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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案律师申请要求鉴定枪决照

聂案律师申请要求鉴定枪决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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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4月28日13时30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关于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案听证会。听证会期间,聂树斌案李树亭律师指出了其阅读过卷宗后的5大疑点。新浪网整理山东高院的听证会微博直播实录发现,针对复查聂树斌案辩护律师李树亭提出的疑点,河北省原办案机构、检察院和法院一一作出回应:聂树斌行刑时间无误;签名涉嫌伪造系书记员工作疏忽。“虽是个明显瑕疵,但不影响认定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犯罪的事实与证据。”这也是河北相关方面首次承认聂案有瑕疵。

最新进展|聂树斌案律师递申请要求鉴定枪决照

“是雪地?还是沙地?”昨天上午,聂树斌案代理律师李树亭向山东高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为聂树斌枪决照作鉴定。在前天的复查听证会上,李树亭指出枪决照显示聂树斌穿冬衣跪雪地上,并认为枪决时间造假,而河北原办案单位代表则称,现场人员穿的是春秋装,现场是沙地不是雪地。对于原办案单位的解释,李树亭和聂案另一代理律师陈光武均认为说不过去,坚持现场照是雪地、现场人员穿冬衣的看法。

昨天上午,李树亭前往山东高院正式递交了要求鉴定枪决照“是雪地还是沙地”的书面申请,同时,李树亭还申请调阅石家庄中院、河北高院关于苏某的二审判决、死刑核准刑事裁定书、执行死刑的法律文书。李树亭介绍,同时他还补充提交两份证据,一份是聂母张焕枝手书的她所知道的聂案经过,另一份则是石家庄市气象局出具的气象资料。

疑点一:气温25.8度,穿羽绒服跪在雪地被枪毙?法院文书上也记载聂树斌于4月27日执行死刑。根据执行照片来看,聂树斌当时跪在雪地上,穿着羽绒服,执行人员穿着厚重的冬装。数据显示在1995年4月—1996年2月期间,石家庄共有3次降雪,分别为,96年1月13日、96年1月14日,96年2月16日。

而1995年4月27日的温度为25.8度。也就是说,聂树斌实际的死亡时间,很可能是在96年1月13日之后。

此外李树斌,曾找到苏某峰的一位亲戚,证实苏某峰于麦收后被抓获,另一证人则表示,聂树斌于95年10月1日左右被执行死刑。

  • 聂树斌案听证会 行刑时间引争议

    聂树斌刑场上跪在雪地上,穿着羽绒服,现场工作人员穿着冬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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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聂树斌案听证会上疑点须查清

    昨日,山东高法关于聂树斌案复查的听证会从下午开到深夜,一直持续了9个钟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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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或为代签|1995年4月27日执行死刑时的《验明正身笔录》上的签名并非聂树斌所签。按照聂树斌的习惯,聂字的耳字,最后一笔会写得很长,分开两个双字。但该签名无此特征,并且笔迹流利。

另外4月27日对聂树斌指挥执行死刑的审判员为空白。临场监督人员的检查人员也为空白。也就是说,本次执行既没有执行报告,也没有临场监督报告,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检方回应|有瑕疵 但不影响聂案事实

这在由院长签发的死刑执行命令的卷中得到证实,有聂树彬在1995年4月27日验明正身笔录,还有其本人手印。此外,根据当时的法院,以及石家庄看守所均有记载,在同一天被执行的死刑的苏某某,也有验明正身笔录和执行死刑笔录。

针对律师提出“验明正身笔录缺少执行人员、临场监督人员签名”的问题,河北方面承认是因为书记员工作疏忽没有填,“虽是个明显瑕疵,但不影响认定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犯罪的事实与证据。”

疑点二:“口吃的厉害”聂树斌两小时交待数千字? 谷某曾提到聂树斌“口吃的厉害,一天说一点”。但《讯问笔录》显示: 1994年10月17日9时0分至17日11时45分两个多小时的时间内,“口吃的厉害”的聂树斌完成了长达8页、数千字的供述内容。

遭刑讯逼供|根据聂树斌母亲的亲述,聂树斌的一审辩护人张某曾经对聂树斌母亲说:他与聂树斌第一次见面的时候,聂树斌一直哭。张某问聂树斌第一次你为什么不承认(强奸杀 人)?聂树斌没吭声。张某又接着问为什么第二次承认了?聂树斌说:“打哩!”证人纪某证实聂树斌遭受了刑讯逼供。纪某在1994年10月份,因为诈骗罪被 石家庄安居桥栋分局羁押在石家庄市看守所死亡105监室。

根据纪某的讲述:当时监室有30多人,聂树斌也在这个监室里,“我对他的印象 特别深,他少言寡语,不怎么说话,特别瘦,在看守所羁押的犯强奸罪的人中比较瘦歧视,但是我没有歧视他,我们俩挨着睡觉,年龄差不多大,经常聊聊天,谈谈 心。聊得最多的就是分别被刑讯逼供的事儿。”

纪某称,聂树斌曾经表示遭遇到过刑事逼供。

检方回应|未发现有关办案人员存在刑讯逼供的问题

2005年3月,河北省检察院组成调查组,对聂树斌强奸、故意杀人案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问题进行调查,并得出“结论性意见”:未发现有关办案人员存在刑讯逼供的问题。

首先,有聂树斌时任辩护律师张某某证实。当年3月22日,张某某告诉调查组,“我发现聂树斌智力很正常,没有发现聂树斌身上有伤”,“如果有(刑讯逼供)的话会进一步了解核实有关情况,在庭审时会向法庭提出辩护意见的”。

此外,调查组还调阅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承办人阅卷笔录、讨论案件记录、批准逮捕决定书、审查起诉人员对聂树斌提审笔录、庭审笔录等各类案卷材料,都“没有发现存在刑讯逼供问题”。

除此,调查组经调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聂树斌案的书记员高某,其称对聂树斌案审理、判决和执行情况均记不清了,经对法院卷宗进行查阅,卷中记载一二审期间,聂树斌对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供认不讳,上诉理由是量刑重、认罪态度好。

经审阅案卷和询问临场执行法官,证明在执行死刑验明正身和临场执行中,聂树斌始终没有喊冤的情况,并表示无遗嘱和说明的事项。

疑点三:聂案死者何时失踪?何时死亡?关于案发当日,受害人康某某的失踪时间,证人之间证词矛盾。

康某某的丈夫证实,康某某失踪时间是1994年8月5日中午吃完饭差5分钟一点;证人余某某证明康某某时间是在3点半左右;另一个证人王某某证实,康某 某当天5点20分左右还在洗澡。判决书写聂树斌是在17时许作案,但王某某证实康某某5点20分还在洗澡。若据此证言,康某某不可能在10分钟内洗好澡穿 好衣服,并在5点30分左右遭遇聂树斌。

疑点四:尸体高度腐烂为何作案工具花衬衣清洁可辨?

判决书中曾多次提到聂树斌从张营村梁某处拿的花衬衣,并用它勒死了被害人。

律师称,梁某没有证明自己曾经丢过花上衣,也没有证实自己曾经在三轮车把上搭过或丢过短的袖上衣,是自己的衣服。侦查机关也没有将短袖上衣的照片给梁某确认,只是把照片一放,就是聂树斌用花衬衣勒死被害人。

《现场笔录》曾提到,受害人“尸体脖子上有一玉米秸,且脖子上绕有一件衬衣开口在北侧。”所附被害人遗体在内照片为黑白的,显示为现场所拍;但提取的衬衫照片确实彩色的,显示在水泥地上所拍。

证物与遗体照片明显不同。即,杀人工具为彩色的,但现场照片却是黑白成像。且证物在水泥地上拍摄,而非在案发地的玉米地。

此外,彩色照片上显示物证衬衣是一件浅绿色印有黑色不规则线纹的短袖上衣,但并不是花上衣,且背部有一个直角三角口,用白色缝线缝过,缝线之间有0.3——0.4的距离,显然不是女性缝缀,因此更不是公安机关多次提到的女士花衬衣,也不是两审判决的女士花上衣。

同时,经证人焦某李某余某等证实,被害人被发现的时候尸体已经高度腐烂,根据现场勘查照片来看,上衣的一部分在受害人脖子下面,那么上衣上理应有被害人尸体腐烂所产生的体液和尸腐烂附着物。

目击人说尸体有很多苍蝇,高倍放大镜下有很多蛆虫,尤其是脖子与衣服接触的地方,经过积水浸透应该看不出衣服的颜色质地,但是彩色照片显示衣服非常清洁,质地清楚,花色可辨,很难与浸透6天的情形联系起来。

疑点五:现场笔录中案发地新华路2001年后才改名?

李树亭认为,卷宗内《现场笔录》所描述的案发地点方位内容,与现场平面示意图自相矛盾。

《现场笔录》显示:“现场位于西郊孔寨村西北的玉米地内,位于新华西路南侧。该地内有一条南北走向唱500玉米的田间路与新华西路相接,往南右转前行即进孔寨村。”

但实际上应当向左转才到孔寨村,《现场笔录》标注的是明显的相反方向。

此外,该《现场笔录》签署日期形成于1994年8月12日,在笔录和现场平面图中,出现了多处“新华路”、“新华西路”的名称。而该路段的名称本为“石获南路”或“石获公路”(307国道)。

但根据李树亭律师走访考证,2001年后,民间才有“新华路”的俗称。

李树亭律师认为,《现场笔录》的形成日期应当晚于2001年之后,且说明造假的人忘了或不了解当时这条路的情况。

他打了个比方,门外有条路叫济南大道,后来改名叫齐鲁大道,现在有人说以前这条路叫齐鲁大道,说明造假的人忘了或不了解当时这条路的情况,所以出现了硬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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