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普选方案:一人一票投一轮

新浪新闻客户端
摘要|香港特区政府22日公布行政长官普选办法公众咨询报告及方案。香港特区政府政务司司长林郑月娥当日在立法会发表声明说,特区政府将建议全港合资格选民从提名委员会提名的2至3名候选人中,以“得票最多者当选”的方式选出行政长官人选,即只举行一轮投票。

图片来源:香港政改官方网站。
普选方案出炉
【香港行政长官普选方案】一人一票投一轮
香港特区政府政务司司长林郑月娥表示,香港第二轮政改咨询期间收到13万份不同团体和人士的书面意见,全力推动落实普选是本届政府最重要的施政目标。特区政府提出的方案建议提名委员会人数维持1200人,按现有4大界别38个分组组成,分组委员数目以及委员产生办法维持不变。
有意参选行政长官的人士在提名委员会中取得至少120人以个人身份记名、联合推荐,即可成为参选人,每名委员只可推荐1名参选人,并设240人的推荐上限。全港500万合资格选民可从提名委员会提名的2至3名候选人,透过“一人一票”以“得票最多者当选”的方式选出行政长官人选。
投票将只举行一轮,无须要求当选人取得半数以上有效票,而未经填划的选票则继续被视作无效选票处理。此建议不涉及基本法附件一的修改,具体投票安排由本地法例规定。
根据程序,港府提出政改方案后,很可能会于今年6月在立法会表决。
特区政府积极推动政改方案
【港府约见反对派“撬票”】
特区署理行政长官、政务司长林郑月娥21日表示,上周分批约见包括反对派议员在内的立法会议员,目的是希望在政改方案出台前,再次向议员说明此次政改的重要性,也希望他们能够支持特区政府稍后提交的政改方案。

香港特区署理行政长官、政务司长林郑月娥约见反对派。
林郑月娥表示,虽然反对派议员表明将否决以“8·31决定”(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为框架制定的政改方案,但政改方案公布后,特区政府仍会尽最大努力争取包括反对派议员在内的所有立法会议员支持(方案),直至最后一刻。因为普选行政长官是香港政制发展非常重要的一步,过半数市民期盼2017年能够“一人一票”选举下一任行政长官,特区政府会继续努力争取议员支持政改方案。

资料图:香港团体支持“特区政府政改报告”。中新社发 张宇 摄
各方声音
【习近平】希望香港依法落实普选
习近平强调,中央政府将继续坚定不移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和基本法,坚定不移支持香港依法推进民主发展,坚定不移维护香港长期繁荣稳定。希望香港各界在行政长官梁振英和特区政府带领下,把握历史机遇,依法落实普选,共同谱写香港民主发展新篇章,保持香港社会稳定和广大市民安居乐业。

习近平会见梁振英-中央坚定贯彻一国两制
香港政改属内政不容外部势力干预

【梁振英谈普选】勿剥夺500万香港人投票权
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梁振英表示,未来几个月,特区政府和立法会要共同处理的最重大议题,必然是2017年落实行政长官普选的问题。香港广大市民热切希望实现普选,衷心希望各位议员能够为香港的民主着想,不要剥夺500万香港人的投票权,不要让500万香港人失望。

【香港市民】七成受访者赞同按“831”决定普选
香港岛各界联合会近日以电话及问卷方式访问3034名香港市民。近七成受访者认为,若民众希望政改方案通过,立法会议员应顺应民意,投赞成票。
调查显示,大多数市民认同《基本法》及全国人大“831”决定对行政长官普选办法的规定。六成受访者表示,如果政改方案被否决,因重启政改五部曲带来的后果应由投反对票的议员承担。

【香港工商界】93%受访会员冀2017年落实普选
香港中华总商会与香港中华厂商联合4月20日公布联合意见调查结果,显示超过九成会员认同应依照《基本法》和人大“8.31决定”在2017年如期落实普选,表明香港工商界普遍支持香港政制依法循序渐进发展。
调查于本月初进行,收集所属会员对普选行政长官的看法,成功收回中总和厂商会会员合共约700份问卷,超过九成半受访会员认同应按照《基本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8.31决定”的规定落实普选行政长官(95.4%),并指出若社会多数民意支持通过公布的行政长官普选方案,立法会议员便应跟从民意投下赞成票(95.1%)。
调查结果也显示,超过九成被调查者认为行政长官能够由1,200名选举委员会委员扩大至全港500万名合资格选民一人一票选出,是香港政制发展的一大进步。如果立法会在社会多数民意支持方案的情况下最终仍否决方案,对本港政制长远发展没有好处。
香港爆发反占中游行
新闻背景
【香港政制发展“五步曲”】
根据《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年的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是否需要进行修改,必须依法完成“五步曲”的程序:
第一步——由行政长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进行修改;
第二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可就产生办法进行修改;
第三步——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可就产生办法进行修改,则特区政府向立法会提出修改产生办法的议案,并经全体立法会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第四步——行政长官同意经立法会通过的议案;
第五步——行政长官将有关法案报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或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