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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鹦鹉判5年,情与法如何权衡?

卖鹦鹉判5年,情与法如何权衡?

长安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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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深圳“鹦鹉案”引发持续关注,科普作家、时评大V等撰文力挺现有判决。

这两天,一名来自深圳的女子在网上发文称自己的丈夫王鹏“冤枉”,说他仅仅因为养了45只鹦鹉就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00元……

结果,此案很快引起了公众关注,而且不少网友真的以为王鹏只是老老实实养了几只鹦鹉,却被法院“吃饱了撑”的找茬呢。

那么问题来了,事情的真相,果真如此吗?

相关报道很多,长安君(微信ID:changan-j)帮大家梳理了五大关键问题,也是大家关注的焦点,全在下面啦——

问题一:涉案“鹦鹉”,到底是不是“保护物种”?

公开信息显示,王鹏出售2只“绿颊锥尾鹦鹉”,俗称“小太阳”,除此之外,其家中还有“绿颊锥尾鹦鹉”(人工变异种)35只,“和尚鹦鹉”9只,“非洲灰鹦鹉”1只。

那么,这些鹦鹉是不是“保护物种”呢?

根据我国刑法第341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1和2上的物种,属于我国法律的保护范畴。从上表可以看出,绿颊锥尾鹦鹉、和尚鹦鹉、非洲灰鹦鹉赫然在列。那么买卖这些保护物种,不论它们是野生还是驯养繁殖,就都属于违法行为。

问题二:买卖上述鹦鹉,到底构不构成犯罪?

该案判决书显示,王鹏涉案罪名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这项罪名的定罪量刑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涉案所谓出售,是指未经批准,以牟利为目的出价售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至于是否已实际获得利益,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关于犯罪主体——王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毋庸置疑。

关于犯罪故意,主观“明知”问题,刑法虽只对本罪做了一般陈述,即要求被告人明知为野生动物,至于这种明知到何种程度,往往存在分歧,但应注意到,王鹏作为鹦鹉爱好者,对其在购买和饲养过程中对鹦鹉的特殊性在主观上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主观认知;同时,侦查机关证据搜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很难被质疑,报道及王鹏妻子的“爆料”对此完全无相反的意见。所以很难说王鹏达不成该罪主观上的“明知”。

因此,王鹏出售作为濒危野生动物的“绿颊锥尾”鹦鹉2只,家中另存有同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鹦鹉45只,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是以构成犯罪。

问题三:对王鹏的判罚,到底合不合理?

舆论的焦点之一便是,对王鹏的判罚,到底合不合理?

关于这个疑问,得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一方面,判决书显示,王鹏不仅仅只是饲养这些鹦鹉,还有证据证明:他早在2014年就开始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鹦鹉,在2016年4月他就曾以每只500元的价格卖过6只鹦鹉,其中2只正是我国重点保护、禁止非法买卖的“绿颊锥尾鹦鹉”。

这次王鹏被抓,就是由于从他那里购买鹦鹉的买家谢田福被警方抓了;然后谢田福为了争取从轻发落,向警方举报了他。

恰恰因为他一直有出售珍稀鹦鹉的行为,所以,若不是因为案发,他还会继续出售他所饲养的那45只国家重点保护鹦鹉。

另一方面,王鹏此次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正好卡在刑法第341条“情节严重”的起点处,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附的目录来看,鹦鹉科(所有种)构成情节严重的底限数量是6(有期5-10年),构成情节特别严重的底限数量是10(有期10年以上)。

如果王鹏仅出售2只鹦鹉还达不到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的程度,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对于王鹏家中这45只鹦鹉的认定是“未遂”,即尚有45只鹦鹉未出售就被查获,属于部分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另外,有人说,人工驯养珍稀保护动物不应被视为犯罪,理由是人工驯养会增加这些动物的数量,是一种保护行为。但是!需要明确的是,王鹏被判有罪,本质上是因为他贩卖这些国家重点保护动物,而不是因为驯养。

所以综合而言,王鹏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00元,并不算重,仍属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范畴。

问题四:饲养濒危野生动物,到底可不可以?

关于饲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到底可以不可以呢?

我国法律早就允许个人驯养这些国家保护动物了,只不过得申请并获得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驯养。

回到本案中,从动物保护的角度来说,王鹏的这种做法极为危险!为什么?因为一旦法律允许随意买卖人工驯养的珍稀保护动物,相对于耗时耗力的人工繁殖以及不小的失败风险,逐利的人会选择成本更低的野外捕捉,再通过人工驯养“洗白”,将令原本的野生物种种群被严重破坏!

因此,我国法律才明确规定:不论是野生还是驯养繁殖的珍稀动物,都是受法律保护的,禁止非法买卖。也请大家务必记住:我国法律支持合法的驯养和以研究和保育为目的的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繁育活动,但一定要申请相关许可,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

问题五:“情”与“法”,到底该如何权衡?

首先,法官的职责是按法律办事,法律上有明确规定的,就只能按法律来执行,严格按法律条文和事实依据做出判决,只要这两方面立得住脚并符合程序规定,那就是一个公正的司法过程。

其次,法律是需要人性的,这是法律最终的必然之举,但人性并不能主观地体现在法庭的判决环节,而应当前置性地体现在立法阶段。

最后,从司法层面上说,根据法律条文作出相应判决,并不存在什么问题,因为法庭的依据就是现有的法律条文,法官无权并且也无力做出任何哪怕是一丝一毫的更改,否则它就是职责的错位。

但也得同时看到,从立法角度上看,法律是处于不断修改完善的状态,会随着经济社会等诸多因素的发展变化而作出相应的梳理或调整。毕竟,法律并不是越严越好,而是要遵循“罪责相当”的原则,任何过重的法和过轻的法,都是对“罪责相当”原则的弱化。

微博热议——

@王志安(资深媒体人):

这个新闻之所以引起许多人的注意,是涉案律师有意浑水摸鱼,混淆是非。用一个看起普通的鹦鹉二字,来混淆珍稀保护动物和一般饲养动物的区别。这个律师如果给种大烟的犯罪分子辩护,估计会写出“农民在家养花祸从天降,被判五年有违人情常理”的文章。

律师说养猫的多了,如果猫也被列为保护动物,是不是也犯罪呀?这律师脑子不好使,当然,也可能是太好使了,混淆是非浑水摸鱼。猫当然不是所有的都可以随便养,欧洲野猫就是濒危物种,你养养试试,不抓你才怪呢?鹦鹉案法院已经是从轻判了,我其实建议检察院抗诉,至少应该十年。

@叶竹盛 (时评人):

诸如此类让公众感到诧异的“奇案”,其“养成”并不是某一个法治环节的过错,从法条出发达到裁判的结果,在这个裁判的路途上,法官能做的事情很多,能推敲的方面也有很多。做还是不做,能做到什么程度,一般也就意味着会不会有很多“奇案”,以及一个案件到底能令人惊奇到什么程度。

@五岳散人(大V):

卖两只保护名录上的鹦鹉获刑五年那事儿,相关法律我是不懂啊,就有个事关我们普通人的小问题。

我也养过宠物,基本都是捡的。一般猫狗啥的咱都知道很平常,不太可能养到保护动物,小豹子啥的咱也有常识,知道不能养,也捡不着。

其它东西咋办?鹦鹉这玩意儿我就不可能有认知,在我的常识里,这东西里的某一种是保护动物的概念就是空白。

甚至都不会去查一下保护名录,压根儿没这个概念。

我倒不是说给谁叫屈,也不是说判罚有问题,就是觉得这种真心超越一般常识的违法犯罪活动,在处理上是不是也应该考虑一下?

@鸟窝里的猫妖 (科普博主):

鹦鹉这事儿也沸沸扬扬两天了,各路人等都是什么套路大家想必也看清了。咱往深了聊一聊吧。

先说鹦鹉本身。涉案的绿颊锥尾鹦鹉和和尚鹦鹉都是原产南美的,非洲灰鹦鹉看名字就知道原产非洲。前两种在原生环境里是低危,而非洲灰鹦鹉则是近危。大家可能觉得还不到濒危不算什么,但是对利用不管制或管制不到位的结果,看看黄胸鹀就知道——不到三十年就从无危变成濒危了。保护生物多样性是要防微杜渐,不是每个物种都能撑到你想起亡羊补牢的那一天。

有人把我们反对养涉保鹦鹉说成我们反对养鹦鹉。你见我举报过养虎皮牡丹玄凤的么?CITES和我国野保法都没禁止养的物种,我们不反对养。我们反对的是虐待。何为虐待?不是一定要血肉模糊才叫虐待。无法保证足够的空间、光照、营养,无法让它们不紧张不焦虑、无法让它们生病了之后能得到及时救治都是虐待。比如此案王鹏家那样的条件养45只鹦鹉,就是对鹦鹉的虐待。鹦鹉是很敏感的动物,不停地买卖、倒手会让它们紧张焦虑,也是虐待,多少鹦鹉因为这个开始自残?非法贸易过程中不可能给它们完备的专业运输工具,用的都是狭小的笼子甚至瓶子,这种压迫对它们是致命的虐待。国家也不是完全禁止饲养涉保动物,是实行许可制度的。为什么?就是设立个门槛起码保证你满足你所饲养野生动物的基本要求。不止饲养需要证,买卖、运输都需要证。就是为了做到监管和有据可查。不然像王鹏这个案子,什么证儿都没有,你说鹦鹉是人工繁育的子多少多少代,谁证明?怎么防止混进被盗猎的野外个体?像王鹏这种死不认账的,怎么查?而那些不想办证就想偷偷养甚至炫耀自己没有被法办,等被抓住了就说司法不公的,省省吧。鹦鹉可怜孩子可怜,但罪魁祸首是你自己呀。

@七神心说(影评人):

家里养了45只,如果是爱好的话,应该不会养如此之多,而且还与网友交流心得,从行为上来看,应该和你们想象的微商差不多。

@国家人文历史:

所有的事件在了解了事实概况后后,更重要的是进一步了解事实细节再判断再评论,而不是通过一个标题通过单方面的报道就下结论。现实如此,历史亦如此。

@wangzhenx(时评人):

标题就有问题。应该写:#养殖并贩卖濒危野生动物获刑五年#。他不是因为养鹦鹉被判的,是因为那种鹦鹉濒危。如果同样是这个哗众取宠的写法,标题改成:#养鸟中大熊猫获刑五年# 对舆论导向的影响也不一样。现在这个写法,不知道编辑是愚蠢还是阴暗。

@花落成蚀(科普作者):

还有一些人说,宠物饲养者养了大量的非洲灰鹦鹉,正是他们保证了这个物种的存续而不至于灭绝——这么说也没什么道理。野生动物保护,从来都不只是保证一个物种存在就够了,在实际操作当中,保护所针对的永远是在自然环境下种群的存续。只有在环境被破坏得一塌糊涂,完全没有办法实现自然种群的存续时,才会考虑迁地保护,先保住一丝血脉再图后算——而这样的操作,失败的可能性非常之大,想想我们的白鱀豚。而非洲灰鹦鹉还远远没到野外种群完全崩溃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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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这个男子真的无罪,那中国所有的珍稀野生动物就危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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