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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秒盘点乘客打骂司机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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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我们查阅最近的相关新闻时发现,和司机“互殴”的相关事件并不是个例。全国等地频繁发生乘客打骂司机事件。

划重点:

1、没有人能想到,事故原因竟然是乘客因为坐过站与司机激烈争执、互殴,致车辆失控坠江。

2、乘客因坐过站殴打公交车司机的事情,数不胜数。

3、如果我们上一秒袖手旁观看热闹,下一秒就有可能出现重大交通事故而全车覆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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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文章约2172字,你可以花5分钟进行阅读↓↓↓

重庆万州22路公交车坠江后,所有人都在猜想,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公交车突然向左急转撞上对向轿车?

有人猜是公交车故障,有人猜是司机突发急病, 还有人猜是司机抑郁自杀。

没有人能想到,事故原因竟然是乘客因为坐过站与司机激烈争执、互殴,致车辆失控坠江。

前几天,公交车正面撞击小轿车视频曝光时,博主@破破的桥 问:“大家有没有看见公交车的驾驶座右侧有两个人在打架?比较模糊,不太确定。”

没想到不幸言中。

据警方通报:

10月28日上午9时35分,乘客刘某在龙都广场四季花城站上车,其目的地为壹号家居馆站。

由于道路维修改道,22路公交车不再行经壹号家居馆站。当车行至南滨公园站时,驾驶员冉某提醒到壹号家居馆的乘客在此站下车,刘某未下车

当车继续行驶途中,刘某发现车辆已过自己的目的地站,要求下车,但该处无公交车站,驾驶员冉某未停车。

10时3分32秒,刘某从座位起身走到正在驾驶的冉某右后侧,靠在冉某旁边的扶手立柱上指责冉某,冉某多次转头与刘某解释、争吵,双方争执逐步升级,并相互有攻击性语言。

10时8分49秒,当车行驶至万州长江二桥距南桥头348米处时,刘某右手持手机击向冉某头部右侧。

10时8分50秒冉某右手放开方向盘还击,侧身挥拳击中刘某颈部。随后,刘某再次用手机击打冉某肩部,冉某用右手格挡并抓住刘某右上臂。

10时8分51秒,冉某收回右手并用右手往左侧急打方向(车辆时速为51公里),导致车辆失控向左偏离越过中心实线,与对向正常行驶的红色小轿车(车辆时速为58公里)相撞后,冲上路沿、撞断护栏坠入江中。

就在几秒钟之间,公交车冲出大桥护栏,坠入数十米深的长江。

而这次事故的原因最令人震惊的地方,不是“乘客因坐过站殴打司机”是多么罕见的事情,而是这一类的事情实在太多了,多到我们熟视无睹!

2015年12月12日,就在重庆万州,就在同一路公交车上,一位女乘客因没听到广播坐过站,迁怒司机破口大骂。

司机忍无可忍还嘴,女子竟然打向司机并抢夺方向盘。最后,公交车撞上行道树,车头受损,乘客也有不同程度撞伤。

不久之前,2018年10月31日,北京也有一女子坐公交车时要求临时下车遭拒,突然用手提的整箱牛奶砸司机,致公交车剐蹭,该女子被刑事拘留。所幸这次没有酿成大祸。

随手搜索一下,乘客因坐过站殴打公交车司机的事情,数不胜数。中国这么大,这样的事情可能每天都有发生。

为何这类事情层出不穷?

为何这些乘客没有哪怕一点点的规则意识和安全意识?

有人说,司机冉某的责任更大、更直接。他身为一车司机,意气用事,忘记了车上乘客的生命安全,当然有重大责任,但争执肇因不是乘客袭击司机吗?

司机正常驾驶中,必须全神贯注且双手不得离开方向盘,乘客跑去辱骂他、甚至殴打他头部,其危险程度与劫持司机无异,已经对行车安全造成了重大威胁。

仅仅因为坐过站就对公交司机撒泼殴打,15名驾乘人员遇难,难道以后所有公交车要像出租车一样,给驾驶座加全包围防护网或屏蔽门,才能保证行车安全?

但细想一下,装了屏蔽门,就能阻止乘客攻击司机吗?万一遇到司机急病发作,乘客岂不是被关在了门外,无法及时制止车辆失控?

在以往同类事件中,当车上乘客看到某乘客辱骂甚至殴打司机,往往以为事不关己高高挂起。

这一次,大家终于看到,我们都坐在同一辆车上,如果我们上一秒袖手旁观看热闹,下一秒就有可能出现重大交通事故而全车覆灭

据媒体报道,2009年11月,浙江台州,一名女乘客乘坐公交车的时候,因要求半路下车遭到拒绝,将正在驾驶的公交车司机拽下了座位,车子在无人驾驶状态下行驶了10余秒,车厢发生了剧烈抖动。

车子在无人驾驶状态下行驶了10余秒。。。。。。

车子在无人驾驶状态下行驶了10余秒。。。。。。

车子在无人驾驶状态下行驶了10余秒。。。。。。
几名乘客赶紧上前拉开那名女乘客,司机这才得以脱身,爬起来将车停稳并报警,女乘客后被治安警告。

仅仅是治安警告,怎么可能对其他人有警示作用?

当时有律师对媒体表示:“像这名女乘客的行为,可以定性为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可以判3年至10年有期徒刑。”

这次事故原因调查清楚后,重庆万州公安机关表示:根据调查事实,乘客刘某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与正在驾车行驶中的公交车驾驶员冉某发生争吵,两次持手机攻击正在驾驶的公交车驾驶员冉某,实施危害车辆行驶安全的行为,严重危害车辆行驶安全。

冉某作为公交车驾驶人员,在驾驶公交车行进中,与乘客刘某发生争吵,遭遇刘某攻击后,应当认识到还击及抓扯行为会严重危害车辆行驶安全,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行车安全,将右手放开方向盘还击刘某,后又用右手格挡刘某的攻击,并与刘某抓扯,其行为严重违反公交车驾驶人职业规定。

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之间的互殴行为,造成车辆失控,致使车辆与对向正常行驶的小轿车撞击后坠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因此,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的互殴行为与危害后果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两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涉嫌犯罪。

乘客刘某和司机冉某都一起坠入了江中,已经无法让他们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了。

但为了避免以后再发生同类悲剧,必须马上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月28日事故发生前的情况,调查报告里这样写道:

“对驾驶员冉某事发前几日生活轨迹调查,其行为无异常。事发前一晚,驾驶员冉某与父母一起用晚餐,未饮酒,21时许回到自己房间,精神情况正常。事发时天气晴朗,事发路段平整,无坑洼及障碍物,行车视线良好。”

相信这也是大部分乘客那天的生活日常,现在看起来,仿佛是悲剧小说的一个开头。

来源:综合新周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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