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强奸罪对象由妇女改他人

新浪新闻客户端
摘要|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第12条拟将刑法“猥亵妇女、儿童罪”中“猥亵妇女”表述修改为“猥亵他人”,引发广泛关注。这意味着成年男性也将被认定为猥亵犯罪的对象。
观点|强奸罪的犯罪对象也应修改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贾健认为,为进一步体现刑法的平等保护,应对刑法中强奸罪的犯罪对象也作出相应修改,即不仅仅限于妇女。对此有三种可借鉴的修改模式。

模式一|将被害人性别模糊化,用“他人”等中性词来代替
强奸罪被告人和被害人性别的淡化,意味着不仅男子对女子可以构成强奸罪,女子对男子、男子对男子、女子对女子也可以构成强奸罪。这一模式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取的做法,德国、法国、意大利刑法均将强奸罪的被害人明文规定为“他人”,即包括男人和女人。这种修改例在英美法系也有体现,其特点之一就是没有规定被害人与被告人的性别。
模式二|通过对强奸罪客观方面进行重新解释,将男性的性自由权利部分纳入刑法保护范围
例如,英国《1994年刑事司法和公共秩序法》对《1956年性犯罪法》中强奸罪的定义作了修正,规定男性也是强奸罪的犯罪对象。美国也存在同样的情况,这意味着强奸罪被害人仅指女性的传统观念受到冲击,男性也可能成为强奸罪对象。
模式三|在刑法典中直接指明女性可以作为强奸罪主体
美国得克萨斯州关于性犯罪中规定了奸淫幼男的条款,规定女性也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不足之处是对男性成为强奸罪的对象范围有所限制,排除了18岁以上的成年男性。
贾健认为,比较以上三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显然更为彻底,因而建议适时对我国刑法第236条的强奸罪条款作出适当修改,即将“强奸妇女”改为“强奸他人”;将第2款、第3款中的“幼女”改为“幼童”。
案例|法律适用有难题 性侵男童判刑难高于5年
广州中院一位资深法官介绍,未成年男童由于身心尚未成熟,极易成为被侵害的对象。“在判决此类案件时,法官都面临难题”。
广东省法学会刑法学专家表示,“同性强奸”定义的缺失,对男童的保护尤为不利。“我国刑法对于14周岁以下男童的保护比14周岁以下的女童要弱,因为性侵男童的处罚刑期通常是5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才能是5年以上。而法律规定的特别严重通常是指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由此造成在司法实践中,同样的性侵儿童案件,侵犯女童的可按强奸罪判处10年、15年甚至死刑,但性侵男童的案件,几乎看不到有判处5年以上的案件。”

男性受害者通过手举卡片拍照的方式来自述自己被性侵时遭遇的侮辱性话语。
英国|政府为男性强奸受害者拨款
2012-2013年间,英国全国约有7500名男性成为性侵的受害者。这些受害者得到了政府60万英镑拨款的帮助,拨款将由英国12家慈善机构分享。
据估计超过十分之一的强奸受害者是男性,但是很少有人报警,因为男性遭强奸是个“禁忌”。
目前,英国全国为男性提供性侵帮助的中心有五个,为妇女和少女提供帮助的则有145个。
声音|男性受到侵犯危害程度不亚于女性
全国政协委员陈俊骢认为,近年来接连发生多起男性受到性侵犯的案件,男性受到侵犯,其危害程度不亚于女性受到侵犯,但是从我国现行刑法中强奸罪的构成看,强奸罪的受害对象只涉及女性而没有男性,这导致我国性犯罪的法律出现了盲点。
“成年男性受到性侵害而无法定罪量刑,导致大多数此类案件的处理结果是‘无法治罪,赔钱了事,甚至没有赔偿’。”陈俊骢称,性权利作为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男女公民都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男性、女性的性权利,都应该得到同等保护。
延伸|“拐卖妇女儿童罪”应回归到“拐卖人口罪”
西昌学院法学院教授王明雯认为,现实中,“人口贩运”的对象不仅局限于妇女和儿童,也包含了年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男性和成年男子。因此,亟需将“拐卖妇女儿童罪”修改为“拐卖人口罪”,以扩大保护范围。“拐骗妇女儿童罪”对年满十周岁的未成年男子不予保护,对拐卖人口的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无法震慑犯罪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