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因情绪低落在朋友家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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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庭审认为其应承担20%的责任,支付死者父母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8万余元。
法制日报6月4日消息,市民陈先生做梦也想不到,邀请情绪低落的朋友来家中做客,自己转身走开几分钟,对方就坠楼身亡了。更让他想不到的是对方家人会将自己告上法庭要求赔偿。那么,这种情况下,陈先生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

25岁的陈先生和比自己小两岁的芳芳曾是同事,二人关系一直很好,后来陈先生跳槽,但两人仍一直保持密切的来往。一年前的一天,陈先生下班后打电话邀请芳芳来家中做客。
芳芳应邀前来,就在陈先生到厨房准备水果时,本来坐在客厅的芳芳突然从客厅窗户坠下五楼身亡。事发后,警方对芳芳的死因进行了侦查,排除了陈先生的嫌疑。
女儿无故在别人家中丧命,芳芳的父母悲痛欲绝,无法接受这个事实,他们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陈先生芳芳赔偿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等近30万元。
芳芳的父母称,女儿和陈先生是男女朋友关系,芳芳生前精神正常,不可能无缘无故跳楼自杀,陈先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而陈先生则觉得很冤枉,他说,自己和芳芳只是曾经的同事关系,并非男女朋友关系,事发当天,因为领导批评了芳芳,所以她到家中时心情就不好,自己还开导了几句,根本没想到她会跳楼。“我在此期间,未对芳芳实施任何违法行为,也没有用语言刺激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陈先生说。
法庭审理后认为,虽然芳芳的死和陈先生无直接关系,但陈先生仍应当承担20%的次要责任,支付死者父母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8万余元。
明知对方情绪低落更应承担注意义务
以案释法
法院宣判后,很多人都有疑问,法院判决的依据是什么?对此,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解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陈先生邀请芳芳到其家中聊天,芳芳来之前无任何反常举动,而陈先生明知她当时心情不好,本应当给予安慰并注意芳芳有无反常行为,但其未预料到芳芳会发生从其家窗户坠落而亡的严重后果,陈先生理应承担责任。
芳芳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生命的宝贵,也应知晓从楼上坠下的后果,但其不能理智面对生活矛盾,造成其死亡的严重后果,故芳芳自身应当承担主要责任,陈先生应承担次要责任。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陈先生对芳芳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20%的责任。
法官表示,此案也给大家敲响了警钟,在与他人相处时,也要负担起注意义务,如发现对方有异常,要及时采取预防措施,避免悲剧的发生,否则也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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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大v热议——
@何兵(法学教授):
法院的判决错误在于:一,女子情况低落,非陈先生所致。陈进行劝解,属善意帮助。二,自杀是异常行为,非常人可以预见,主观无过错。三,陈先生转身准备水果时,女子忽然跳楼,陈先生客观上无法救助。四,此判决将产生恶劣影响,毁坏善良风俗,形成冷漠社会。
@行政法林鸿潮(行政法学博士):
这种狗血的判决很多,感觉法官的判决动机有一部分是害怕死者家属找自己闹和报复。
@张翔民法(知名时评人):
邀请行为引起安保义务,违反安保义务的侵权责任以过错为条件,过错又以“应当预见”为前提。那么,朋友对此是否“应当预见”?如果对“情绪低落之人会自杀”属“不应预见”,那么法院以“未预见”为由判令朋友承担侵权责任,就不对了。
@战争史研究WHS(编辑):
想起明清笔记小说宝卷经常记载的,谁家门口要是无故死了人或有人自杀,就会被官府衙门讹个倾家荡产,所以很多故事都讲主人乐善好施帮助乞丐,后来乞丐发现这家门口有死人就赶紧挪到别人家的故事(请忽略其中道德逻辑)。如今主人只需赔偿20%,实在是新社会好啊。
@财上海(知名财经评论人):
建议把法官调区妇联上班!
@高兴Gskyace(知名时评人):
可以反诉她家赔偿房价损失吗?
你认为法庭的判决合理吗?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