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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死辱母者被判无期引争议

刺死辱母者被判无期引争议

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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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案正在进入二审阶段,每一个关心于欢的人,都应了解事发当晚发生了什么。

近日,一篇《山东11名涉黑人员当儿子面侮辱其母亲 1人被刺死》的文章又被送上了热门。“一男子因母亲欠债遭11人凌辱,怒将凌辱之人刺死被判无期徒刑。”

25日晚,济南公安官方微博发出此条微博:

虽然济南公安微博中并未明确表示这条微博是对这一事件的回应,但依旧引起了微博网友的巨大争议。

那么,整件事截至目前究竟都有哪些已知信息呢?

事件回顾

辱骂、抽耳光、脱裤子露下体……在11名讨债人员长时间对自己及母亲苏银霞极端凌辱之后,山东聊城22岁的青年于欢拿出一把水果刀乱刺,导致四人受伤,其中一人失血过多死亡。2017年2月,山东聊城中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目前于欢的二审代理律师已经提出上诉,律师认为于欢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母受辱儿子刺死讨债者

一审判决书还原了这场讨债引发的惨剧全过程。

位于山东冠县经济开发区的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由苏银霞创办,因公司资金困难,2014年7月,苏银霞向吴学占借款100万元,口头约定是月利息10%。后苏银霞陆续还给吴学占152.5万元,但仍然没有还清。

2015年4月14日下午,吴学占下边的杜志浩等人到苏银霞的厂子继续逼她还钱,此时苏银霞和儿子于欢都在厂里,他们去哪里讨债的人就跟着去哪里。时间到了晚上,杜志浩等人从办公大楼弄了桌烧烤,喝酒。

根据苏银霞的说法,杜志浩等人吃完饭,晚上九点多,强行把她和儿子于欢带到办公室一楼的接待室,在里面杜志浩说一些难听的话侮辱她和儿子于欢,什么话难听就骂什么,杜志浩还把于欢的鞋脱了下来,在苏银霞面前晃了一会儿,并扇了于欢一巴掌。随后,杜志浩脱掉裤子露出下体对着苏银霞进行侮辱。

不久后,有知情人报了警。

根据当天的监控视频显示,22时13分,警车抵达源大工贸,民警下车进入办公楼,4分钟后,22时17分许,部分人员送民警走出办公楼。

但警察赶到现场并没有制止讨债人对苏银霞、于欢母子的控制,只对讨债人提出:“要账不能打架,不能打人,好好说。”

看着警察要走,苏银霞母子试图跟着警察出去,但被杜志浩等人阻止,此时于欢从桌子上拿起刀,朝杜志浩等人指了指,说别过来,结果杜志浩等人仍然围了上来,于欢于是拿刀冲着围着他的人开始捅刺。

刚出去仅仅几分钟的警察很快返回现场,将于欢控制。杜志浩等四名受伤的人则到医院救治。其中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次日死亡。

聊城中院认为不存在防卫紧迫性

2016年12月15日,聊城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于欢故意伤害一案。

在庭审中,杜志浩的家属提出,于欢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索赔830余万元。于欢的辩护律师则提出,于欢有正当防卫情节,系防卫过当,要求从轻处罚。

判决书显示,在庭审中,一审辩护律师曾提出于欢有正当防卫情节,是防卫过当, 杜志浩对本案的发生具有严重过错,聊城中院认为,于欢持尖刀捅刺多名被害人腹背部,虽然当时其人身自由权利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辱骂和侮辱,但对方没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于欢和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所以于欢持刀捅刺被害人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的不法侵害前提,法院对此不采纳。

聊城中院认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长时间的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捅刺多人,导致一名被害人死亡,两名被害人重伤,一名被害人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于欢故意伤害罪后果严重,鉴于本案系被害人一方纠集多人采取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程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侮辱谩骂他人的不当方式讨债引发,被害人具有过错,可从轻处罚。

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同时判定于欢对被害人杜志浩亲属造成的损失应当赔偿,赔偿被害人亲属共计3万余元,赔偿另外两名被害人5万余元和2000余元。

山东聊城市中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二审律师认为属于正当防卫

昨天下午,记者联系上于欢的二审代理律师,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殷清利。据他介绍,在今年2月于欢被判无期,他的母亲和姐姐到处诉求,但因为“非法集资”的问题两人都被抓了。因为之前殷清利曾经在聊城代理过一些案件,于欢的姑姑当时留了他的联系方式,后来于欢的姑姑找到了他,当天晚上殷清利就去见了她。“当时他们家人已经完全慌了,不知道该干什么。”

殷清利决定,二审将为于欢做无罪辩护。

殷清利称,2月24日,他已经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其实当时时间已经非常紧了,再过一天上诉期就过了,一旦错过上诉期,再审的成功率就会很低。我简单了解案子之后,立刻决定上诉,连夜写了上诉状。”

殷清利说,当时由于于欢的一审辩护律师不让他复印材料,他没法看案卷,怕有一些情况不了解,为了稳妥起见,在上诉状中写了防卫过当,但他仍然认为于欢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在二审中我肯定会坚持正当防卫的辩护。对方人多势众,于欢他们就一对母子,之前对方连续侮辱、殴打、限制于欢母子的人身自由,这种行为随时面临升级,危害到于欢母子的生命安全。”

此外,据殷清利介绍,案发当天参与讨债的人因为涉黑被专案侦查。

对此事件,多家媒体都给出了相关评论。

人民日报评论:《辱母杀人案:法律如何回应伦理困局》

1、舆论的强烈反应提示我们,应该正视此事发生之时的伦理情境,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更多考虑。

2、法律的社会功能是什么?可以说,法律不仅关乎规则,还关乎规则背后的价值诉求,关乎回应人心所向、塑造伦理人情。

澎湃新闻:《社论丨辱母案:期待“正义的理据或修订”》

1、司法该如何在现实与法律理念之间、生命权与自卫权之间做出权衡?这种权衡的导向,是否能让人信服?这是这类案件要解决的问题。

2、总之,舆情是舆情,法律是法律。两者之间不能混淆,但两者之间并非天然对立,民意执念的朴素正义,应该在法律管道内有正常的吸纳空间。

3、在公众一边倒地同情“辱母杀人案”的时候,我们期待足以令人信服的正义理据,或者做出正义的修订。

人民日报海外版微信公众号“侠客岛”:《[解局]辱母杀人案:对司法失去信任才是最可怕的》

1、在中国传统的情理社会,精神侮辱带来的“防卫的紧迫性”,其实不亚于生命健康权。

2、如果司法实践中,将“防卫的紧迫性”标准定义过高的话,很容易消解公民对抗违法行为的勇气,这与正当防卫的立法初衷背道而驰。

3、安提戈捏说,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

中国之声:《刺死辱母者案,别让不安情绪成为另一种“高利贷”》

中国之声并未给出十分明确的观点,但将许多网友和媒体的观点进行了梳理与整合,并列举出了当前事件引起关注和讨论的几个关键问题。

其实事件发展至今,虽然涉及一些具体细节的争议,比如,警察在离开接待室后,是准备离开还是仅仅外出调查,但最主要的争议,还是集中在于欢是否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上。

今天凌晨,《法制日报》公布了一审判决书全文。几个基本的要点:

1、记者描述语焉不详的“极端手段”引人遐想,但其实就是脱裤子露出下体,没有更多。外界疯传的“口X/XX抽脸”辱母细节,在判决书中的各方证言中,都得不到支持,这其中包括母亲苏银霞本人。我可以理解,作为一名女性难以启齿,但在儿子可能被判处极刑的情况下,很难想象,母亲不会说出这一事实,为儿子争取宽大处理。

在此提醒各种脑补的微博博主,电脑和手机都是有截图功能的。

2、更重要的一点,最早的那篇新闻报道开头,会给人一种错觉:流氓露出下体侮辱母亲→警察未能阻止→儿子不堪忍受愤然复仇。

今天我们看到的媒体评论文章,大多也是依照这一思路。

“母亲被索债者当面凌辱,儿子情急之下刺死一人”,这个描述可能过于“简单”了。

按照一审判决书,事情并没有那么戏剧性。

当晚的情形是:21时50分左右,讨债流氓们把母子俩困在办公楼的接待室里,进行言行侮辱。22时10分许,警察到达接待室,询问情况后到院内进一步了解情况。儿子于欢想要跟着警察走,被流氓们拦住,于是于欢拿起尖刀捅人。

3、流氓们很狡猾,没有带任何武器,那把刀是平时就放在接待室里的。于欢致一死三伤,被判故意伤害罪,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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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一个退休检察官对于欢故意伤害案的看法

个退休检察官看完25页判决书,对照媒体和网络的汹涌舆论,说出了他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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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热议——

@黑天大圣(微博自媒体):

当警察无法保护我们、法律无法保护我们的时候,我们该寻求怎样的方式去证明人性的存在?于欢的犯罪并不可耻,可耻的是那些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执法不严的混蛋!这和当前我国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完全背道而驰!

@全民话题(微博自媒体):

多次参与刑法修改的周光权认为,本案的不法侵害令人发指,多个黑社会组织成员长时期非法拘禁和暴力威胁被害人,足以认定为“行凶”;其中的强制猥亵手段与强奸类似,针对这种侵害完全可以按照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行使无限防卫权。

@渝西锋光(微博自媒体):

法律需要每个人都冷静,但是很多人面对突发事件,却是在得不到法律及时保护时,无法冷静。这就是问题的关键。保护亲人免受伤害,这是人之常情。关键还在于当事人是否属于防卫,或者是防卫过当。如果具有恐吓性质的催款行为,得不到遏制,以后这样的悲剧就还可能发生。

@L唯X(微博自媒体):

这个案件我觉得那孩子再上诉也无法改变无期徒刑。首先那孩子是主观上去捅那几个人的,不可能是过失杀人或正当防卫,明显是故意伤害导致其死亡,所以法院判故意伤害是正确的,但那一系列辱母行为和警察的冷漠却又不合理。只能这样说这个判决合法但不合理,毕竟法律是死的。

@北川光明(微博自媒体):

公民为什么要报警求助肯定是有难,而且现场有十几个人应该明显是在非法拘禁,警察为什么不进行现场调查、为什么不把双方带离现场?仅仅只问一句就走?已经涉嫌行政不作为、渎职罪。也正是警察都制止不了的侵害让许欢无望而奋而勇敢面对十几个歹徒正当防卫!国民自己的安全难道只能靠自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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