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头条:石家庄中院首发非法集资案白皮书

新浪河北
【冀头条第30期】
导读:20日上午,石市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首次对外发布全市法院非法集资案件白皮书,对这些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特点、主要类型和手段等进行发布,并提出建议教大家应该如何进行防范。【详情】
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石家庄市非法集资案件六大特点

●涉案金额在增大,涉及被害人众多。2014年,在全市法院审理的一审非法集资案件共30件,仅占全市一审刑事案件总数的0.6%,但涉案金额5.1亿元,占全部一审刑事案件涉案金额的63.5%;造成损失2.9亿元,占全部一审刑事案件财产损失总数的75.8%。并且涉及被害人众多,被害人数量占全部一审刑事案件被害人总数的81.2%以上。被害人多为中老年人、城市下岗工人、离退休人员及部分农民,并有向高校学生、城市白领、个体企业老板甚至国家公务员等扩展的趋势。
●地域相对集中。石家庄非法集资案件主要集中在桥西、新华、长安和原桥东法院,占案件总数的一半以上。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主流案件,共26件。
●涉及的领域较广。非法集资正在从传统的,比如房地产、矿产资源、农业、林业领域向投资理财、私募股权,包括一些理财产品等新型领域转变。空间也在从实体向网络逐步发展。
●跨区域案件增多。犯罪分子为逃避打击,往往是甲地注册,然后在乙地等多地实施非法集资行为,所以现在的不少非法集资案件不仅是跨区(县),而且跨省、跨市,有的非法集资大案可能涉及十几个省份。
●合法形式做掩护。犯罪分子基本上都是注册一个正规的公司和企业,然后再编造一些事实,通过虚假注册,制造有实力的假象,再通过开发项目、投资理财的形式,许诺一些高额的回报来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欺骗性比较强。
●职业化的趋势有所显现。一些企业和个人专门从事资金的低吸高放业务,也就是所谓的资金掮客从中获取中间的利益,对非法集资活动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年龄多集中在30-40岁之间,女性偏多,文化程度集中在初中文化水平,多为公司工作人员,本地人居多。
非法集资案件的4种主要类型

●“高收益”投资型
这是非法集资的主要类型。犯罪分子采取虚构投资项目或夸大投资项目的收益,与投资人签订合同或协议并先返还部分收益或利息的手段,诱使群众投资,进行非法集资犯罪。
●集资诈骗型
显著特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欺诈为手段进行非法集资。毕进庭等集资诈骗案就属于此种类型,通过虚构开发房地产项目,伪造委托书的方式,向社会公众许以15%-22%的高息诱骗投资,对393名投资人员吸资近6000万元,返息830余万元,造成损失5100多万元。
●妄想暴富型
这种类型,非法集资者和投资者都有很强的“暴富”心理。市中院审理的宋金莉集资诈骗案,就是体育彩票经营人员谎称自己所投注的体彩项目稳赚不赔,许诺给予高额利息。共从34名市民处集资1200余万元用于购买体彩,造成实际损失1100多万元。
●非法金融机构型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违规开展金融业务或原有金融机构撤销后继续冒用原金融机构名义非法吸储。较为典型的是部分农村信用社代办员被取消相关业务后,还假冒代办员开展吸储活动,骗取存款。
近几年还出现了许多新型的非法集资,比较突出的是会员制非法融资型,比如,邢台三地合作社非法集资案,涉及全国16个省市,投资人数达13万之多,集资金额80多亿元。
六种主要手段

●承诺高额回报,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
●编造虚假项目或订立陷阱合同,一步步将群众骗入泥潭。
●混淆投资理财概念,让群众在眼花缭乱的新名词前失去判断。
●装点门面,用合法的外衣或名人效应骗取群众信任。
●利用网络,通过虚拟空间实施犯罪、逃避打击。
●利用精神、人身强制或亲情诱骗,不断扩大受害群体。
提醒:3招识别非法集资
一要看集资者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特别要注意对相关证件的核实。
二要看是否承诺回报。多数情况下明显偏高的投资回报很可能就是投资陷阱。我国规定,超过国家规定贷款利率4倍以上的不受法律保护,可作为判断回报是否过高的参考。
三要了解投资的资金去向。非法集资吸收的资金,存入资金者很难知道其投资的钱干了什么。广大市民在选择投资时,要多与懂行的朋友和专业人士仔细商量、审慎决策,不要盲目听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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