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阅读 资讯

福建高院:陈夏影不构成绑架罪

福建高院:陈夏影不构成绑架罪

新浪新闻客户端

关注

摘要|1996年4月,福建省福清市发生一起绑架杀人案,黄兴、林立峰、陈夏影三青年被认定为嫌疑人。2006年,福建高院第三次作出终审裁定:黄兴、林立峰判处死缓,陈夏影无期徒刑。今日上午福建高院依法撤销原判中关于绑架罪的部分,维持原判中关于非法拘禁罪的部分。

案情回顾|19年前的福清绑架杀人案

来自福清公安的材料显示,1996年4月27日早上,福建福清市融城镇的唐国良上夜班后回家,发现13岁的儿子唐明失踪,家中桌上放着勒索信:“拿7万元到立交桥赎人”。当晚,唐明的母亲吴章钦及其堂叔吴祖霖跟着警察,拿钱到立交桥等候,绑匪没有出现。

5月20日,在福清市融城小学附近发现了一具少年的尸体。经鉴定,颅像重合,证明死者就是唐明。

该案在发现死者后13天内迅速侦破。6月5日,福清市公安局张贴布告,宣布案件告破,作案人是黄兴(时年21岁)、林立峰(时年19岁)、陈夏影(时年17岁)。

福建高院决定再审陈夏影案 曾两次发回重审

十年庭审|13天时间侦破 审理经历10年

1998年11月,福州中院一审以绑架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黄兴、林立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非法所得;以绑架罪判处陈夏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法定代理人退回非法所得。同时,判令黄兴、林立峰和陈夏影的法定代理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

一审判决作出后,黄兴等3人不服,上诉至福建高院。福建高院曾于1999年9月、2001年7月两次将本案发回重审。2006年,福建高院第三次作出终审裁定,维持福州中院判决:黄兴、林立峰判处死缓,陈夏影无期徒刑。

法院判决后,三被告人及家属多年申诉。林立峰于2008年在狱中病逝,黄兴、陈夏影坚持申诉。

  • 福建19年前绑架案重审:3被告撤销绑架罪

    依法撤销原判中关于绑架罪的部分,原审被告人黄兴、林立峰、陈夏影不构成绑架罪;依法维持原判中关于非法拘禁罪的部分。

    查看详情
  • 福建高院重审陈夏影案:当事人喊冤18年

    该案在发现死者后13天内迅速侦破。福清市公安局宣布案件告破,作案人是黄兴(时年21岁)、林立峰(时年19岁)、陈夏影(时年17岁)。

    查看详情
  • 3人涉杀人入狱19年 检方建议改判

    5月11日该案再审,检方提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建议法庭改判,这给3个家庭带来了希望。

    查看详情

依法再审|19年后改判:三人不构成绑架罪

2015年5月29日上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福州依法公开宣判黄兴、林立峰、陈夏影绑架、非法拘禁再审一案,依法撤销原判中关于绑架罪的部分,原审被告人黄兴、林立峰、陈夏影不构成绑架罪,不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依法维持原判中关于非法拘禁罪的部分。

媒体评论|期待疑罪从无成为司法纠错铁律

舆论对于冤假错案的剖析已经轻车熟路了,而得出的警示性结论或教训也总是近乎雷同,从命案必破到刑讯逼供,从多次发回重审到留有余地的判决,被告人各有各的悲哀,但酿造悲剧的机制总是那么相似。法治发展到今天,我们反复经由个案去检讨曾经的司法之失,似乎能够汲取的教训越来越稀薄了,但这并不意味着纠错丧失了普遍性意义。

当然,从个案意义上看,侦查中究竟有无刑讯逼供,省高院前两次坚持发回重审,缘何第三次在同样的证据条件下维持了原判,这些都有待彻查,以彻底肃清隐埋在司法错案中的各种机理,让司法回归法治理性。

(新浪新闻客户端综合法制晚报、京华时报等报道)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