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阅读 新闻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发布

新浪新闻客户端

关注

摘要:中国政府网6日公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什么是职业年金】

养老金“双轨制”并轨后,北京市公务员董兴根据相关政策对自己“积攒”养老金算了笔账。他每月除加班费外,工资收入为5800元。按照新出台的政策,公务员也将纳入社会养老保险,按工资8%的缴费比例每月得缴464元;还有职业年金需按4%缴费,这样,董兴一个月养老保障总缴费金额就达696元。

“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很熟悉,但职业年金以前没接触过。为何公务员就得另外缴纳这笔职业年金?”董兴对此十分疑惑。

中国社科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所长张车伟说,公务员养老供款渠道只有财政,因此要建立职业年金制度,作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补充,其资金来源主要是由单位出资和个人缴费两部分组成。

据人社部相关负责人介绍,单位按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均实行个人账户管理。工作人员退休时,依据其职业年金积累情况和相关约定按月领取职业年金。

此外,职业年金制度对于资本市场也将产生重要影响。有行业机构测算,职业年金参与率即便按70%的最低覆盖面保守估算,依据目前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3000多万人的规模,参与职业年金群体能达2100多万人。按目前全国机关和事业单位月人均工资3000元计算,单位和个人每月缴费比率为12%,每年全国职业年金缴费规模就将超过750亿元。这笔规模不小的资金将对保险、证券等行业形成利好。

【职业年金如何保障退休收入】

有了社会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公务员养老纳入社会化后,退休收入将达到何等水平,成为广泛关注的焦点。人社部副部长胡晓义表示,绝大多数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待遇不会降低。

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金维刚介绍,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人员都要参加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和待遇发放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是一致的,这部分养老金的替代率(占在职工资的比重)只有59%左右,而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金替代率在70%至90%。

“提高养老金替代率,就得靠职业年金的支撑。”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教授向运华说,社会养老金和职业年金被称为养老体系的“两大支柱”,作为财政支撑的职业年金的建立,能够为养老并轨后公务员退休收入不出现大幅下降提供保证,这也是“养老双轨制改革的前提条件”。

职业年金的实施,一定程度也将降低个人纳税负担。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刘尚希介绍,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目前工薪收入减除费用标准是3500元,工薪阶层缴纳个税,先要扣除纳税人缴纳的“三险一金”费用,然后再按减除费用标准扣除3500元,超过的部分才缴税,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后,个人所得税也会相应减少。

【职业年金是否会造成新的不公】

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养老保险外,相对企业退休员工还多出一份财政支撑的职业年金后,是否会引发新的不公?这成为职业年金实施后的最大争议焦点。

专家指出,职业年金与企业年金最大的区别在于职业年金具有强制性,而企业年金的建立是企业的自愿行为。当前实施职业年金的重要原因,在于为养老保险“并轨”减少改革阻力,在短期内确实会带来一些问题,解决之道还在于完善企业年金。

李实说,在短期时间内,公务员队伍由于与普通企业员工相比,存在职业年金的差别,今后退休保障水平可能存在一定差距,但从长远来看,国家肯定会在缩小企业职工和公务员队伍养老保障政策方面进行政策调整,不断缩小两者差距。

“解决这一问题要依靠企业年金覆盖面扩大。”张车伟说,我国自2004年就施行企业年金制度,但有别于职业年金的强制性,企业年金主要强调企业和员工自愿,因此覆盖面相对有限。广西人社系统一位负责人介绍:“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目前主要集中在电力、金融、能源等较大型国有企业。”

截至2014年第三季度全国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人数为2200多万人。据此测算,缴纳企业年金的企业员工,占全国城镇就业人员的比例不足6%。

目前,我国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已连续10年上涨,已从2004年的月均647元提高到目前的2000多元。数据显示,目前社会保障支出占我国财政支出12%,远低于西方国家30%至50%的比例。专家表示,完善社会养老保障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大国家财政投入。

通知全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15〕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范围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一致。

第四条 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国家适时调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的比例。

第五条 职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一)单位缴费;

(二)个人缴费;

(三)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六条 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保证职业年金基金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职业年金基金的具体投资管理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 单位缴费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规定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八条 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工作人员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新就业单位已建立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职业年金:

(一)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二)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未达到上述职业年金领取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第十条 职业年金有关税收政策,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职业年金的经办管理工作,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第十二条 职业年金基金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应当选择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负责托管职业年金基金。委托关系确定后,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三条 职业年金基金必须与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保证职业年金财产独立性,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第十五条 因执行本办法发生争议的,工作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请仲裁或者申诉。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