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金莲》被告案被法院驳回
新浪文化
摘要:原告被“裁定驳回起诉”,法院的意思很明了:你连起诉资格都没有。
日前,广东增城农妇潘金莲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电影《我不是潘金莲》与同名小说作者刘震云等一同告上法院,要求他们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近日,北京朝阳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本案中的原告潘金莲,仅是与文学作品《水浒传》中的人物形象同名,与小说《我不是潘金莲》及同名电影、预告片并无直接利害关系,不符合起诉条件,裁定驳回原告潘金莲的起诉。
法院的判词似可翻译为:原告只是起了个与名著中人物形象潘金莲相同的名字而已,从法律上讲,同被告的小说与同名电影中提到的潘金莲没有关系,根本没有资格当原告。
一般而言,原告一审彻底败诉有两种情形,一是“裁定驳回起诉”,二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前者对原告起诉的否定更彻底。因为法院只在程序上审查即发现,其所起诉的事项同他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本不必从实体上理会其具体诉讼请求。
用处理程序事项的“裁定”来“驳回起诉”,有谴责原告没有起诉资格,滥用诉权、浪费司法资源的味道。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则没有这层意思。
就此次“潘金莲名誉案”,有人曾建议原告撤诉以避免败局,原告是否采纳该建议不得而知。我认为,该建议有其合理性。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当法庭明显表现出“此潘金莲非彼潘金莲”的认定倾向,眼看就要遭到驳回起诉的结局时,原告不如采取主动,撤回起诉,以避免败诉结局。
▲判决文件
从法律上讲,撤回不等于认输和败诉。因为撤诉的原因很多,例如目前证据准备不充分、对方私下要求和解、等待更好的时机等等。
当然,本案中的原告潘金莲若申请撤诉,也有可能不被准许。依有关司法解释,不准许撤诉有两种情形,一是法庭辩论已经终结才申请撤诉且被告不同意; 二是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处理。
本案今年3月21日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在3月21日后原告若申请撤诉,完全有可能遭到被告拒绝,要求法院以裁判结案,以产生以儆效尤的效果。
所谓恶意诉讼,即诉讼权利的滥用。是指当事人在缺乏实体权利的基础上,利用法律所赋予的程序性权利,损害他人利益或者加重他人负担,从而使己方减轻责任或获得不当利益的行为。
本案中,台词里的“自宋朝到如今,人们都把不正经的女人称为潘金莲”,中国一般人都知道这里的“潘金莲”,指的是名著《水浒传》中的那个艺术形象,而非现实生活中的某个人。原告硬是将其拉扯到自己身上,其起诉明显无理,还逼得多名被告花钱聘请律师进行应诉,还浪费国家司法资源,确有恶意诉讼之嫌。
“我不是潘金莲”:潘金莲族人状告冯小刚
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对诚信原则作出了规定,但对恶意诉讼并未界定,更无处罚措施。其仅对双方当事人利用司法审判,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规定,可以司法拘留、罚款和追究刑事追究。
不过,本案无论是因为什么原因,法院裁定驳回本案的起诉,都有相当程度的意义。因为它从法律上否定了原告的诉权,也是对其滥用诉权行为的一种精神制裁,并可防止今后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以保障艺术创作的自由。
本文著作权归新京报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新浪新闻客户端。
延伸阅读
广东农妇潘金莲状告冯小刚
做导演的冯小刚,可能从未想过会因为导演一部与历史小说中人物同名的电影而被起诉。
微博热议--
@乔志峰(知名作家):
我该不该告金庸,说他让乔峰自杀伤害我的感情?
@四海有家(微博网友):
那个年代的父母,没上过学的太多太多了,所以没看过水浒传很正常。否则也不会给自己孩子起那样一个名字。
@李毅律师(律师);
裁定没毛病,潘金莲从宋朝穿越回来也未必有起诉资格,更何况是重名,这种碰瓷技术太差了。。
@结庐在人境(微博网友):
“上诉”,这值得表扬,说明法律意识提高了。而这上诉的由头就显得法律认识很低,低到耍赖的级别了。
@Wayne_Huai(微博网友):
这事是几个姓潘的牵头搞的,他们觉得这个电影侮辱了姓潘的,就拉了一个宗族群,打算起诉冯、刘等人。但是原告主体怎么定呢?于是就到乡下找了一个叫潘金莲的,以她的名义,然后宗族群里每人出些钱,起诉冯、刘等。
现在社会中,商场坠楼,家属起诉商场;跳站台被夹,家属起诉车站;就连拍个电影也要被重名者莫名其妙地起诉,类似的事件不胜枚举。这是碰瓷?还是法律意识提高的表现?请在评论区留下你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