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明案"侦查中或存威胁引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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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8月1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杨明故意杀人案”再审宣判:杨明无罪。曾经的“死刑犯”杨明服刑20年“拒不认罪”。
喊冤|入狱20年来不认罪不减刑
1995年2月,贵州天柱县一位名叫王红(化名)的女性被害。天柱县凤城镇人杨明被锁定为犯罪嫌疑人,后被逮捕、起诉。1996年12月,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杨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
一审判决后,杨明不服,以“没有杀人,要求改判无罪”上诉至贵州省高院。1998年3月,省高院做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杨明仍不服,并以“没有杀害被害人”为由进行申诉。1998年8月3日,贵州省高院驳回其申诉,决定维持原判。
此后,杨明在服刑期间,一直不认罪,也未申请减刑,且继续申诉。杨明的母亲周德英20年来坚持为儿子“喊冤”。杨明的妹妹杨孟贞说,这些年,他们去过贵州省高院、省检察院等部门反映。
男子服刑20年被无罪释放
再审|虽无真凶现身但疑点多多
与“呼格案”“聂树斌案”不同的是,杨明一案并未有真凶或疑似真凶现身。那么,杨明案有何“疑点”?
现有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检察员认为,该案重要证据如“被害人的粉色短裤”“杨明家粘有荷花塘污泥的木棒”以及“杨明脸上疑似与被害人抓扯形成的伤痕”,不能形成完整的、封闭的、指向杨明作案的证据链。
证人证言存在矛盾。检察员指出,原判决的证据主要来自与杨明同居的杨某某的证言,但杨某某前后证言之间、证言与法医尸检报告之间存在矛盾,未得到合理排除,证言存疑。
案发时间、地点不清。辩护人和出庭检察员均认为,原判仅凭杨某某证言认定卡拉OK厅是案发“第一现场”,但现场勘查笔录、尸检报告及照片、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等证据并不能佐证杨明在卡拉OK厅杀害王红。
反思|侦查取证或存威胁引诱
业界人士指出,虽然杨明案的侦查、起诉以及原审判决发生在20年前,不排除当时客观因素制约使原本有可能避免的“冤案”一步步“坐实”。
侦查取证或存“威胁引诱”。再审出庭检察员指出,关键证人杨某某1995年4月4日被公安机关以故意杀人为由刑事拘留后,公安机关先后对其进行了三次讯问,杨某某均未证实杨明杀人事实,但同月12日,公安机关以赌博为由对杨某某转为收容审查后,杨某某先后五次证实了杨明告知她将王红杀害的犯罪事实,同年5月23日杨某某被解除收容审查予以释放。
原审起诉或有“把关失严”。1996年,黔东南州检察院首次以故意杀人罪起诉杨明时,曾被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回补充侦查。
原审判决未能“小心求证”。再审判决书指出,该案关键证人杨某某的许多证言,“根据日常经验判断”都难以合乎情理。但原审判决并未对其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或排除。
专家|加快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顾永忠、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王宗跃律师等认为,此案说明,为最大限度避免冤假错案,应进一步加快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切实施行“疑罪从无”法治理念。
(新浪新闻客户端综合京华时报、北京晨报等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