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涉奸杀案入狱5年称无罪

新浪新闻客户端
摘要|10年前,山东临沭二中分校高一24班班长张志超,因为被指认出现在案发现场附近,从而卷入一场奸杀案的漩涡。法院最终认定他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他并未上诉。然而,入狱5年之后,张志超提出申诉,表示事情根本不是他干的。

代理律师|原审判决证据不扎实:无法解释物证来源
在张志超的代理律师、北京大禹律师事务所李逊律师及其团队看来,原审判决的证据并不扎实。说是强奸,但并未提取到张志超的精液;说张志超事发当天为何待在现场附近,却有3个版本;说张志超用编织袋套住尸体上半部分,而警方却无法解释清楚编织袋的来源……
唯一的物证是一根木棒——这被认定用来插进受害尸体的肛门——但是,对于这个小木棒,既没有提取受害者的有关物质,也没有尝试去提取张志超的指纹。
上级法院驳回了张志超的申诉。临沂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科工作人员也回应称,案件在某些细节上存在瑕疵,但不影响定罪量刑。
案情介绍|教学楼废弃厕所内发现女生尸体
2月11日中午14时许,学校一名清洁工打扫教学楼3层的洗刷间。她试图进入洗刷间内部一个已废弃数月的厕所,却发现锁无法打开,便找来钳子和扳手。
厕所的锁被撬开了,映入眼帘的是一具趴着的女尸,臀部以下裸露,以上则套着沾有血迹的编织袋。校方旋即报警,经辨认,这正是失踪一个月的冯亭。
犯罪认定|张志超被指曾出现在涉案洗刷间门口
洗刷间位于教学楼3层,内部有一间废弃厕所。洗刷间以北五六米,是一间住着23名男生的寝室,其中包括冯亭的同班同学王绪波、杨同振。他们的教室在二层。
张志超被警方关注,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在被认定为案发日期的2005年1月10日清晨,有人指证他出现在了涉案洗刷间门口。

案件疑点|律师称定罪只有口供而无有效物证
李逊表示,张志超的供述中并没有使用玻璃或将冯亭推向玻璃的情节,也就是说,他的供述无法与尸检结果完全对应上。
这并不是判决认定的唯一作案情节。判决载明,2005年1月11日下午,张志超趁其他同学上课之机,又携带铅笔刀,潜入该废弃厕所内奸尸,并将尸体多处割破。
不过,尸检报告显示,无论是阴道还是口腔,均未提取到人体精液。

否认有罪|承认犯罪是因为受到刑讯逼供
被判刑的不只是张志超。法院还认定,张志超的好友王广超,明知张志超系犯罪人,却故意作虚假证言,对其包庇。法院判决王广超有期徒刑3年,缓期3年。
判决书载明,张志超、王广超在庭审中均未作辩解,其辩护人提出,张志超作案时未满16周岁,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王广超的辩护人也提出了类似说法。
如今,张志超、王广超均表示,当年承认犯罪是因为受到刑讯逼供,其实事情不是他们干的。
笔录作假|班主任承认审讯未成年学生时并不在场
记者注意到,当年适用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在张志超、王广超的笔录中,多次出现其班主任作为“在场人”的签名。但是,在多份笔录中签字的张志超的班主任徐姓教师、年级主任苏姓教师均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他们没有在场,签名是事后被通知到公安局补的。
“笔录应该是已经做好了,然后他们来问的时候,我看着笔录。”王广超的班主任李姓教师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说,他印象中签了一次名。
驳回申诉|检方:案件存瑕疵 不影响定罪量刑
张志超的母亲说,张志超2006年入狱,但直到2011年,他才告诉她自己没有干那些事。于是,她开始找当年的判决书,并开始申诉。
2014年,临沂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认定原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等,不符合抗诉条件,不予提起抗诉。
中国青年报记者5月26日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科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其表示,案件在某些细节上存在着一些瑕疵,但是,不影响这个案件的定罪量刑。
新浪新闻客户端综合中国青年报、新京报等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