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H370失联赔偿岂能无人承担?

新京报网
摘要:专家指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要靠事实证据来说话,靠法律依据来支撑。
作者 | 欧阳晨雨
2014年3月8日,马航MH370神秘消失。一晃三年多过去了,停留在人们猜测和遗忘中的这起全球性事件,随着索赔诉讼在国内提起,再次回到舆论“风暴眼”。
11月20日,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开始进行庭前会议,着手审理失联乘客家属提起的民事索赔案,家属们向马航等5个被告提出民事赔偿要求,金额在1千余万元到7千余万元不等。
但从新京报报道看,家属们走上的这条索赔之路,可能不那么平坦:飞机发生事故时所属的马来西亚航空公司、事故发生后成立的马来西亚国际航空有限公司,还有飞机厂商波音公司、与飞机发动机有关的罗尔斯-罗伊斯控股有限公司,以及安联保险集团在法庭逐一答辩,同时提交相关证据,均拒绝承担责任,让家属们倍感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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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失联乘客家属的航空赔偿,已到了责任赔偿阶段,之前是商业保险赔偿。
凡购买了保险公司所售的航空意外伤害险,或人身意外险的乘客,都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据悉,在马航MH370失联事件发生后,国内已有22家保险公司确认承保了该航班上乘客的人身保险,赔付金额超过3000万元。

▲参加庭前谈话的家属代表。新京报记者 王巍 摄
而更多的责任赔偿,还在后面。根据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确定的“无限制责任”,只要造成死亡或者伤害的事故是在航空器上,或者在上、下航空器的过程中发生的,承运人不得免除责任,每名旅客可获得不超过11.31万欧元特别提款权;在托运行李时如果没有声明,行李的毁灭和遗失的赔偿,则不超过1000欧元特别提款权。
当然,根据《蒙特利尔公约》,还有另一种过错责任赔偿。该公约第21条规定,在损失不是由于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作为、不作为造成,或完全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情况下,承运人不应当承担追加责任。
如果马航可以证明,失联事件是其他外因导致(比如恐怖分子所为),或者自身没有过失,则马航不需承担额外赔偿。如果存在过错,航空公司则承担无限制责任。对此,乘客家属可与航空公司协商,或通过诉讼索赔。
失联乘客亲属选择国内诉讼,既能以国际公法作为准据法,还能援引国内法律,特别是《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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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2015年1月29日,马来西亚民航局便已宣布,马航MH370航班失事,并推定机上所有239名乘客和机组人员已遇难,继续主张“下落不明”来拖延,显然过于牵强。而作为“衣钵传人”的马航国际,尽管“变身”,但继承了原马航的财产等权利,也应继承债务诉讼,属于适格的法律责任主体。

▲图/新京报网
除了马航外,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飞机或者飞机的发动机与事故发生相关,相应公司、厂商的法律责任就不会落空。
而安联保险在法庭上主张的“不是马航的保险人和再保险人”,恐怕与事实有所出入。据媒体报道,德国安联集团是受理马航坠毁客机理赔的主要再保险商,险种为飞机机体(针对飞机本身的保险)和责任险(包括乘客责任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平心而论,被告在法庭上为自己利益抗辩,拒绝承担责任,是一种常见现象。不过,是否承担法律责任,要靠事实证据来说话,靠法律依据来支撑。
因而,对于一些口头“抵赖”者,倒不必着急,姑且视为一种策略,或是表演。对有关责任方来说,法律责任终归是赖不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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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热议——
@新浪财经:
【马航MH370首个家属索赔千余万:没人担责很愤怒】“赔偿多少并不是最重要的,我们现在最想了解飞机的现状和事故原因!”十几名马航MH370乘客的家属至今还是这样表示。事发44个月后,昨天下午,李秀芝成为首名与马航等五方被告“对簿公堂”的乘客家属,由于独生女李洁在事故中至今下落不明,李秀芝提出1400余万元的赔偿请求。
@中国新闻网:
【马航MH370案庭前会议结束 律师:五被告相互推卸责任】21日,马航MH370失联乘客家属起诉马航等航空运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在北京铁路运输法院结束庭前会议。原告代理律师张起淮对中新网记者透露,家属对包括马来西亚航空公司在内的五个被告在庭前会议上互相推诿、推卸责任表示不满,有被告尚未拿出任何证据。针对有家属提出的数千万元索赔金,张起淮解释称,这是根据家属各自的痛苦程度、失联乘客的年龄、收入、家庭负担大小等因素确定的,预计该案件最快开庭时间是明年春节以后。
@头条新闻:
【资深机长陈建国:刘铁侠恶意利用同情心 编造幻灭的希望】马航mh370调查终结篇被评定为谣言,资深机长陈建国曾发文驳斥,希望“以正视听”。在与全民话题对话中,陈建国称刘铁侠“连个航空爱好者都不算。”“找到残骸就已经确认飞机坠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