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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人总动员》终被判侵权

《汽车人总动员》终被判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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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迪士尼状告《汽车人总动员》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胜诉,被告共计赔偿原告方135万元。

国产《汽车人总动员》抄袭皮克斯的《赛车总动员》

2015年7月,一部名为《汽车人总动员》的国产动画片上映。然而,迪士尼影业公司(下称迪士尼公司)、皮克斯却发现,这部电影从名称、动画形象到宣传海报,都涉嫌抄袭了自己的两部知名电影《赛车总动员》、《赛车总动员2》。迪士尼公司、皮克斯遂将该影片的制作方厦门蓝火焰影视动漫有限公司(下称蓝火焰公司),发行方北京基点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基点公司)等起诉至法院。

12月29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各被告立即停止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蓝火焰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00万元,基点公司对其中的8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两公司还需赔偿原告维权合理开支35万余元。

电影《汽车人总动员》被指抄袭迪士尼动画名作

两原告诉称,其共同拥有动画电影《赛车总动员》、《赛车总动员2》及其中单个形象的著作权。《汽车人总动员》的主要汽车动画形象“K1”及“K2”使用和剽窃了原告涉案电影中“闪电麦坤”及“法兰斯高”的形象,其电影海报与《赛车总动员2》的海报亦构成实质性相似。

因此,两原告认为蓝火焰公司、基点公司共同侵害了原告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同时,《赛车总动员》、《赛车总动员2》及另译名《汽车总动员》、《汽车总动员2》均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属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汽车人总动员》这一名称与两部电影的名称极度近似,其电影海报更是把“人”字用汽车轮胎图案予以遮盖,致其视觉效果成为“汽车总动员”,更易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

被告辩称电影系独立创作且不会导致公众误认

蓝火焰公司辩称,“K1”、“K2”动画形象是其独立创作的,借鉴了现实赛车的样式,与原告电影的动画形象不构成实质相似。两者的电影海报也不相似。“汽车人”和“赛车”的含义不同,“总动员”是常见词汇,因而电影取名《汽车人总动员》并无不当。同时,其与基点公司有明确分工,不构成共同侵权。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也过高。

基点公司辩称,涉案电影海报是其委托案外人设计、印刷的,设计稿经过了蓝火焰公司的同意。《汽车人总动员》中的动画形象与原告电影的动画形象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原告涉案电影的名称显著性不强,不能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被告一直宣传《汽车人总动员》是国产电影,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涉案电影的票房收入扣除税费、院线分成、宣发成本等费用后,被告并没有获利。

法院:涉案电影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电影中的“闪电麦坤”、“法兰斯高”动画形象以及电影海报均具有独创性,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对原被告动画形象进行比较,“K1”、“K2”分别使用了“闪电麦坤”、“法兰斯高”卡通形象最具独创性的拟人化的眼部、嘴部以及特定色彩的组合,构成实质性相似,两被告的著作权侵权成立。但是,就海报整体而言,两者在构图、背景等方面均存在较大的差别,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原告的两部电影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属于“知名商品”。经过原告的大量使用、宣传,《赛车总动员》这一电影名称已经能够发挥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汽车人”与“赛车”的含义具有较大区别,被告的电影以《汽车人总动员》为名称,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但是,《汽车人总动员》的电影海报中,“人”字被轮胎遮挡,电影名称的视觉效果变成了《汽车总动员》,与《赛车总动员》仅一字之差,容易产生误认。两被告的上述行为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

法院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后,确定蓝火焰公司的赔偿金额为100万元。根据基点公司在共同侵权中的作用,确定其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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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娱乐29日夜报道(鲁雪婷/文),《汽车人总动员》导演卓建荣向新浪娱乐表示,目前他并未收到判决书,但如果真如报道中所说,他“合理怀疑迪士尼是不是给法院很大的压力,当事的法官是不是跟律师事务所有不清不白的关系。”卓建荣表示,如果真的败诉,接下来还将继续上诉。他透露《汽车人总动员2》正处于招商阶段,由于案件原因,该项目处于搁浅状态。

新浪娱乐:据上海本地媒体报道,您已经在与迪士尼、皮克斯的诉讼中败诉?

卓建荣:我大概看到了报道,但因为我还没有收到判决书,所以我不清楚它为什么判一个糊涂案,把我们当一个典型,一个政绩工程来宣判的。

第一个,报道说电影侵权,电影本身是没有侵权的,卡通形象都是完全不一样的,但是它报道里面说什么眼睛啊是迪斯尼独有的,胡说八道,我都合理怀疑,迪士尼是不是给法院很大的压力,当事的法官是不是跟律师事务所有不清不白的关系,当地是否有保护的问题。

新浪娱乐:您有什么实质性的证据证明法院判了糊涂案呢?

卓建荣:当然有,庭审从15年的9月份,开庭三次,加这一次四次,律师不好说,但从我问的一些情况,明显是有偏袒的。那些新媒体全部一边倒在为迪士尼加油,我觉得很多媒体都有汉奸心态。整个社会的风气有问题,特别是媒体没有客观去评价,比如因为《长城》骂张艺谋的事件,很过分,假如不是张艺谋,是其他人的话,大家就信了。

法院是乱判,前面提供证据的时间那么长,对方一拖再拖,我们提供证据,一下子就提供,从头到尾就是那么回事。第三次庭审公开非常好,前两次为什么庭审不公开呢?

新浪娱乐:您说过舆论一边倒支持迪士尼,为什么还觉得公开审理对您有好处?

卓建荣:当然了,电影本身是不侵权的,你非要说侵权。报道说,那个眼睛是迪士尼独有的,独有的别人就不能用了吗?这个是非常可笑的一个事情,而你法院竟然支持了。网友为什么觉得抄袭,主要是存在海报上的问题,海报是海报,电影是电影。

《汽车人总动员》预告片

新浪娱乐:但新闻指出,判决是说角色抄袭,海报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卓建荣:我倒没有注意,假如是这样,我觉得更可笑了。

新浪娱乐:如果收到判决书,跟新闻报道是一样的,您会继续上诉吗?

卓建荣:那肯定要了。

新浪娱乐:您刚刚说到当地有地方保护,您认为二审的公平性会更好?

卓建荣:那肯定的,我们相信法律是公正,你不能因为它是迪士尼,不能因为我是国产电影,国家支持知识产权,就一刀切,把我们是当做典型来打压的。

新浪娱乐:之前您说影片没有盈利,如今有没有收回票房?

卓建荣:关于发行收入,因为是发行方在把控,到目前为止,我还没有收到任何一分钱,电影本身是亏损的。

新浪娱乐:在既有争议又没收回款项的情况之下,为什么还要开第二部?

卓建荣:就招商啊,有没有人投资啊。但是到目前为止,因为案件的问题,都搁浅在那边。

本文综合自新浪娱乐、参考消息网等,如有侵权,请与新浪新闻客户端联系。

热评——

@电脑报新媒体:

国外很多产业资本在投资IP内容的时候,更看重的是打造品牌而非单纯的收入,通过多平台的互相渗透,企业往往能获得一个生命周期极长的IP。《行尸走肉》、《盗墓笔记》一类知名IP体现的价值已经让市场见识到IP的重要性了,这也是为什么迪士尼公司为了一百多万会一直抓住蓝火焰、基点影视不放的原因。135万的赔偿或许并不算多,但关于IP的故事,或许才刚刚开始。

@施源源(主持人):

请问一张海报都雷同成这样你还想让别人怎么帮你说话?

@秦穿导游张不叁(著名评论员):

丫就是混补贴的,“国产动画片”有款项支持,只要上映,不管多屎都能拿到钱,所以他们拿出各种粗制滥造的东西,找路子在电视电影院播,自己也知道东西烂,在电视一般都是午夜档,没人看。

@Antonio_TD(网友):

于正工作室已向该导演发出邀请函嘻嘻。

@煌豹小队长(人气画手):

卧槽这不要脸的姿态谁与争锋?!求你别来抹黑动画人的脸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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