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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车票须再买:制度补丁怎么打

丢车票须再买:制度补丁怎么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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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浙大一学生因丢票被强制补票而状告昆明铁路局,铁路部门回应“丢票须再买”称“车票挂失补办维护旅客利益”。8成网友认为“丢票先补再退”不合理,铁老大会输吗?

文/京华时评 兵临

浙大支教女生因火车票遗失被要求补全票,将昆明铁路局告上法庭,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已立案。针对这一诉讼,铁路部门日前作出回应,表示推出丢失车票挂失补办措施,旅客先办理补票、进站乘车,核实丢失车票使用情况后,到站再退回补票款。

铁路部门的回应可算及时,改进的措施也较为合理,这意味着被昆明铁路局所“严格执行”的有关规定,将得到一次修正和完善的机会。只是从过程分析,这种在舆论和诉讼压力下进行制度改善,似乎并不明智。

现状|铁路部门查验有无购票已不存在壁垒

事情的起因原本并不复杂。浙大学生之所以起诉铁路部门,是因为其能够证明自己确实购买了当趟火车票,而铁路部门在面对乘客的证据时却无动于衷,丢票者不仅被要求全价补票,并且无法退票。

在火车票实名制下,铁路部门查验丢票者有无购票已不存在技术壁垒。但铁路部门不作实质核查,看似是在严格执行规定,实则造成乘客“坐一次车,买两次票”,违背现代市场公平法则。

  • 铁路部门的“补票回应”让人愤然

    毫无疑问,铁道部门要想通过“身份证件及电子购票信息核查旅客是否购票”需要增加很多成本,但这种成本是应该值得负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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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铁老大不能拿自己的错误惩罚旅客

    铁路部门的僵尸规定才是此起事件的始作俑者。而从中折射出的任性霸道、抱残守缺的官商习气和衙门作风气更是令人触目惊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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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丢票须再买”维护谁的利益?

    机械的挂失补票办法与其说是维护乘客利益,不如说是维护铁路部门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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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法理分析乘客丢票

从法理分析,乘客丢失车票理当承担不利责任,但如果其能够证明自己确实购买了火车票,也就能够证明自己与铁路部门存在客运合同,铁路部门有义务承运。

虽然昆明铁路局所援引的合同法第294条规定,“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越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但这里的“无票乘运”规定,并不意味着立法支持“坐一次车,买两次票”。

合同法第5条还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很明显,先补票、核实后再退票的办法,更合乎此立法条款的解释。

分析|铁路局的辩解是否站得住脚

值得省思的是昆明铁路局的辩解。面对这类需要公平处理的问题,铁路局一味强调自己只能执行规定而非立法单位,看似振振有词,实则缺乏市场公平的理念和现代法治思维,是以一种刻板的规定来否弃市场的基本法则。

不是去积极寻求合乎公平正义的理解与解释,也不是去向上级部门反映并推动不合理规定的修改完善,而是罔顾维权者的诉求,用一种机械化的理解甚至曲解法律条文,在“按规矩办事”的借口下,故意屏蔽、减损公民权利,凸显出浓厚的部门利益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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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很多时候,只要触及部门利益,再不合理的规定都可能得到严格执行,而从根本上缺乏制度嬗变的动力,最终的结果往往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殊不知,在舆论更加多元开放、法治更加深入人心的背景下,面对管理中出现的折射制度痹症的个案,将其作为契机,及时推进制度规定向合理化方向改革完善,才是取信于民、良善发展的正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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