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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家谈“聂树斌案”疑点

法学专家谈“聂树斌案”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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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4月28日下午1时30分,举国关注的河北“聂树斌案”,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听证会。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案复查工作听证会,是最高人民法院去年12月12日指令山东省高院复查聂树斌案以来,该案复查工作的一次重要进展。

专家观点|聂树斌案证据不足以定罪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奋飞点评聂树斌案说,法院当初判处聂树斌死刑的直接证据主要是被告人的口供,但既没有物证,也没有人证。这样的证据状况都不足以认定聂树斌有罪,尤其不足以对其处以极刑。

内蒙古呼格案、福建念斌案……这些冤错案成了今年省高院“5·9错案警示日”研讨会上全国知名刑事案件大咖们绕不开的话题。5年前,省高院将赵作海无罪释放的日子定为错案警示日,这样的研讨会已连续举办了5年。

  • 专家谈聂树斌案:证据不足以认定其有罪

    内蒙古呼格案、福建念斌案……这些冤错案成了今年省高院“5·9错案警示日”研讨会上全国知名刑事案件大咖们绕不开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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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北高院否认聂树斌案新证据

    河北方面在听证会上提出的,即便该案在程序和实体上有瑕疵,也不妨碍按照“两个基本”的原则将其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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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这个案件是故意杀人、强奸妇女案,涉及当事人隐私,依法不接受旁听。

听证会上,聂树斌亲手书写的上诉状公布,上诉理由:量刑太重;年龄还小,没有前科,没有劣迹,是初犯;认罪态度好。

案件存疑|律师发现聂树斌死后16天亲笔诉状

3月21日深夜,在山东省高级法院允许聂树斌案两名申诉代理律师李树亭、陈光武阅卷后的第六天,李树亭透露,之前他在案卷中发现一份聂树斌亲笔书写的 “刑事上诉状”,落款时间为“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三日”——这一时间是在1995年4月27日聂树斌被执行死刑16天后。律师据此认为,聂树斌被执行死刑的 时间存在疑问。另有一种可能是聂树斌自己写错了日期,不过,李树亭认为,根据聂树斌在“上诉状”中“所表现出的求生欲望,是不可能将这么重要材料上的日期 写错的”。

疑点一、“执行死刑后”后还有聂树斌的上诉状

聂树斌案二审判决书显示,1995年3月15日,石家庄市中级法院对被告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之后,聂树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即受害者康某的父亲均不服,提起上诉。

1995年4月25日,河北省高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为聂树斌拦截强奸妇女、杀人灭口,情节和后果均特别严重。法院认定原审判决事实正确,因此维持了对聂树斌判处死刑的一审判决。

李树亭律师介绍,案卷反映,二审判决后的第一天即4月26日,河北省高级法院就向石家庄市中级法院下达了对聂树斌执行死刑的命令,要求后者在七天之内将聂树斌执行死刑。

众多材料及此前媒体报道均显示,聂树斌于1995年4月27日被执行死刑;聂父聂学生曾在二审宣判后探监,亦被告知聂树斌被执行死刑的日期为4月27日;李树亭在二审卷宗中也看到,执行死刑的时间也是4月27日。

李树亭介绍,二审卷宗中有一份聂树斌亲笔所写的“刑事上诉状”用以申诉,其理由主要有三点:一是量刑太重;二是年龄还小,没有前科,没有劣迹,是初犯; 三是认罪态度好,请求法院能给予宽大处理。让律师觉得不可思议的是,“上诉状”的落款日期为“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三日”。

“如果4月27 日聂树斌被执行了死刑,那么落款日期为5月13日的这份上诉状肯定是伪造的。”李树亭说,但是根据签名,可初步判断这份材料为聂树斌亲笔书写:“聂树斌的 签名是有特点可循的,他在签字时会习惯性的把‘聂’字中的‘耳’右边一竖写到底,下面的两个‘又’分别写在这一竖的两边。这个特点,别人伪造不了,并且该 签名与聂树斌案侦查卷中聂树斌所有的亲笔签名均为一致。”

还有一种可能是聂树斌自己写错了上诉日期。不过,李树亭认为,根据聂树斌在“上诉状”中“所表现出的求生欲望,是不可能将这么重要材料上的日期写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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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点二、律师称聂树斌案卷宗6处疑非本人签字

其实,早在相关卷宗被复制和拍照完毕后,两位申诉代理律师就发现聂案一二审卷宗中至少6处签字涉嫌造假。这包括,一审阶段在送达起诉书的笔录上被送达人 聂树斌的签名、在送达起诉书笔录之后的送达回证上的签名、一审审判笔录上的签名、一审判决书的送达回证的签名、二审刑事判决书送达回证的签名、执行死刑前 验明正身的签名。另外,聂母张焕枝的部分签字经张焕枝本人辨认后,亦被指涉嫌造假。

李树亭称,这是通过聂树斌签字习惯及聂树斌家属的辨认所作的初步判断。他推测,出现上述问题,一是有可能法律文书为后补,二是有可能是别人代签。

在2015年3月18日阅卷结束之际,面对媒体采访,李树亭提及,之前有人称聂树斌案卷宗仅有100余页,山东省高级法院合议庭法官仅用几天应该就能阅 卷完毕,言外之意是在长达近三个月之后才通知律师阅卷,是因为法官执行不力。在他看来,“17本卷1700余页,仅律师复制、拍照,就用了满满两天时间, 这说明三个月的时间给法官详细阅卷,并且是五个法官相互相传阅,这已经很快了。”

陈光武称,笔迹是否不符,必要时会向法院申请鉴定,并最终确认。他此前披露,判处聂树斌死刑立即执行的一审卷宗,存在多次拆装、涂改、伪造嫌疑。该卷宗共50多页,被指重复、缺失、涂改严重,页码混乱,甚至竟错将二审判决作为一审判决装入一审卷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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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因强奸杀人罪获死刑 真凶11年后现身

聂树斌,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鹿泉市下聂庄村人,原鹿泉市综合职业技校校办工厂(鹿泉市冶金机械厂)工人。

1994年10月1日,聂树斌被刑事拘留;

1995年,因故意杀人、强奸妇女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5年,王书金自认是聂树斌案的“真凶”。

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王书金非聂树斌案真凶,驳回王书金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聂树斌案进行复查,开启了中国异地复查的先河。

2014年12月22日山东高院向聂树斌母亲送达立案复查决定书。

2015年3月17日律师首次获准查阅该案完整卷宗。

2015年4月28日山东高院将召开聂树斌案听证会。

案件解析|聂树斌案存在5大疑问

因为保密规定,也因为阅卷匆匆,聂树斌亲属的两名代理律师昨日都没有提及聂案的案情。而结合此前媒体报道、王书金案一审和二审,以及相关律师记者们的调查情况,下述5大疑问都关涉聂案真相,不得不解。

1、聂树斌有无作案时间?

聂树斌的两份死刑判决书显示,其作案时间为1994年8月5日下午5时许,聂骑自行车尾随下班的被害人康某,至案发玉米地旁,将其强奸后用随身携带的花 上衣勒其颈部,致其窒息死亡。当天为周五,属于聂树斌正常上班的时间。在聂被执行死刑十多年后,律师李树亭曾找其原单位的领导和师傅调查,但对于聂树斌案 发时的行踪和表现,这些人都表示已无明确记忆。

但李树亭调查到,聂树斌被抓后,警方曾到他工作的鹿泉市冶金机械厂调取了所在车间的考勤 表,之后一直没有归还。“警方如何确定聂树斌有作案时间,那份考勤表现在又在哪里?都将揭开真相。”并且,警方认定康某遇害是在下午5时许,王书金则供述 为中午1点半左右。在2013年王书金案二审时,此矛盾处被控方作为王书金没有制造聂案的理由。但问题是,警方如何确定被害人康某失踪的时间?康某究竟是 上班还是下班途中遇害?

目前,支持康某在当日下班后失踪的,都是其工友的口头证词。去年12月底,代理律师李树亭告诉南都记者,彻查康某失踪的具体时间,对厘清该案必不可少。

2、“凶器”花上衣何处觅?

在聂案判决中被认定为“凶器”的,是一件花上衣。据参与侦查此案的警察所撰写的通讯《青纱帐静悄悄》一文记录,该花衬衫是聂树斌从附近村子的一辆车子上顺手拿走,并携带在身上。

现场勘察报告和尸检报告都显示,被害人颈部缠绕花衬衣。而王书金则在供述中并未提及这件花衬衣。

被害人康某的父亲曾告诉律师李树亭,警方侦查此案时,曾从康家拿走一件花衬衣和一件连衣裙,之后没有归还。之后又拿着一件花衬衣和一件连衣裙让康家人辨认,但这两件衣服都非康家所有。

聂母张焕枝称,警方曾到聂家展示一件长袖花衬衣让她辨认。在旁听王书金案二审时,她又看到检方在展示证据时,出现了一件花衬衣的照片,但却是短袖的,而且花纹也与她当年见到的有异。

至此,该案中一共出现了5件花衬衣,这些衬衣都是谁的,有无重合?判决书所称的“凶器”,究竟是谁丢失的?这些问题至今存疑。

“最先找到康某遗体的工友,现在还记得她当时的面部特征,却记不起来她颈部的花衬衣。”李树亭说。

一位熟悉王书金强奸杀人手法的人士则表示,王书金有偷拿女人衣服的怪癖,不能排除他出于羞耻心故意隐藏聂案中的这个细节。

3、钥匙可证真凶?

根据王书金供述,在石家庄西郊玉米地杀人案中,他作案后拿走了被害人的一串钥匙,并在附近藏匿了死者的衣物后,又害怕钥匙成为作案证据,就返回尸体旁边,将钥匙扔到离死者右手约一米的地方了。

这个细节,与聂案当年的现场勘察报告中的“一串钥匙”高度吻合。10年前,广平县参与侦查的警方人士将之称为“非到现场不能提供的证据”,至今这些警察仍坚信王书金就是“真凶”。

事实上,被害人康某夏天喜欢穿连衣裙,身上没口袋,就把这串带铁环的钥匙挂在中指上。

在康某父亲向警方送锦旗时,警方将这串钥匙归还康家,显然该钥匙并未作为证物归档。

“聂树斌有无供述这串钥匙,将是他和王书金的主要区别之一。”去年12月底,代理律师李树亭说,聂案卷宗或将揭开这个谜底。

4、如何“政策攻心”?

警方关于聂案的通讯报道《青纱帐静悄悄》一文,如此描述聂树斌认罪的过程,在被抓6天后,(1994年)9月29日,“在侦查人员强有力的政策攻心和确 凿的证据面前,聂树斌自知再无力抵赖,终于缴械投降,供认了拦路强奸杀人的全部犯罪事实”。卷宗显示,在1994年10月1日,聂树斌做出第一次有罪供述 当天,他被刑事拘留。之前一直以“监视居住”的名义被关押。

聂家亲属和代理律师都质疑,目前大家并未看到“确凿的证据”,而所谓“强有力的政策攻心”究竟是什么方式和做法?在聂树斌被警方控制,到他自供有罪的一周内,他遭遇了什么?

5、王书金何以躲过排查?

在2013年,王书金案二审开庭中,检方称,在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强奸杀人案发生时,王书金正在案发现场附近的工地打工,工地距离现场直线距离150米左右。他中午不休息,经常在工地周围转悠,对现场周围的环境比较熟悉。

检方称,案发后,公安机关曾找过王书金及其工友了解情况。公安机关对现场进行勘查时,不少群众围观。所以,王书金供述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现场的部分情况不足为奇。

王书金的辩护律师则认为,案发后王书金已不在附近工地,而且案发地在青纱帐内视野不良,又有警方封锁,围观者不可能目击到一串钥匙这样的细节。

而据王书金供述,他在石家庄西郊玉米地作案后,在被害人的遗体被发现前,就挪到了十几里外的另一工地打工。案发后,他也曾被纳入警方视野,也有警察找他问过话。

“警方当时的侦查材料应该有对王书金的调查笔录,或许可以回答他为何逃出怀疑名单。”

李树亭说,这些资料是否还保存在石家庄警方手中,至今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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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的法官提讯时说:“虽然我现在脑袋不清醒,但当初回答警察的提问是清醒的!原来讲的是真话,只是在工作组面前说了假话。”“因为工作组的人打了他,他忍受不了才说了假话。因此他向山东高院法官声明:他在工作组面前讲的一切都作废!”彭思源解释说。

彭思源说,王书金告诉他,13日见法官后感觉很慌,急于想把作案过程向法官解释清楚。但他普通话很不标准,带有很重的家乡口音、语速也快。法官为了听清 楚,偶尔打断他,这让他心里更慌,加之脑梗反应慢,表达更不清楚。这一切都加剧了他的担心,因此向看守所提出想见律师。王书金的另一辩护律师朱爱民表示, 他也将于近日前往看守所会见王书金。

新浪新闻客户端综合郑州晚报、中国新闻周刊、新京报等媒体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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