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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是在保护谁?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在保护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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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互联网原住民的一代长大了,他们早熟更多,每天接受五花八门的信息,没有正确的引导,致使未成年犯罪低龄化。发生了太多让人匪夷所思的的案例,让我们觉得《未成年人保护法》一方面不能足够保护孩子们的安全,又使少年犯罪者知法犯法明目张胆的做一些残酷的事情后,逃脱法律的制裁。

校内伤害丨请保护孩子平安上学

在中国,学校暴力被当成恶作剧,熊孩子闹事被当成年龄小的理所当然。

给女同学下春药事件中的三个男孩,其中一个男生已经成年了,被警察带走,结果回来就只有处分。剩下两个满16周岁男孩也只是警告处分。不管做了什么总能找到借口:“他们只是孩子……”下药也是可以私下和解并原谅的。

16岁少女被扒衣,80多天不敢出门,最终不了了之。施暴者就这样逃脱法律制裁,事发之后案情没有任何进展。

这些发生在校园内外,特别是来自学生相互之间的欺凌,给受害者带来的身心伤害,其严重程度怎么评估也不为过。而校园暴力也成为教育所无法回避的问题。校园暴力的实质并不只 是学校教育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它反映了社会的一些负面情绪,是一部分社会现象在校园内外和青少年身上的一种“镜像”。

近年来,我国校园恶性暴力现象有愈演愈烈之势,已经成为社会毒瘤。我国并没有出台专门针对校园暴力的法律法规,而是对未成年人犯罪主要依据“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因此在处理上往往仅停留在道德层面或“事故化”处理。即便上升为法律问题,也往往是处分或训诫,很少入刑。这已明显不适应现实情况。我国校园安全立法虽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基础,但是各地仍不断发生未成年人针对学生实施暴力侵害的现象,这需要我们切实加快针对校园暴力现象的立法进程,例如可以制定《反校园暴力法》,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填补我国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中的法律空白,有效惩治校园暴力行为。

美国丨严惩校园暴力实行连坐

上世纪八十年代,一般美国家庭对孩子教育比较开放,小孩在校园玩闹甚至是恶作剧,家长也经常说“ kids will be kids”(小孩终归是孩子),不会太介意。但上世纪80年代中期的研究特别是心理学研究显示,学校霸凌事件越来越严重,主要原因是电脑时代来临,孩子们喜欢玩暴力电脑游戏,缺少社交及社交技能训练。

1999年4月20日,科罗拉多州杰佛逊郡哥伦拜恩校园发生一宗震惊全美的枪击事件,两名高中生持枪进校园,枪杀了12名学生和1名教师,还造成其他24 人受伤,两人自杀身亡。一年后,加州斯托克顿又发生学生在校园持枪报复案件,5人死亡。警方调查发现,这些枪手都是校园霸凌案件的受害者,他们曾在学校被其他学生欺负,导致精神受挫,结果采取杀人的手段来报复。

这些校园血案让美国社会不仅反省枪支犯滥,更多的人开始注意校园霸凌问题,认识到这绝不是一个简单问题。

留学生父亲反思施虐案

美国法律不但规定了法庭对其进行刑事处罚的责任,也规定了学校对学生行政处罚的权利。美国学校对校园霸凌行为采取零容忍政策,一旦学校发现霸凌事 件,必须立刻行动,对严重行为可以直接开除。如带刀上学、威胁老师或同学的行为,即使没有人受伤,学校也须对施暴学生采取措施,学校通常会选择开除学生。

为何中国的青少年问题频发,为何我们的一些人不尊重司法。对比一下就知道了,在中国面临此类案件被发现后,学生多是被训斥一番,相关方面会考虑到考学不容易,甚至连开除学籍都轮不到,更谈不上被警方逮捕,还要坐牢,甚至是“终身监禁”,而家长行贿呢,更会被加以“可怜天下父母心”的考量,严重批评一下了事了。一边是对法律“锱铢必较”,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另一边是法不过是人情。由此,人们对法律的敬畏态度也就不同了,法律起到的震慑力更是不在一个层面了。

校外犯罪低龄化丨反正我不满14岁不受刑罚

湖南邵东县小学女教师在学校被害一事引发广泛关注。3名嫌疑人作案手段惊人:先用棍棒击打女老师头部,继而追打至厕所,并用毛巾捂住女老师口鼻,最终致其死亡。3人搜走财物后,将女教师尸体藏匿在床底,清理现场血迹后逃离现场。

更令人惊讶的是,根据上述情况通报,3名嫌疑人均为在校学生,年龄最大的13周岁6个月,最小的不满12岁。因3名嫌疑人均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已报送邵阳市工读学校教育。

两黑龙江13岁少年李某、魏某将18岁少女丽丽强奸后,因害怕受害者指认,又强迫受害者喝汽油、并对受害者泼汽油焚烧,致其毁容重伤,事后,因二人未满14周岁免于刑事处罚,投案自首后又回到各自家中正常生活。

法律是用来保护受害者的,而那些伤害无辜受害者的施暴人,甚至毁了他们一生的人,还活在阳光灿烂下。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我国的刑罚政策一直是坚持宽大处理原则,并以严格的年龄划分为界限,低于14周岁的一律免责;14-16周岁的,除特定恶性犯罪以外免责;18周岁以下的从轻或减轻刑罚。刑罚政策的宽大处理原则,彰显了对未成年罪犯的人文关怀。

然而,遗憾的是,宽大与仁慈的刑罚政策,却没有换来忏悔,反而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未成年人犯罪尤其是暴力犯罪的多发。例如,湖南邵东县女教师被害案中的三名未成年犯罪者就表示,他们很清楚自己未满14岁,杀人不会坐牢,所以才敢“大干一场”。。。

这才是真正令人感到恐惧的地方,这些少年犯之所以去犯罪,并不是因为不知法,而是他们深知法律的欠缺。。。

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一项抽样调查表明,在目前14-17岁的未成年人罪犯中,2010年14岁罪犯只占14%,但三年后就激增了一倍;其中故意杀人罪中,80%以上未成年人罪犯的年龄都集中在14和15岁。多数少年犯很清楚自己14岁之前犯罪不会被判刑,所以他们14岁前作案时常常不管不顾,但当他们超过14岁后,特别是超过16岁后,也会自觉地收敛许多,因为这都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了

有鉴于此,面对未成年人犯罪有增无减的残酷现实,完全有必要摒弃对未成年人犯罪唯年龄追责的观念。

不要使未成年人保护法成为未成年犯罪者的保护伞!

年龄不是挡箭牌丨美国惩治恶童的司法程序

在美国的大多数州,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7周岁但尚未满18周岁的自然人所从事的犯罪行为,它是犯罪的一个特殊类型。

美国俄克拉荷马州三名未成年人枪杀澳大利亚籍大学生。当地时间4月17日,16岁的鲁纳(Chancey Luna)都被当作成人起诉,并被裁定一级谋杀罪名成立。

陪审团决定,鲁纳将被终身监禁不允许假释。因为杀人时鲁纳仅16岁,因此不适用于死刑。鲁纳将于今年6月被正式裁决。杀人时的开车者,迈克尔琼斯在今年三月承认二级谋杀罪名成立,并被判以终生监禁,并可以在2051年后申请假释。另一名嫌犯犯案时仅15岁,他同意出庭指证鲁纳和琼斯,因此检控官取消了对他的一级谋杀指控。

在4月17日的法庭上,鲁纳说“我对受害者感到抱歉”,但显然,一切已经为时太晚。

美国的青年惩治体系,是多层次的,有很强的科学性。形成了包括保护观察、家庭监禁、电子监控、训练营地等措施在内的青少年矫治体系,值得学习借鉴。虽然是以矫正为目的,但绝对不是忽视或不管。对比中国发生的10岁女童从15楼抛下男婴,除了家长赔钱,青少年本身,不会接受任何矫正措施。

首部预防未成年犯罪情景剧《模拟审判庭》

监护人:未成年人保护与监督的第一道门槛

监护人往往是未成年人接触社会之前的把关人,未成年人成长塑性的过程中,监护人的言传身教即是一面镜子,折射出社会的“善与恶”。监护人的缺席或者错误的榜样作用,往往会给未成年人的成长带来最初的负面影响。

以儿童性侵案为例,已发生的案件中有超过一半的案件是在监护缺位前提下、施害者临时起意实施的,监护人缺位给了施害者可乘之机。儿童遭受侵害案件多发暴露儿童家庭保护力量薄弱、家庭监护缺失。甚至还有一些案件,监护人本人就是施暴者,例如我国首例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件,父亲对女儿从动辄打骂发展到强奸、猥亵。

《未成年人保护法》有规定:“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虐待未成年的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现行法律对侵害未成年人利益的行为如何进行监督没有涉及。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 护职责,或者其监护行为发生偏差而对未成年人的权益构成侵害,由于发生在家庭内部,很容易被掩盖了而使得未成年人得不到及时的帮助。那些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有过失的监护人,更得不到应有的惩罚。解决这个问题除了对未成年人加强自我保护教育,使其主动对侵害其权益的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求助之外,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应当规定任何人发现未成年人的权益受到侵害,都可以向当地主管机关、公安机关、社会福利机构等报告,尤其强调教师、医生等与未成年人直接相关的人士担负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对监护人不履行职责和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情况及时举报。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有责任通过邻里沟通、走访家庭等方式,及时了解家庭抚养监护未成年人的情况,履行未保委检查、监督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职能。这是对监护人问题进行干预的最有效、最直接的途径。

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在某些方面履行职责不当,或者被监护的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或犯罪行为,应该根据不同程度采取不同层次的惩戒措施。比如首先是集中学习接受强制性教育、罚款等。以台湾的儿童福利法为例,规定了对儿童的保护措施和若干禁止的事项,对于未履行职责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主管机关可责令其接受8小时以上、50小时以下的亲职教育辅导,并收取必要费用。拒不接受亲职教育辅导或时数不足者,处新台币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经再通知不接受者,按次连续处罚,直至其参加为止。而且每一项条款都有相应的机构具体落实,可操作性非常强。在这方面,他们的一个重要理念是把虐待儿童的人视为社会问题的受害者,给予治疗。我们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也理应从原则性方面严格规定。同时,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教育、处罚之后必须实施追踪监控,落实教育效果,否则教育会流于形式。

其次如果情节严重者,必要时可以撤销监护人资格,由其他人履行监护职责。如果除了犯罪人之外,未成年被害人没有其他监护人,其他监护人不愿意承担监护职责或者受害人继续留在原来的家庭中会使其有可能受到更大的伤害,政府民政部门就要担负起责任,代表国家对其监护。如果未成年受害人因为监护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导致生活困难或者失去生活来源,依照现有的规定,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其他救济。对这类儿童的特殊物质保障一定要受到政府的重视才能得到保障。

调查状态:已结束 欢迎参加问卷调查
1.

您觉得《未成年人保护法》需要修订吗(必选)*

需要,现有的保护法存在很多盲区
不需要,现有的保护法已经很完善了
2.

您觉得未成年人负刑责的年龄应当提前吗?(必选)*

应当提前:年满七周岁不满十二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责。
应当提前:年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责。
不应提前
该调查已结束查看结果

结语:希望么每一个孩子都能在没有阴影的环境下成长。实现这个愿望需要家长、学校、政府、社会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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