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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哄抢,怎能不叫人心寒?

中国式哄抢,怎能不叫人心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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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10时30分许,福州鼓山镇樟林新苑小区门前东三环路段上,像是刚刚下了一场玉米雨。等到大挂车上玉米的主人陈大姐发现时,车子已经驶离到一公里之外的化工互通立交桥下,她慌忙打电话喊来朋友,找来皮卡车返回寻找自己掉落的玉米。

有人这样做:村民争先恐后拿起簸箕和扫把,将顺着路面倾泻而下的玉米打扫进麻袋装回自己家。在现场却有人反问陈大姐,“凭什么说这玉米就是你的?”。记者赶到现场采访时,帮助车主劝阻这些哄抢玉米粒的人,有人竟扛起一大袋玉米粒,并嘲笑记者“捡不是偷,警察来了我也不怕”。

有人那样做:相比这种行为,一位连江哥的行为值得点赞,他捡到两袋玉米后久等不到失主,在办完事后仍悉数送回给失主。

警方称:被哄抢的玉米单价太低无法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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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层面:哄抢把道义和做人底线丢了

这些年,类似的“中国式哄抢”常常见诸报端,应该引起警惕。道德上倾向于见利忘义,思想上醉心于蝇头小利,如果形成“气候”,就会引发恶性循环,败坏社会风气,纵容法不责众社会心理,“不抢白不抢”恶念就会甚嚣尘上。这场哄抢,把人性中最纯美的道义、做人最基本的底线,全都丢了。

法律层面:哄抢触多条法律 最高可判10年刑

闽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何东平说,哄抢者视情节严重程度,将承担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如果哄抢行为是有组织的、有首要人(发起者)、有积极参与者,数额 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按聚众哄抢罪论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罚金。

哄抢获刑有先例

●2004年4月9日,山西万荣县,一辆大货车翻车,果脯等货物引起当地村民哄抢。司机为制止,将农药洒在货物上。但村民陈升平仍帮助他人从车 厢底下掏果脯,进行哄抢,并殴打司机等人。哄抢共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11万余元。当地法院审理认为,陈升平已构成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 5000元。

●2007年12月7日,一辆货车在大广高速公路四川遂川县路段翻车,货物散落。次日,一些村民哄抢货物。村民龚某、严某不顾值勤民警劝阻,公 然在货物堆中抢占货物。龚某抢得电磁炉3台,其中1台已破损,另2台价值640元;村民严某抢得电磁炉1台、电热壶2把及蒸锅1个,价值680元。经鉴 定,此次事故中被哄抢货物总价值为14543元。之后,遂川法院以聚众哄抢罪,判处龚某有期徒刑8个月,严某有期徒刑6个月。

哄抢闹剧背后

在犯罪学上,有一个“破窗理论”,如果有人打坏一块玻璃,又没有及时修复,别 人就可能受到某些暗示性的纵容,去打碎更多的玻璃。路人哄抢事件,其实反映着这个理论,别人可以去拿,为什么我不能去拿?于是一拥而上哄抢。对于这扇“破 窗”,只能用法律堵上。执法部门“勿以恶小而纵之”,只有对带头哄抢的人员严正警告乃至绳之以法,才能起到教育和警示作用。也只有这样,才能避免相同的一 幕再次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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