用户自行缴纳”。此声明看似合理,但实质上是企业规避责任的行为。如何监管其纳税行为,也就成了空白。

这些空白,是法律制订、监管跟不上互联网发展的结果。互联网发展日新月异,有必要针对网络特点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填补空白,让互联网世界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让网络打赏这一新生事物得以规范发展。

微博热议——

@刘春泉(财经作家):深圳白血病女童的父亲一篇真情流露的文章因为病情可怜和微信系统的故障导致打赏超出了微信打赏五万元的限制,这笔资金如何处理成了一个值得讨论的法律问题,也是一个检验人性和网络公共秩序管理的问题。

@雷希颖(评论员):罗尔及小铜人已涉嫌违法,且对社会整体的善意造成了严重损害,他们必须担责。不能因为“可怜“,就放弃追究。一码归一码。小一笑的看病钱,大家可以继续众筹,医院也应尽最大努力进行救治,但这不是不追究罗尔法律责任的理由。

@克里斯托夫-金(微博自媒体):对诈捐的放纵,就是对慈善的亵渎,对骗局的无知,就是对公正的扭曲,对骗子的宽容,就是对法治的诅咒,是的,这个狡猾的骗子还在用眼泪行骗,庆幸不受法律惩处,他还在欺骗他的女儿,他在调戏愚蠢的洗地者,必须绳之以法,让他一辈子记住这个教训。

@杭之冯玥均建国后成精(时评人):我很想知道,有多少批评罗尔的人,是出于鄙夷善举、嘲笑善良的?有多少转身看到真实的案例依然慷慨解囊?如果提醒大家擦亮眼睛就是你们这些人所说的犬儒与冷漠,那我宁愿自己是犬儒与冷漠的。

@政法朱巍(评论员):公众打赏目的不是为了“美文”,而是被文章所虚构的情节误导所致,这根本谈不上是稿费。捐不捐确实是用户自己决定,但欺诈和隐瞒的真实情况无法让公众正确作出判断,捐款成为被欺骗的后果,这本身就是诈骗罪规制范畴。

  • 罗尔退款,呵护朋友圈慈善仍在路上

    监管部门要想着怎么去完善法律,让善款得到监督,让爱心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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