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自营≠京东商城自己经营

新浪热点
摘要:“京东自营”是否误导消费者?
大家经常在京东买东西,看到“京东自营”的标识会放心不少,潜意识会认为比第三方商家更加靠谱。但最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案件,却让人大吃一惊。
花15万元买了四块假表 消费者向京东索赔
2016年5月13日,范先生分三笔订单在京东商城购买了四款京东自营的真力时手表,总价款14.7万余元。购买时网页商品说明显示表镜材质为蓝宝石水晶,但是范先生在收到商品后,发现商品说明书保修卡上写明手表材质为蓝宝石水晶玻璃。
范先生将手表送至中工商联珠宝玉石检测中心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人工合成蓝宝石。范先生认为,京东商城网站宣传构成欺诈,故将京东电子商务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赔偿检测费并索三倍赔偿。
“京东自营”仅提供交易平台 不参与买卖行为
然而,让范先生没想到的是,京东自营的商品并非京东电子商务公司经营销售。庭审中,京东电子商务公司辩称,双方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尽管涉案产品标注为京东自营,但该公司仅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未参与买卖行为。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京东商城网站(www.jd.com)所有者为京东电子商务公司。该公司曾与天津京东海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海荣公司)签订《平台服务协议》,约定:京东海荣公司自愿向京东电子商务公司申请使用网络交易平台,京东电子商务公司仅提供产品信息展示的平台服务,不从事产品交易事宜,不对产品交易事宜负责。
被告主体有误 法院一审驳回起诉
庭审中,京东电子商务公司提交了三张电子发票,发票显示销售方为京东海荣公司。法院审理认为,范先生购买的京东自营商品,销售主体为京东海荣公司,京东电子商务公司仅为网络交易平台的所有者,其已通过电子发票形式对销售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进行了公示,范先生购买产品的发票均显示已开具,可以认定其已知悉商品销售者。且无证据证明京东电子商务公司明知或应知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故范先生应向京东海荣公司索赔,京东电子商务公司并非适格被告。2016年10月底,朝阳法院一审裁定驳回了范先生的起诉。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京东:“自营”销售主体由集团自行决定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京东电子商务公司曾向法庭表示,“自营”为京东集团自营而非京东商城自营,具体的销售主体由京东集团根据订单具体情况确定,即根据消费者所在区域、商品库存量等,由京东集团自行决定开发票主体及发货公司主体。
法院:销售主体模糊侵害知情权 建议京东整改
针对上述情况,法院认为,销售主体的模糊会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目前销售模式下,消费者只能通过申请开具发票才能得知自营商品销售者的真实情况,这一披露方式存在明显瑕疵,容易误导消费者,在发生纠纷时也容易发生起诉主体的错误,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2016年12月,朝阳法院向京东电子商务公司发出司法建议,建议该公司在网站页面显著位置对“自营”等专有概念作出明确解释,所有商品销售页面均应披露销售者详细信息,并将销售授权书在明显位置予以公示。
日前,京东电子商务公司对司法建议作出回应,表示将完善“自营”产品信息披露,加大事前筛查力度,做好不规范广宣行为的事先防控,加强网络平台管理意识,完善网络交易环境。
本文著作权归央视新闻(公众号:cctvnewscenter)以及其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与新浪新闻客户端联系。
微博热评——
@陈昌胜IDC(企业高管):
观察京东秒杀模块,你会发现其实秒杀里的商品与平时的价格悬殊不大,但几乎若有的秒杀商品里的产品都会标出很高的价位来误导消费者,而这应该也是迎合消费者心理,觉得价位很高,东西应该不错,在加上价位低悬殊大,很多消费者就会做出购买的冲动,既然商品已经标注了京东自营,京东就应该承担责任。
@灵宇小王爷(网店商家):
想想就知道不是京东自己运营啊!自营的意思很多是:品牌商入驻京东仓储,比如苹果旗下的产品当然是苹果公司是销售主体而不是京东,京东是为苹果提供仓储物流而已!这个一直都知道啊!如果都是京东把货买回来自己运营他有那么多钱?基本大的品牌商都入驻了京东仓储所以有自营一说!
@王海(打假第一人):
旧闻:京东三年被罚277次(我举报了一半多),被罚金额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小贾Dick:
其实自营倒不一定是京东自己经营~ 但既然从京东出库~除了配送优势,售后上应该给予更多保障,比如优先代赔,期待半个担保商角色。
延伸阅读
京东12G数据外泄,你中招没
近期黑市上一个12G的数据包开始流通,几千万条泄露数据均来自京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