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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看守所民警收受钱财 为犯人夹带手机被判刑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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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溧阳一男子为减轻处罚,在看守所关押期间,先后两次通过贿买的方式获取立功线索。而帮助他假立功的,竟是看守所内的一管教民警。近日,该民警孙某因犯徇私枉法罪被法院判刑1年6个月。

溧阳一男子为减轻处罚,在看守所关押期间,先后两次通过贿买的方式获取立功线索。而帮助他假立功的,竟是看守所内的一管教民警。近日,该民警孙某因犯徇私枉法罪被法院判刑1年6个月。

疑点:别人案子的细节,在押犯怎会“了如指掌”

去年4月,常州市检察院在审查一起二审案件的立功举报材料时发现,举报人蒋某提供的一条犯罪线索有贿买嫌疑。很明显的一个疑点就是,蒋某自案发以来,一直关押在看守所内,就算他从同监所的关押人员口中得到犯罪线索,怎么会对犯罪的时间、地点甚至犯罪场所都知道得清清楚楚呢?凭着职业的敏感,办案人员认定,蒋某有里外串供行为。

为避免打草惊蛇,办案人员决定赶赴蒋某所在的看守所进行突击检查。令人没想到的是,这次突击检查竟意外走漏了风声,办案人员无功而返。

难道看守所内有内鬼?办案人员通过细致侦查,最终将目标锁定了蒋某所在监室的管教民警孙某。

调查:看守所民警收受钱财,竟为在押犯夹带手机

孙某于2010年9月开始在溧阳市看守所工作,并于2012年12月开始担任蒋某所在监室的管教。经查,2013年春节前后,孙某共收受蒋某亲友贿送的白茶1斤、软中华香烟22条、洋河梦之蓝M6白酒2瓶,合计价值1.3万余元。

俗话说“吃人嘴短,拿人手短”,孙某拿了蒋某亲友的好处后,放松对蒋某的监管,违规为蒋某提供方便。蒋某被监管期间,孙某多次违反规定,不经门卫登记检查,私自为蒋某带送物品,导致2只手机送入看守所内并顺利到达蒋某手中。蒋某利用手机与外界联系,并通过短信与其父商量串供、翻供、立功等事宜,严重干扰了司法程序。

蒋某在一审羁押期间,通过贿买获取了立功线索,但一审法院以其线索系贿买而未予认定。一审判决后,蒋某还不甘心,多次向孙某表示仍要贿买线索,以求立功。

二审羁押期间,蒋某向同监室未决犯段某贿买线索,由段某绘制了盗窃地点的地形图。蒋某利用违规带入的手机联系其战友姜某获知段某详细的盗窃时间、地点后,向孙某举报段某涉嫌盗窃的犯罪事实,期望立功减刑。

而孙某在受理蒋某检举材料时,明知其提交的检举线索存在重大贿买嫌疑,但为使蒋某能从轻处理,没有对该线索进行甄别,也没有向单位领导进行汇报,单独为蒋某制作了举报笔录,致使蒋某贿买的线索材料进入正常的司法程序。

获刑:因犯徇私枉法罪,二审被判1年6个月

去年4月22日,二审法院对蒋某一案作出终审裁定,认定蒋某在二审期间的立功线索来源合法性尚未经查证属实,不予采用。而同时,检察机关不断加大查办此案力度。孙某听闻“风声”后,主动检察机关投案,交代了自己犯罪事实。

原来,检察官到看守所对蒋某突击检查当日,走漏风声的人正是孙某。当天,他获悉该情况后,让蒋某将手机和手机卡交出,他带走并私自予以销毁,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对蒋某立功线索来源的查证。

法院审理认为,孙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采取隐瞒事实、毁灭证据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但考虑到其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法院一审判处孙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孙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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