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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小伙跳江自杀 父母给不起捞尸钱遗体泡江中
摘要丨攀枝花小伙邓某跳江自杀,3日父母前去认尸,渔民要1.8万元捞尸费,后经协商要价8000元,邓家拿不出这么多钱,只好让遗体继续泡着。6日,经民警协调,双方定价5400元,遗体终于被打捞上岸。渔民回应收一万八算便宜的了。
事件还原丨小伙消失两天 被发现跳江自杀
邓树超父亲邓钢明告诉华西都市报记者,儿子从车主罗某处承包了一辆出租车,与别人合伙开。11月30日,儿子回家,说要交下一年的出租车承包费了,一共6000多元,想找家里要5000块。
没有拿到钱,邓树超当天就离开了家。到了12月2日,与邓树超搭档开出租的廖先生给邓钢明打来电话,说这两天邓树超不见了,不见他来交车,电话也打不通。
密地派出所民警表示,11月30号下午2点过,有市民报警称,一名男子在从密地桥上跳入了金沙江。民警调取了事发时的监控,请邓树超家人辨认。邓树超的哥哥说,他确认,跳江的男子,正是弟弟邓树超。
现场丨渔民要价1万8
12月3日下午,邓钢明最后残存的希望破灭了。有渔民在事发地点下游数公里的雅砻江与金沙江交汇处,发现了一具男性尸体。接到通知后,邓钢明一家急忙赶到现场,经确认,江中那具尸体就是邓树超。
确认儿子已经死亡后,母亲董从蓉哭晕过去。而接下来发生的事,让邓钢明更加感到绝望。他说,儿子的遗体,是被冲到了渔民的渔网中被发现的。当他准备将儿子遗体运走,但是渔民却提出了条件。
“他们说,要给18000元的捞尸费。”邓钢明说,家中根本拿不出这么多钱来,“但他们说捞尸体,给两三万的都有,这算少的了。”
经现场协商,渔民最后将价格降到了8000元,表示不能再少了。但是这8000元,邓钢明说他还是拿不出来。
双方一直僵持到天黑,也没有能谈妥价格。最终,邓钢明选择让儿子遗体继续泡在江水中,回去找人筹钱。
现场实拍

疑惑丨为何跳江
邓树超为何要跳江?身为父亲的邓钢明说,他也搞不清楚。12月7日上午,邓钢明家人来到密地派出所,希望找到儿子跳桥的线索。民警表示,邓树超的行为已经确定为自杀,其他方面无法提供进一步的帮助。
渔民丨事情很不吉利 一万八算便宜的了
“就是这个渔网把他(邓树超)网住的。”渔民魏师傅指着面前正在修补的渔网告诉记者,12月3日早上8点过过,他发现有什么东西被渔网缠住了,捞上来一看,竟然是一具男性尸体。
对于邓钢明所说的“挟尸要价”,渔民们对此坚决否认。侯师傅说,他在江上打了几十年鱼了,时常遇到打捞尸体的情况,“这种事情不管是谁,都要给钱。”
魏师傅说,他们只是以打渔为生,碰到这种情况很不吉利,加上动手打捞了,付出了成本,所以收取一定的辛苦费,是理所当然的。他说,其他人收得更贵,收两三万的都有,这个价格算便宜了。
其中一名渔民抱怨说,当天,死者的父母没有和他们协商好就走了,让他们看管好尸体,还说冲走了要负责,“我们用绳子将他拴住,怕冲走了,弄得我们鱼都没法打。”
魏师傅和妻子表示,他们来自乐山。这些年来,一直在外面打渔,吃住都是在船上,非常辛苦,只有过年才能回趟老家,所以还是希望对方能给点辛苦费,“我们出了力,不给钱不可能,你说是不是嘛?”
律师丨渔民捞尸存在矛盾
吴雪松认为,全国多地都出现过类似“挟尸要价”的情况,一方面是家属的悲痛,一方面是打捞者确实也付出了劳动,该不该收钱?两者始终存在矛盾。建议由政府主导,成立专门的公益性基金,制定合理价格,由公益性基金来支付这些打捞费用,并对经济困难的家属进行人道主义救助。
专家丨规范溺亡打捞应急制度
从目前来看,我国在打捞遇难者遗体方面并没有统一的机构或者设置,多数为民间行为。这些民间捞尸人或者打捞公司有无执业资质、营业执照,都并不清楚。
在黄河和长江流域,多处河段常年可见遇难者遗体,其中难以获知身份的尸体无人认领,只能任其在水中漂浮、腐烂。捞尸管理的空白,造成环境污染和水质破坏。而大量的无名尸也给公安机关的刑侦工作带来影响,管理不规范更严重的是可能诱发捞尸人的犯罪心理。
此外,捞尸人一直处于无部门监管的状态,保险公司也常以其工作高危性为由拒绝为其投保。廖佩娟认为,捞尸人与委托家属之间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承揽合同关系,双方不具有隶属关系,故委托人不对捞尸人的人身安全负责。捞尸人的人身安全难有保障。
对此,廖佩娟提出,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国的公共打捞资源存在严重缺失。打捞尸体行为关系到伦理道德甚至刑事案件的侦破,遗体的特殊性质决定打捞尸体必须由公安机关、乡镇机构、民政部门进行规范管理,只有进行制度化管理才能使之文明健康化运转。应加快建立规范化、正规化的溺亡打捞应急制度,组建一支长期固定、制度健全、体系完备、身份明确、保障有力的溺亡打捞协作团体。政府需将遗体打捞纳入行政领域,作为政府公共应急制度的一部分,把民间打捞队组建为政府应急公益事业单位,在统一领导安排下开展打捞工作,由政府补贴支付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打捞的费用应从政府的公共服务费中补贴,受害人应支付适当的费用,收费标准由政府规定。
“‘挟尸要价’屡屡拷问社会良知,它既是一个道德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道德问题往往经不起法律法规的较真。因此,要终止‘挟尸要价’需要道德和法律的共同努力。”廖佩娟说。法制网记者席锋宇 实习生白秀蕾
时评丨公共打捞不补位,“先讲价后捞人”永不沉
“先讲价后捞人”,人们对这一幕并不陌生,近年来已经发生了很多起这类事件,最引人关注的莫过于2009年发生在湖北荆州的“挟尸要价”事件。每一次面对“挟尸要价”、“先讲价后捞人”事件,我们每一个都会义愤填膺,站在人性和道德高度对他们进行批评和谴责,因为这些打捞人员把金钱看得比人的生命和尊严还重要,丧失了起码的良心和泯灭了应有的人性。
但是,愤怒归愤怒,我们也必须看到,“挟尸要价”和“先讲价后捞人”的捞人的责任主体,既不是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也不是政府出资雇佣的打捞人员,而是民间的打捞人员。从法律角度说,这些人和我们广大网友一样,并没有直接的捞人义务,他们的打捞本来就是进行一项市场活动。而且,的确如打捞队人员所说,打捞有一定的安全风险,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有可能忙活劳累很长时间,却毫无收获,既没能成功救到人,也没能打捞到尸体。在这样一个特殊情况下,要求民间打捞人员无偿打捞或者打捞之后得不到应有的报酬,确实不太现实,有一点强人所难。
然而,这不等于在打捞尸体上就必须出现“挟尸要价”或“先谈价后捞人”的一幕,不时发生这种道德沦丧问题,归根结底是公共打捞服务的缺位和监管的缺失,导致打捞市场处于垄断格局,溺水者、落水者的家属只剩下“挨宰”的份儿,毫无讨价还价的权利。下河救人和打捞尸体,在本质上属于公共服务的内容。
一般来说,河流中出现无名浮尸,公安机关就会安排人员打捞上来,并依法核实身份、弄清死因等。如果发生了类似“东方之星”号翻沉这样的大事故,政府更是不惜一切代价,直接承担起打捞、救人的重担。但是,目前大多数地方政府并没有组织一支公共的打捞队伍,也没有用财政资金向民间购买打捞服务,完全交由家属解决。另一方面,对于民间自行开展的有偿打捞活动,完全是听之任之,放任自流,乃至认为“先谈价后捞人”是正常的讨价还价行为,不进行必要的干涉和监管。
因此,如很多人所说,要破解“挟尸要价”、“先谈价再捞人”等挑战社会道德底线的现象,关键是政府要承担起应尽的职责,公共打捞服务要及时补位,还原救人、打捞尸体的公益属性。首先,政府要成立公共打捞队伍,可以交由消防、海事等部门承担。其次,对于地方政府没有能力成立公共打捞队伍的,应当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公共打捞服务,政府出资雇佣民间打捞队伍进行救人、捞尸业务。再者,对于民间有偿的打捞服务应当规范监管,设立必要的资质门槛、职业道德和收费标准等。(何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