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承认《此间的少年》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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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0月11日,金庸起诉作家江南著作权侵权。金庸认为,江南的作品《此间的少年》对其武侠小说构成侵权。23日晚8点,江南承认《此间》人物来自金庸作品,解释了最早“非商业”的创作动机,并承认《此间》给他带来的经济收入,已经积极配合法院进行相关审理工作,但由此事引发的“同人文版权归属权”的大讨论却没有结束。
10月11日,金庸一纸诉状,将畅销书作家江南送上了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的被告席。
金庸认为,江南的作品《此间的少年》对他的几部武侠小说构成侵权。因此,金庸要求江南方面停止复制、发行小说《此间的少年》,封存并销毁库存图书;在中国青年报、新浪网刊登经法院审核的致歉声明;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支付金庸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20万元;江南承担此案的诉讼费。

江南正式回应
23日晚上八点,江南正式就此事作出申明。承认《此间》人物来自金庸作品,解释了《此间》的内容和最早“非商业”的创作动机。同时,江南承认《此间》给他带来的经济收入,并已经积极配合法院进行案件的相关审理工作。
江南,原名杨治,小说家,尤其擅长武侠和玄幻小说,代表作品有《九州缥缈录》、《龙族》等系列。曾就读于北京大学,在美国圣路易斯华盛顿大学攻读博士学位时,江南回忆在北大的生活,写成了小说《此间的少年》,并以此踏入文坛。
江南保证,在案件进入司法程序过程中,停止《此间》一切相关开发。他在声明中说道:“无论昔日还是今日,都一如既往地尊敬金庸先生个人和作品,并未有侵权的想法;但在司法层面上,无论诉讼结果如何,我都非常非常地抱歉于我22岁那年的孟浪和唐突,因这些事情给金庸先生造成的困扰令我非常地自责。”
《此间的少年》:同人还是抄袭?
小说主人公们的名字借用自金庸先生的武侠作品,但《此间的少年》并不是一部武侠小说,而是一部校园故事。
它描述的是宋代嘉佑年间,以北大为原型的“汴京大学”里年轻人们的生活。乔峰、郭靖、令狐冲等大侠和现代的大学生没什么不同,早晨要跑操,懒觉睡不够,大一要扫舞盲,偷偷在远处注视自己心爱的姑娘。郭靖和黄蓉因自行车事故相识,而自行车是化学系老师丘处机淘汰下来的。穆念慈从中学起就暗恋同学杨康,而最后却选择了彭连虎……
豆瓣上这样评论《此间》:“脑中存着金庸小说先前的印象,再徜徉于这样全新的故事中,是一种双重的温习,而这双重的回忆最后归结为一点,便是几乎每个人都经历过或正在经历的轻狂无畏的少年时光”。

由此可见,《此间的少年》从本质上来说,是金庸先生作品的一部同人创作。
近些年来,同人创作逐渐兴起,与其相关的版权问题引起了越来越多的争议。比如说,同人小说的权利归于原著作者,还是同人小说作者?一般来说,同人作者拥有具有原创性的同人作品的版权。但同时,同人作者仍需要为同人作品中的侵权部分负责。换言之,在这个案子中,尽管《此间》的原创内容版权归于江南,但江南借用金庸先生小说中的人物名字仍然可能属于侵权行为。
大部分情况下,粉丝由于情感驱动创作同人作品,并不以盈利为目的,原著作者往往不会过于苛责,甚至予以鼓励。因为同人作品往往能够帮助原著进行扩散或宣传。
抄袭VS侵权
实际上,江南从未否认过对金庸的借鉴,而金庸也并未以“抄袭”为由起诉江南。以“侵权”名义起诉,显然金庸也并未将江南视作“抄袭者”。
《此间》借用的是金庸小说内最广为人知的那些名字,而且最初的创作是在非盈利的网络上。此外,江南屡次就《此间》的性质做解释:
“借用金庸小说中的人物名,讲述了一个熟悉的大学生活的故事,其中的人物都不再是金庸小说中耳熟能详的江湖英雄和侠女,他们更贴近于曾经出现在我们身边的少年朋友们,而《此间的少年》,也是一个全新的故事。我在一无所有的时候写下了这本书,用以纪念我终将失去的青春。十年后回想,那时候我其实富有得像个皇帝。那时候通往食堂的银杏明黄如金,女生们走在落叶中裙裾起落,男生们冲她们敲打饭盆,我拥有无数时光和可能,热血上涌的时候我相信自己能征伐世界,在战马背上带着窈窕的姑娘归来。”

江南,原名杨治
江南自2000年开始创作,对自身创作保持有较高的洁癖。无论是《九州·缥缈录》还是《龙族》等作品,均见其写作功底。因此,尽管《此间》陷入纠纷,也不能以“文抄公”来看待江南。
旧纷争再起波澜
早在十多年前,金庸就表达过对于同人作品的不满。对于借用他小说人物的“同人作品”,老先生这么评价:“文学一定要原创,有些网民拿我的小说的人物去发展自己的小说,是完全不可以的。你是小孩子,我不来理你,要真理你的话,你已经犯法了。在香港用我小说人物的名字是要付钱的。”金庸先生提到,周星驰在电影《功夫》中用了他塑造的杨过、小龙女、郭靖、黄蓉这些人物,每用一次就要付1万块钱。

金庸先生
显然,在老先生眼里,已经功成名就、占中国作家富豪榜第一的江南不属于可以不计较的“小孩子”了。
江南在2009年就这个问题做出过正式回复:
“作为作者,我可以理解金庸老先生对于自己作品和人物的尊重,不过《此间》也并非是一本单纯引用或者摘录的小说。我们当初出版操作的时候咨询过相关的法律人士和有关法条,确认这种形式不违反当前的著作权法律和其他相关法规,但是法律的解释工作是复杂而且有时可以产生歧义的。我和为这本书工作的朋友也理解金庸先生的立场和态度。
如果需要解释或者支付金庸先生相应的费用,我们都会按照合作的方式进行有条理的沟通。
大家还请不要在这个问题上继续讨论,作为金庸先生过去的读者,我需要感谢他的作品给我带来的阅读快乐和记忆。”
然而,金庸先生终归在近期决定对江南提起诉讼,看来,这些年的沟通工作并不十分有效。
同人作品或被波及
以金庸的文学地位和江南作为知名畅销作家的身份,此案势必引起业内极大的关注,进而对“同人小说”这一领域造成影响。
有网友认为,今后的同人创作将更难“有利可图”,同人创作或许要经历暂时的“冬天”。然而,同人作品本就应基于爱好,逐利的同人作品退出同人圈,或许能够起到净化作用,让纯粹由兴趣引发的创作成为主流。
希望在此案后,法律上能对同人小说、原作者权利、侵权行为等作出更明确的规范,让原创和同人作品的创作都更加有法可依。
网友热议——
@来去之间(微博CEO):在中国,著作权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同人小说的版权归属问题。但在日本,原作者拥有与第二次作品作者(即同人小说的作者)相同的权利。
@杨樾杨樾(微博自媒体):这个案子是个很好的普法教材,可以让更多人了解法律框架内是如何认定投机的。诸如用过世明星肖像做产品海报这类投机的事,自己说成是致敬是没用的,侵权就是侵权。
@侯小强(中汇影视创始人):和金庸先生见过两次,和江南是朋友,二人都是谦谦君子,在法律框架内解决问题即可。
@李牧(微博自媒体):金庸又开外挂了,告晚辈侵权。版权被祸害几十年,早不维权晚不维权,现在既不告抄袭又不告盗版,却和明明是小粉丝的孙子辈儿同人作者过不去,唉,做为正牌金迷,我很不开心啊。小说是真好,可晚来搞政治当博导打官司改原著,越来越不像话。扯蛋啊。这什么晚节这是。塌塌实实给文学史留些资料多好……
@蛤鹿(网络作家):非商用的同人,并不能逃过诉讼和索赔。只要原作者认为你歪曲了自己的作品和人物,就有追诉的权利。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而不侵权不用支付报酬的情况有,不是同人,而是教学/科研中少量复制/翻译,不得出版发行。
@三好学生大非(记者):因为那本《此间的少年》,金庸把江南告上了法庭,要求封存并销毁所有的库存。看来《此间》不仅不会有续集了,手里的这本也成了珍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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