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阅读 资讯

交通部:高速公路拟将长期收费

交通部:高速公路拟将长期收费

新浪热点

关注

摘要|记者从交通运输部获悉,《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稿21日向社会征求意见,拟对收费期限作出调整:政府收费高速公路偿债期按实际偿清债务所需时间确定,各省实行统借统还;特许经营高速公路经营期限一般不超30年。详情如下>>

交通部门|高速公路拟长期收费

(一)有关高速公路

1、政府收费公路中的高速公路实行统借统还,不受偿债期限的限制,按照用收费偿还债务的原则以实际偿债期为准。

2、特许经营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并通过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收益调节等方式控制合理回报。高速公路的经营期限不得超过30年,但是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高速公路,经批准可以超过30年。

特许经营公路中的高速公路经营期届满后,由政府收回统一管理,与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收费公路中处于偿债期的高速公路实行相同收费标准,统一收费。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施收费公路改扩建工程,将一级公路改建为高速公路或者提高高速公路通行能力,且增加政府债务或者社会投资的,可重新核定偿债期限或者经营期限。

3、政府统一管理的高速公路在政府债务偿清后,可按满足基本养护、管理支出需求和保障通行效率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实行养护管理收费。

(二)有关高速公路以外其他收费公路

政府收费公路中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但是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市区最长不得超过20年。

特许经营公路中的一级公路和独立桥梁、隧道的经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5年,但是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区市最长不得超过30年。

收费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独立桥梁、独立隧道等在偿债期限或者经营期限届满后必须终止收费,其剩余政府债务经审计后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此前,按照2004年颁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分别为最长不得超过20年、30年。

发展模式|收费与收税长期并行

交通运输部21日向社会公布了《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稿。修订稿确立了“收费”与“收税”长期并行的两个公路体系发展模式,明确政府收费公路实行规范的预算管理,除收费公路权益外,所有收费公路资产均不得转让和上市交易,同时提高了收费公路设置门槛,并对收费期限做出调整。

交通运输部:2014年全国收费公路亏损超1571亿

为何修改|有些不适应发展需要

交通运输部新闻发言人徐成光表示,《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原先设定的一些条款和内容已经明显不适应当前和今后的发展需要,从颁布实施到现在已11个年头。

条例回顾|现行条例规定政府还贷公路最长不超20年

现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未来计划|建500万公里公路97%非收费

据介绍,今后我国将构建以占公路总里程的97%左右的普通公路为主体,3%左右的高速收费公路为辅的路网体系。

交通运输部有关专家透露,未来计划建设500万公里公路,97%都是非高速非收费公路。

统计公报|13年收费公路亏损661亿元

2014年12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公布《2013年全国收费公路统计公报》,2013年全国收费公路亏损661亿元,自2011年至2013年,收费公路的负债额度持续增加。交通专家认为,中国目前仍处于高速路迅速发展阶段,公路负债额度还会增加。为减少负债额,部分收费年限到期的高速路持续收费或将成为常态。

  • 29省份去年收费公路数据出炉

    2014年全国收费公路亏损超1571亿,仅4省份未亏损。

    查看详情
  • 收费公路征求意见:用路者付费

    公路建设养护管理采取“收税”与“收费”并行方式,实现“用路者付费,差别化负担”。

    查看详情
  • 交通部:收费公路政策还要坚持

    今后一段时间还是要坚持“收费”和“收税”并重的政策来支持加快公路的发展。

    查看详情

(新浪新闻客户端综合新华网、环球网等报道)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