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收买妇女者自首可免罚
新浪热点
摘要:2015年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新修订的刑法中,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将一律追究刑责成为一大亮点。
详情|“买方”一律入罪是打拐里程碑
根据我国刑法原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九)通过之后,该条款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意味着今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将一律被追究刑事责任,将是我国打击拐卖犯罪立法的根本转变。”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没有买卖就没有拐卖。多年来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屡打不绝的一个主要原因,就在于原来刑法规定买方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给很多人造成了一种“收买无罪”、“买方无风险”的错觉,形成了买方市场。身后只要有大量买家揣着钱等着买,人贩子就敢于铤而走险去拐,进而形成一条黑色的地下“产业链”。
缓冲|10月31日之前自首的将免刑责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后,公安机关对于新发生的拐卖案件,将在解救被拐妇女儿童受害人的同时,一律对买主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对于在收买同时实施强奸、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犯罪的,数罪并罚。公安部敦促那些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的嫌疑人尽快自首,2015年10月31日之前,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可以依照原刑法规定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专家|从源头上铲除拐卖犯罪滋生的土壤
近年来,公安部高度重视打击拐卖犯罪工作,通过落实国家反拐行动计划,开展全国打拐专项行动,建立侦办拐卖案件责任制、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和来历不明儿童摸排比对机制,抓获大批人口贩卖分子,解救大量被拐妇女儿童,有力地遏制了拐卖犯罪的发展蔓延。据统计,截至目前,公安机关通过全国打拐DNA数据库已经找回3800多名被拐多年的儿童。除了不遗余力对拐卖犯罪严厉打击之外,公安部一直推动修改刑法、加大对收买被拐妇女儿童行为的惩治力度。有着900多万微博粉丝的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副巡视员、打拐办主任陈士渠就曾多次呼吁“买方一律入刑,加重收买责任,以从源头上铲除拐卖犯罪滋生的土壤”。“拐卖犯罪酿成了一幕幕妻离子散、家破人亡的惨剧,危害罄竹难书,希望通过此次法律修改,严惩买主,严打买方市场,尽早实现天下无拐!”陈士渠说。
相关|刑法修正案(九)的七大亮点
[亮点一:减少适用死刑罪名]
新法进一步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对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9个罪的刑罚规定作出调整,取消死刑。
[亮点二:严惩恐怖主义犯罪]
刑法修正案(九)为维护公共安全,加大了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的惩治力度。
[亮点三:加强人身权利保护]
刑法修正案(九)针对猥亵儿童、虐待儿童、老年人的案件时有发生,社会影响恶劣的情形,对刑法相关规定进一步作出完善。一是,修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扩大适用范围,同时加大对情节恶劣情形的惩处力度。二是,修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对于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一律作出犯罪评价。三是,增加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追究刑事责任。四是取消嫖宿幼女罪。
[亮点四:维护信息网络安全]
为维护信息网络安全, 针对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新情况,刑法修正案(九)完善了惩处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定。
[亮点五:加大惩处腐败力度]
刑法修正案(九)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加强反腐败工作,完善惩治腐败法律规定的要求,加大惩处腐败犯罪力度,进一步完善反腐败的制度规定:一是,修改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二是,增加规定,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三是,加大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四是,严密惩治行贿犯罪的法网,增加规定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其近亲属等关系密切人员行贿的犯罪。
[亮点六:惩治失信背信行为]
刑法修正案(九)针对当前社会诚信缺失,欺诈等背信行为多发,社会危害严重的实际情况,为发挥刑法对公民行为价值取向的引领推动作用,对刑法作出补充。
[亮点七:切实加强社会治理]
考虑到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与刑法相关规定的衔接,刑法修正案(九)针对当前社会治安方面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拟对刑法作相应修改。
(新浪新闻客户端综合中国警察网、新华网等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