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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庸轻松告倒江南,不过同人文商业化这事,其实还是有希望的

金庸轻松告倒江南,不过同人文商业化这事,其实还是有希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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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同人文古已有之,只是互联网把它变得异常兴盛。然而,由于法律政策的限制,同人文的商业化之路始终不顺。

文|段旭

出来混,迟早都要还。近日,网上爆出消息,10月11日,著名武侠作家金庸将2016中国作家榜首富江南告上法庭,起诉江南及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精典博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要求“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停止复制、发行小说《此间的少年》,封存并销毁库存图书”并公开道歉,同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

对于时年92岁的金庸来说,这是他近年来难有的大动作。而在消息出来之后,江南本人也迅速表态,承认《此间的少年》是一部同人作品,并且确实对金庸“形成了侵权”。他甚至还表态“法院怎么判,我就怎么赔”,表现除了极其罕见的顺从态度。其情形有点像王宝强制服马蓉,出手就代表着赢。

附:事件前情回顾——

  • 江南承认《此间的少年》侵权

    10月11日,金庸一纸诉状,将畅销书作家江南送上了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的被告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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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值得关注的是此案爆出来的时间点。《此间的少年》创作于2001年,而其出版发行则始于2010年,影响力颇大。金庸显然是知道这部作品的,并且在采访中申明了自己对于同人文的态度:

“文学一定要原创,有些网民拿我小说中的人物去发展自己的小说,是完全不可以的。你是小孩子,我不来理你,要真理你的话,你已经犯法了。在香港用我小说人物的名字是马上要付钱的。”

态度如此鲜明,为什么金庸却要拖到现在告江南呢?事情可能还是与钱有关。早在2012年,江南就已经把《此间的少年》的电影版权售出,并且在广电总局通过了立项。而在此后,这部小说最终被华策拿下,今年华策影业的“梦+1”计划发布会上,《此间的少年》电影项目在列,导演和编剧为陈宇。

在此之前,北大学生曾经为《此间的少年》拍摄过电影,取得了非常好的反向。它虽非商业电影,却也被视作国内青春电影的一个成功案例。如果将《此间的少年》正式搬上大银幕,取得成功的概率将会非常大。眼看事情越闹越大,金庸不得不出来维权。

同人文古已有之,不过互联网把它变得异常兴盛。而且,同人文不仅局限于文学,电影、游戏甚至漫画都有大量的衍生同人文。同人文已经成为文娱产品自我宣传的一个重要手段。然而,由于法律政策的限制,同人文的商业化之路始终不顺。因为同人文势必要大量借鉴原著的情节和人物,而根据伯尔尼公约,这些也都属于知识产权范畴,受到法律保护。

尽管如此,法律并没有完全封死同人文的商业化之路。国外这方面最著名的例子就是《五十度灰》。这部起源于《暮光之城》主题论坛的小说,是以《暮光之城》男女主人公为原型并发展起来的。然而这却并没有阻挡住《五十度灰》迅猛的商业化之路。追根溯源,就在于《五十度灰》虽然借鉴了原著的精神,但是却在许多方面刻意回避了原作的专有术语,并且有所发展。

而在国内,基于《三体》系列小说而创作的《三体X》也已经获得了授权,成为了独立的作品。这说明,如果经过一定的处理,同人文也有可能脱离原著的阴影,走上独立发展乃至商业化的道路。不过这个事情到底该怎么操作?那就只能是内容生产者自己研究了。

本文著作权归36氪(公众号: wow36kr)以及其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与新浪新闻客户端联系。

各位作家和同人作者有话要说——

@暗地妖娆嚼舌(作家):

金庸和江南的官司,我认为值得一打,正好能为大家科普同人的版权操作正确流程,普及知识产权的相关法规,原来“同人”这一块在中国很少有人会重视到是否涉及侵权,现在有这样一个案例,也可以提供参考。蛮好的。

@连谏(作家):

我相信江南的声明态度是诚恳的,当年的同人写作应是少年轻狂的意气风发,没有刻意要去侵权的意念,但构成侵权是不挣的事实,金庸该起诉,江南也该输,希望这场官司起到警钟作用,也希望中国的知识产权能健全起来。对各种所谓借鉴以及寄生式创作,我向来看低。对抄袭剽窃更是深恶痛绝

@银色铃声(同人作者):

你们搞个同人都能拿书号了这跟想个点子就能注册专利有啥区别。被告正常啊。同人就不应该正规出版啊。

@崔天醍(作家):

想问问那众多同人小说该怎么界定侵权的问题?施耐庵是否该找兰陵笑笑生要版权费呢?

@MISS不二豆(同人作者):

写同人的作者,要夹紧尾巴做人了,还有写明星同人的,网站你方不方?

@暮色曙光baby(作家):

有些可能从来不看小说的网友把抄袭和同人混为一谈,其实这是不同的,打个比方,抄袭就好比你把人家的地和庄稼都霸占了据为己有,毫无疑问是强盗所为,而同人则相当于你拿了别人的种子,在自己的地上培育出了新的果实,虽然地是你的,也是你辛苦栽培出的,但你的种子没付钱。

中国新闻网:金庸告江南《此间的少年》侵权 或影响“同人文”发展

“同人文”的来龙去脉

何谓“同人文”?据公开资料显示,同人文是把某部甚至某些原创作品里的人物放在新环境里,加入作者自己的想法,表达新的主题。同人小说指的是利用原有的漫画、动画、小说、影视作品中的人物角色、故事情节或背景设定等元素进行的二次创作小说。

网络作家、长江中文网总编辑董江波认为,《此间》在内容上与金庸的武侠小说没有关系,但故事主人公使用的是金庸小说人物原名,背景也设定在北宋年间、汴京大学等等,应该属 “同人小说”范畴。

“不过,‘同人文’只是与原作者作品中的人物名字或者背景体系相同,但具体内容情节没有任何相似之处。这也是长期以来原作家(一般都比较有名)默认其存、并不追究的主要原因;另外,‘同人文’在一定程度上虽然是借势,但也能提升原作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董江波分析道。

仅仅使用原著人物名称不一定构成侵权

对于此事,一位不愿署名的律师告诉记者,像金庸先生这样的原著作者享有的是著作权和著作权周边的权利。从现有报道来看,如果《此间的少年》只是用了金庸先生作品里人物的名字如令狐冲等,那不一定构成侵权,“这个问题是存在争议的,不能一概而论,还得联系具体作品的情况,看是否构成著作权情况上的侵权”。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也认为,从现有报道来看,如果江南在《此间的少年》中仅仅使用了金庸作品中的人物名字,而“人物名称”很难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进而很难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侵权行为。

“如果两人作品在人物关系、故事情节等方面相似,可能会涉及著作权相关问题。但双方公布的信息目前有限,无法做出著作权侵权与否的判断。”张洪波说,“从已有的相关同人小说案例来看,原著作者多数寻求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金庸先生的小说及其人物十分知名,使用这些人物名字有可能会构成不正当竞争,当然,具体情况还要结合《此间》及金庸先生作品的具体内容,请法律专家进行详细分析”。

结局或影响“同人文”的发展走向?

近些年来,“同人文”创作逐渐兴起,业内对著作权相关问题的讨论越来越多。此番风波,也引起了一部分人对“同人文”未来命运的担忧。

张洪波表示,目前网络文学中有大量的同人作品、续写作品,如果此次判定江南侵犯著作权,可能会影响到此类作品的出版。

“最初《此间的少年》的确是在网络上发表的,但迄今为止前前后后已经出版过有四五个版本,尤其以‘精典博维版’为主,可能至少已经卖了几十万册了,这本书影响力还是挺大的。”董江波介绍道。

在网络文学中,“同人文”是一个比较大的题材类型。董江波也不否认这点,他指出,江南和金庸都是知名作家,如果这次江南官司输了,好多小说网站可能会考虑关掉同人这个频道,并且不再签“同人文”,“这个类别有消失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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