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类罪犯将获特赦 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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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决定依据2015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对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决定自2015年8月29日起施行。
特赦罪犯|我国时隔40年再次行使特赦决定权
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闭幕。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行犯的决定(草案),决定对依据2015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四类犯罪实行特殊,这意味着我国在时隔40年后再次实施特赦。我国上一次特赦是1975年。
新中国成立后,从1959年至1975年对经过教育改造改恶从善的犯罪分子共实施了七次特赦。1954年毛泽东主持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大赦”和“特赦”作出规定,赦免政策的提出由此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特赦程序|经人民法院依法做出裁定以后予以释放
关于特赦执行问题,即老年人、少年犯的后续执行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李寿伟介绍,对这些人的执行都有后续如何执行到位,特赦决定规定了法律程序,对于符合决定所规定的特赦条件的这些人,要经人民法院依法做出裁定以后予以释放。
在特赦决定通过,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以后,根据决定和特赦令的条件有一个法律程序。
特赦后续|对特赦对象将采取医疗救助、住房救助
李寿伟表示,除了法律程序以外还有一些衔接的工作,这个也有一些安排。
“比如对一些老年犯,有80岁以上的是第一类,后面75岁生活不能自理的,也不是让他们简单的 回去,对这些人还要采取安置措施,特别是其中有一些没有工作单位,甚至是没有法定赡养人,也没有固定收入的,有关部门都要采取一些措施予以安置。”李寿伟 说。另外还要依法采取救助措施,包括医疗救助、住房救助等等。
李寿伟透露给法晚记者,对未成年罪犯,国家对其赦 免,是体现国家对其感化,但不是一赦就不管了,还要对他们进行教育和管理,帮助他们能够通过这次特赦接受法制教育,能够进一步的树立遵守法律、遵守宪法的 意识,更好回归社会,成长为社会所需要的守法公民。
李寿伟说,对特赦工作,除了今天人大常委会通过特赦决定后,还要发布国家主席特赦令,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好,这样才能依法有序,使这次特赦,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特赦范围|将对四类罪犯实行特赦
一是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服刑罪犯。对这类罪犯予以特赦,目的在于突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的主题,体现本次特赦的历史意义。
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服刑罪犯,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符合上述条件的服刑罪犯曾经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作出过贡献,符合本次特赦目的。草案规定对上述罪犯中犯贪污受贿犯罪,危害人民安全的严重暴力性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及涉恐、涉黑等有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不予特赦。
三是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对这类人员予以特赦,既符合中国的历史传统,也符合国际上通行的人道主义赦免原则。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已体现了对75周岁以上老年人犯罪予以从轻处罚的精神。
四是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对这类罪犯予以特赦,体现了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精神,能够实现刑法的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同时,考虑到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对他们中犯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贩卖毒品犯罪的罪犯,不予特赦。
特赦草案|突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
李适时说,为避免出现“刚判即赦”的情况,草案将特赦对象确定为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的罪犯。关于特赦的执行,草案规定,自决定施行之日起,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服刑罪犯,经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即予以释放。
李适时介绍,起草决定草案在总体思路上注意把握了三点:一是严格范围。突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这个主题,主要将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和新中国成立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服刑罪犯纳入特赦范围。同时,将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和未成年犯罪被判处轻刑或剩余刑期较短的服刑罪犯纳入特赦范围,以体现人道主义精神。
二是审慎稳妥。突出特赦对象身份的不可攀比性,注重特赦条件的客观性。考虑到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的严峻复杂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考虑到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的需要,草案明确,对犯贪污受贿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严重暴力性犯罪和有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等,不予特赦。
三是依法进行。特赦的政治性、法律性很强,只有依法进行,才能取得最佳社会效果。决定的作出、发布、执行,都需要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办理。

第八次特赦|必须要了解的七个问题
一、什么是特赦
特赦是国家对某些犯罪或者特定的犯罪人员赦免刑罚,是一种人道主义的刑罚执行措施。
经特赦免除刑罚的犯罪分子,不论其刑罚已经执行一部分还是完全没有执行,都等同于刑罚已执行完,以后无论何时,都不能被再次追诉。
在国家的重要节日,对部分犯罪分子实行大赦或者特赦,是世界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
刑法学家表示,一些别国经验告诉我们,适当运用赦免制度,可以对国家的政治气候起到调节作用,凝聚人心,对特殊时期的重刑和某些定罪判刑起缓和作用,有利于弥补法律刚性之不足。
二、谁有权决定特赦
我国现行宪法,即1982年宪法第67条规定,决定特赦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职权。
第80条规定,特赦令由国家主席发布。
三、特赦和大赦的区别在哪里
对正在服刑人员的赦免有大赦和特赦之分。所谓大赦,是指国家对一定时期内某些种类犯罪或者一般犯罪进行普遍赦免,这种赦免既赦罪,又赦刑。
而特赦,则指国家对特定的犯罪人员免除其刑罚的全部或者部分的执行,它只赦刑,不赦罪。
刑法学家解释说,特赦只是免除了一定期限的服刑义务,被赦免人依旧是犯罪人员。
我国1954年宪法对大赦和特赦都作了规定,但在实践中只实行过特赦,没有实行过大赦。后来的几部宪法均只规定了特赦,没有规定大赦。
四、为何要在此时特赦
有刑法学家表示,中国实行特赦制度历史悠久,在纪念抗战胜利和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决定特赦权,展示了我国开放、民主、文明、法治的大国形象。
可以看做是一种执政党的德政积累,提振执政信心。
现行宪法即1982年宪法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特赦权,目前已经虚置了30多年,激活这一条款,是对现行宪法的创新实践。
五、七次特赦中哪些人被特赦过
溥仪、杜聿明等曾经被首批特赦。

图为溥仪在抚顺战犯管理所接过特赦通知书。
建国以来,从1959年到1975年对经过教育改造改恶从善的犯罪分子,先后实行过7次特赦。
第一次是1959年9月17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根据毛泽东主席代表中共中央的建议,决定在庆祝建国10周年之际,“对于经过一定时间的劳动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实行特赦。”
特赦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制度。
按照毛泽东的建议,1959年9月8日,刘少奇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讨论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特赦一批确实已经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反革命犯和普通刑事罪犯的建议》。12月4日首批特赦释放33人,包括杜聿明、王耀武、溥仪、宋希濂、曾扩情等人。
1959年,中央决定以后每年特赦一批战犯,1960年、1961年、1963年、1964年、1966年和1975年相继实施专门针对战犯的六次特赦,共释放战犯556名,另有90名获减刑。
距离这次特赦最近的是1975年2月25日,公安部向中央提交了《关于第七批特赦问题的报告》。2月27日,毛泽东作了长篇批示:“一个不杀”,“都放了算了,强迫人家改造也不好”。1975年3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宣布特赦释放全部在押的战犯。
六、如何对这些人员进行特赦
按照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程序 ,由服刑地的中级或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七、何时完成对这些人员的特赦
今年内,12月31日前。
别国案例|韩国为庆祝光复70周年特赦6527名罪犯
为庆祝韩国光复70周年,韩国政府近日对6527名罪犯实行了特赦。这是朴槿惠总统执政以来韩国政府的第二次特赦,同时也是韩国第六次大规模赦免。为获得国民的普遍认同,减少争议和诟病,韩国此次对赦免范围和对象进行了慎重考虑:赦免对象以“生计型”犯罪为主,腐败、暴力、危害国民安全的罪犯均不在赦免之列。
(新浪新闻客户端综合新华社、中国青年报、法制日报等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