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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拟出台女职工保护条例

山西拟出台女职工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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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3月30日,《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草案)》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初审。《条例(草案)》规定,生育产假假期从90天延长至98天;未满4个月流产可以享受30天产假;痛经严重的女职工可以带薪休息。

亮点|提出“五期”保护 保障“卫生福利”

最终呈现的条款中,在全国率先提出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等“五期”保护,并将“卫生福利”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这些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将有望从法律层面得到规范。

适用范围|涵盖广 农民工也享受

《条例(草案)》以保障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为立法宗旨,女职工其他合法权益保护不在本条例草案调整规范范围。

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及其监督管理,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女性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包括女农民工在内,均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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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节一|劳动合同不得有限制结婚、生育等内容

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或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满。

细节二|妊娠满7个月引产可发营养补助

女职工生育或者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的标准,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

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未就业配偶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发生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统筹地区参保职工生育医疗费规定支付。

细节三|每月发放卫生费 安排妇科检查

《条例(草案)》中提出,用人单位应当给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0元的卫生费或者相当价值的卫生用品;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从公用经费中列支。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至少为女职工安排一次妇科检查,有条件的为女职工安排乳腺癌、宫颈癌筛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女职工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女职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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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节四|女职工痛经可带薪休息至少一天

用人单位对从事国家规定的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经期经本人提出,应当暂时调整安排合适工作。

经医疗机构证明患有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其经期给予至少一天的带薪休息

细节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98天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产假按规定顺延,配偶享受带薪护理假20天

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至少一周的适应时间,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上班,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需要休息的,用人单位应当准予休息;休息期间待遇按国家有关病假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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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节六|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不得延长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女职工安排一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和因哺乳而往返于途中的时间,视为劳动时间,减少相应的劳动量。

细节七|有更年期综合征可减轻劳动量

用人单位对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更年期综合征,且不适应原劳动岗位的女职工,应当适当减轻其劳动量,或者经本人同意,安排其他合适的岗位

执行保障|部门监管与举报申诉结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管主体,工会和妇联依法监督。

用人单位违反条例,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投诉、举报、申诉,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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