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掏鸟16只判10年半”引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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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日,河南新乡一大学生因在家乡猎捕16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和购买1只凤头鹰,而被判刑10年半,引发争议,有人认为判刑过重,也有人认为保护濒危野生动物并不为过。

(闫啸天的学生证)

(闫啸天 图片由受访者提供)
官方回应 | 量刑适当
在二审判决书中,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经查,闫啸天以及王亚军在公安阶段对其主观上明知的事实曾有过稳定供述,且该供述能够与闫啸天本人在百度贴吧上发布的关于买卖鹰隼的相关信息以及贠某某(买燕隼的人)供述内容予以印证,足以认定。”
该案公诉机关河南省辉县市检察院通过新乡市检察院的官方微信称,被告人闫啸天的供述可以证明其主观明知:首先,闫啸天是“河南鹰猎兴趣交流群”的一员,曾于网上非法收购1只凤头鹰转手出售;其次,闫啸天在网上兜售时特意标注信息为“阿穆尔隼”(隼科鸟类)。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从法律的角度来说,闫某情节是属于特别严重的。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也认为,“被告人闫某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数罪,应予数罪并罚。
在量刑方面,审判书中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中,在非法捕猎、杀害、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 生动物刑事案件“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数量认定标准中,“隼类(所有种)”10只以上为“情节特别严重”。而根据《刑法》的相关条文“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辟谣 | 河南省高院并未介入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教授杨红梅认为,其实类似这样的案件之前也出现过,反映出公众对动物保护相关法律及野生动物保护的不了解,国家应该加大普及这方面法律和知识的力度,这起案件也警示公众要善待野生动物,切勿随便捕杀、买卖野生动物。
目前,闫啸天的家人和律师已经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此前,有媒体报道称,河南省高院已经介入此案。记者联系河南省高院宣教处工作人员,其回复称,该院未介入此案。

事件回顾 | 大学生家门口掏鸟窝卖鸟获刑10年半
2014年7月,河南郑州职业技术学院大一学生闫啸天暑假期间,在河南省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过暑假。7月14号,他和朋友王亚军去河边洗澡时,在邻居家门口发现鸟窝,于是二人拿梯子攀爬上去掏了一窝小鸟共12只。饲养过程中逃跑一只,死亡一只。后来,闫啸天将鸟的照片上传到朋友圈和QQ群,有网友与他取得联系,说愿意购买小鸟。他以800元7只的价格卖给郑州一个买鸟人,280元2只的价格卖给洛阳一个买鸟人,还有一只卖给了辉县市另一买鸟人。
2014年7月27日,二人又发现一个鸟窝,掏出4只鸟。不过这4只鸟刚拿到闫啸天家就引来了辉县市森林公安局民警。第二天二人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二人被批准逮捕。
2014年11月28日,新乡市辉县市检察院向辉县市法院提起公诉。新乡市辉县市法院三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认定他们掏的鸟是燕隼,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今年5月28日,新乡市辉县市法院一审判决,以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闫啸天有期徒刑10年半,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王亚军有期徒刑10年,并分别处罚金1万元和5000元。贠某因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获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今年8月17日,新乡市中院对此案做出裁决,维持了新乡市辉县市法院一审判决。
追问1 | 判10年半是否量刑过重?
此事在网络上引起巨大反响,很多人认为,是不是处罚过于严重?毕竟10年半的牢狱之灾对于一名在校大学生来说,无疑是一个沉重的灾难。
《刑法》第341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小闫的情节是属于特别严重的。辉县市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认为,“被告人闫某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数罪,应予数罪并罚。”
追问2 | 小闫是否是“明知故犯”?
很多人认为,或许小闫只是闲来无事,对于法律并不了解,才导致进入了这样一个法律的“陷阱”。小闫的上诉理由也是,他不知道猎捕的隼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法院为何没予采信?
根据此案的二审裁定书,“经查,闫某在公安阶段对其主观上明知的事实曾有过稳定供述,且该供述能够与闫某本人在百度贴吧上发布的关于买卖鹰隼的相关信息予以印证,足以认定。”
此外,一审时小闫的辩护人曾提到,小闫在公安机关传讯时,其供述的是捕捉的系阿穆尔隼幼鸟,但是否是阿穆尔隼没有证据能够认证。这些都说明,小闫起码是知道他抓到和卖掉的鸟是隼的一种。
追问3 | 做了什么致“数罪并罚”?
根据此案的一审判决书和二审裁定书,小闫之所以被“数罪并罚”,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
●小闫和朋友小王先后抓的这16只鸟都是燕隼,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其中逃跑一只,死亡一只。属于非法猎捕。
●这些鸟被小闫和小王卖到郑州市7只,又以150元的价格卖出1只,此后小闫独自卖到洛阳市2只。
值得注意的是———
●2014年7月26日,小闫从河南省平顶山市张某手中以自己QQ网名“兔子”的名义收购凤头鹰1只,这也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这也是法院认定小闫的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原因,因为他不只是捕猎、售卖,甚至还买了一只。如果他完全不了解此类鸟的价值,又怎么会花钱去买一只鸟?

(对闫啸天掏的鸟经鉴定为燕隼、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对闫啸天掏的鸟经鉴定为燕隼、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背景资料 | 隼,为啥这么珍贵?
隼被誉为蒙古民族的吉祥物,后逐渐进入阿拉伯国家,由于其珍贵性,因此在阿拉伯国家只有王室和达官贵人才有权玩隼。这也成为了一种“彰显地位的奢侈运动”。鹰匠们也在迎合这种商品化炒作,将猛禽个体的价格炒得越来越高。
调查显示,阿拉伯国家每年需要从他国购入6000~8000只猎隼,而所谓被驯好的猎隼在其国内的价格最高可至17.5万美元。这直接导致我国很多不法分子的走私活动十分猖獗。随着时间的不断推移,原本拥有隼数量很多的新疆地区,隼的数量也急剧减少,截至目前,隼更是很难再被人们所发现。
对猛禽的占有欲,并不仅限于阿拉伯。在我国,金雕、苍鹰甚至红隼都是国内“鹰猎爱好者”的目标。但是,在我国,所有的猛禽都是国家二级以上保护动物。也就是说,在我国你看到的“玩鹰的”有很大可能是违法的。
艺术家提倡保护动物
争议不休 | 两位年轻人到底冤不冤?
针对此事,网络上网友已经有大量讨论,摘录如下:
@吃提子的小提子:十年,也太重了。估计他不知道这是二级保护动物吧。要是我,我也不能分辨哪些是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动物啊?!鸟类保护动物有哪些,政府宣传到位了吗?
@伯盛投资:别以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都是“高大上”,搜了一下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目录,麻雀也在其列。
@忆中人_m em ory:关键不是掏而是卖啊,这货要是不知道这是保护动物,会前前后后掏16只么,不知道的人会把随便掏来的鸟拿去卖么?量刑重不重我不知道,但明显就是故意为之。
@超级泡泡糖1号:第一,正如网友所说这种鸟一般一窝才2-4只,他能倒腾出十几只所以根本不可能像文章所说是家门口的一窝。第二,我不相信一个人抓只鸟发个朋友圈就能吸引来陌生的买家。第三,有人肯出不算低的价格来买,我不相信他们不知道这鸟特殊。第四,如果真如文章所说只掏两窝,警察能盯上他?
@O木梁J:法律若真是如此,这样判就没啥问题,如有异议,倒可以申请修法。
那么,认为这两位年轻人到底冤不冤呢?您也可以来发表意见:
A。不冤,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
B。冤,当前动物保护教育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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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新闻综合新华社、法制晚报、南方都市报、新文化报等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