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事故时船长应该做哪些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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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翻沉的“东方之星”轮船备受关注。而船只翻沉,船长先于民众获救,更是让船长张顺文饱受质疑。6月3日,记者从涉事公司重庆东方轮船公司了解到关于张顺文的相关信息。
记者在张顺文的履历上看到,张顺文生于1963年,现年52岁,已在轮船上工作了35年。从参加工作开始,张顺文一直在船上作水手,1984年通过航运校驾驶培训,第二年转为舵工,历经二副、大副等职,自2007年开始担任“东方之星”轮船船长。在公司“2014年度优秀员工”榜单上,张顺文的信息也在其中。

一位已在公司工作20余年的员工告诉记者,张顺文几乎年年都是优秀员工,他带领的团队,不论是安全、服务还是各项指标均为第一,没有发生过重大海难事故。2011年被评为“万州区个人安全先进”。除此以外,关于“东方之星”客轮以及船员的相关信息,记者联系各方人员,他们均不接受采访。
据了解,“东方之星”翻沉事故发生后,船长和轮机长相继被救起,已被长航公安部门控制。
关于船长弃船且第一个被救起一事成为网友讨论的焦点。船长有没有及时控制事态挽救乘客也遭到质疑。轮船行驶在大海上,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空间,所以船长的权力很大,责任也重大。
身为船长都有哪些责任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三章第二十条船员职责中有如下规定:
(八)船舶发生事故,危及船舶上人员和财产安全时,应当组织船员和船舶上其他人员尽力施救;
(九)弃船时,应当采取一切措施,首先组织旅客安全离船,然后安排船员离船,船长应当最后离船,在离船前,船长应当指挥船员尽力抢救航海日志、机舱日志、油类记录簿、无线电台日志、本航次使用过的航行图和文件,以及贵重物品、邮件和现金。
第二十四条中:船长在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船舶保安、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负有最终责任。
船长为履行职责,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当船舶遇险并严重危及船舶上人员的生命安全时,船长可以决定撤离船舶;
在船舶的沉没、毁灭不可避免的情况下,船长可以决定弃船,但是,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报经船舶所有人同意;
乘客家属前往沉船现场
东方之星号邮轮事发时天气状况很糟糕,而且是在夜晚。轮船沉没前后只有几分钟的时间。当时的情况到底是船长没有尽到责任,还是现场情况是在不允许,这都要等最终调查结果出来我们才能知晓。
民航客机机长有什么职责?
除了轮船,飞机是另一种大家会常常打交道的交通工具。且与轮船一样,飞机飞行在空中的不确定性也很多,雷暴、强对流等。这种时候乘客会显得比较无助,因为在高空中并不像地面上更有安全感。那么在飞机上如果遇到紧急情况,机长要扮演怎样的角色呢?
我们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章航空人员第二节机组的内容来了解:
第四十四条 民用航空器的操作由机长负责,机长应当严格履行职责,保护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机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民用航空器所载人员都应当执行。
第四十六条 飞行中,对于任何破坏民用航空器、扰乱民用航空器内秩序、危害民用航空器所载人员或者财产安全以及其他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机长有权采取必要的适当措施。
飞行中,遇到特殊情况时,为保证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的安全,机长有权对民用航空器作出处置。
第四十八条 民用航空器遇险时,机长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并指挥机组人员和航空器上其他人员采取抢救措施。在必须撤离遇险民用航空器的紧急情况下,机长必须采取措施,首先组织旅客安全离开民用航空器;未经机长允许,机组人员不得擅自离开民用航空器;机长应当最后离开民用航空器。
今年是航空事故灾难多发的一年,从马来西亚客机失联到德国飞机撞山,这些大事都与机长或机组人员有莫大关系。
马来西亚失联客机的调查扑朔迷离,但是机长的种种行为总让人们不免浮想联翩。不管是被迫还是蓄意,失联事件都说明机长的处理是让人失望的。
德国客机在法国坠毁事件就更加耸人听闻,竟是副驾驶蓄意撞山。而在撞山的瞬间,机场被关在驾驶舱外面。

在客机以及轮船这种小型的“社会”中,船员和机组人员肩负所有乘客的命运,他们的判断和决定都至关重要。
在遇到紧急情况时,机长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来做出处置,大家印象最深刻的应该是去年双十一的前夜,南航CZ3739航班从珠海直飞北京途中,突遇发动机机械故障事件。
据机长回忆,当晚约21时10分时突然听到“砰”的声音,查看驾驶舱的信息显示,是左侧发动机出现故障。按当时按规定对飞机的运行进行了调整,启动故障处置的开关。后来故障未消除,所以决定返航。据说当时由于剧烈颠簸有空乘人员吓得快要哭出来。

但是贺中平机长那句“本人经过严格的训练,有能力控制好状况,有能力将大家安全送到陆地上”,让200多位乘客在绝望中安静了下来。最终,航班紧急迫降广州白云机场,且无人员伤亡。
小编点评:这的确是责任重大的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