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之争嫖宿幼女罪是废是留?

新浪育儿
摘要|今日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将三审刑法修正案(九)。自消息人士处获悉,这次审议有可能涉及“嫖宿幼女罪”。这次刑法修改,一审稿和二审稿都没有涉及到嫖宿幼女罪。在审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法学界人士纷纷发声:要求取消嫖宿幼女罪。

嫖宿幼女罪案件盘点
2012年5月27日,河南永城市委办公室原副主任李新功涉嫌强奸10余名少女被刑拘。据悉,公安人员在李新功作案时将其抓获,警方在他办公室及车中查到大量安全套、润滑剂、壮阳药等;电脑上查出大量黄色图片、幼女QQ号等。多名受害幼女家属称,受害者可能高达近百人。根据李新功手机短信显示,非处女不要。每奸淫一位幼女,都拉到无人之处,任孩子撕心裂肺地哭叫,都无法停止其兽行。还有的孩子哭求他说:“我才13岁,叔叔别这样呀!”也无济于事。在受害幼女中,最小的才2001年出生。
2012年5月27日,网友“奸商陶瓷”发微博称,浙江永康发生大规模嫖宿处女学生事件,而且有多名人大代表和企业家涉及其中。事件涉及永康3所学校的20多名学生。涉案人中,有3人为个体私营业主,1人被依法批准逮捕,2人涉嫌嫖娼被依法行政拘留。永康市人大代表、永康某村村主任胡某涉嫌嫖娼正按有关法律程序办理中。
2011年11月5日,汉中贴吧,一则网帖引起网友关注:“两个星期前,略阳县郭镇,一名村干部和3个镇政府工作人员吃完饭喝完酒之后决定出去消遣,然后就到学校轮奸了一名12岁的镇上女学生,致其大出血……”据办案民警介绍,社会上对于此案为“轮奸”的说法不准确。“这些嫌疑人都是先后和该女生发生关系的,这不符合刑法中‘轮奸’的定义。”民警表示,根据目前 调查结果,警方将案件暂时定性为“涉嫌嫖宿幼女罪”。民警也纠正了“轮奸导致大出血”的传言,警方在接警和侦破过程中,该女生未出现“大出血”的情况。推测可能是该女生的例假引起了误解。
2008年12月20日,47岁的宜宾县国税局白花分局局长卢玉敏,经宜宾县柏溪镇某火锅店老板娘牟某介绍,花6000元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 系。警方认定,卢玉敏的行为属于不知道何某是或可能是不满14周岁幼女而嫖宿,不构成犯罪,决定对他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0元。但有人称:卢玉敏出六千元高价,就是为了“买处”,应该可能知道对方就是未成年人。
2007年10月至2008年7月期间,刘某、袁某先后在贵阳习水县城的3所中学和一所小学门口附近守候,多次将李瑜、康倩、王清等10多名中小学女生(多名女生当时未满14周岁)挟持、哄骗到偏僻处,以要打毒针、拍裸照、殴打等威胁手段胁迫到袁莉家中卖淫。这一有组织的嫖宿案,前后达2个月甚至更久;11名受害女生均未满18岁;而涉嫌嫖宿者有5人为当地公职人员。
其实,这只是近年频频爆出幼女被性侵犯案件的冰山一角。

嫖宿幼女罪之“罪”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对2006年至2008年媒体报道的340个未成年人性侵犯案件作了统计,未成年人被强迫提供色情服务的案件中,强迫卖淫类 案件最多,占到了该类案件的81.1%。值得注意的是,在30件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案件中,有将近30%的案件都是侵害人在强奸未成年人后强迫其卖淫的, 即第一次都是行为人采取强迫、暴力等威胁手段实施的强奸行为。
据全国妇联来信来访的数据显示,全国各地投诉“儿童性侵犯”的个案,1997年下半年为135件,1998年为2948件,1999年为3619 件,2000年为3081件,3年间猛增了20多倍。从“嫖宿幼女罪”出台的14年司法实践已经表明,嫖宿幼女罪不仅没有遏制犯罪行为,反而在客观上助长 了卖淫团伙引诱和强制未成年女童卖淫,也让更多的不法分子将罪恶之手伸向未成年女童。
嫖幼与强奸哪个量刑更重?
呼吁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呼声高涨,各界对受害幼女保护的出发点也完全一致,可历次嫖宿幼女罪为什么一直没有被废呢?知情人士说,从司法实务角度考虑,废除嫖宿幼女罪并没有多大意义,“最近几年,法院宣判中适用嫖宿幼女罪的很少,一般都是定为强奸罪”。这位人士称,嫖宿幼女罪久一直没有取消的另一个原因是,嫖宿幼女罪和强奸罪哪一个量刑更重存有争议。
孙晓梅等“主废派”人士认为,近年发生的多起公职人员性侵幼女案,涉案的公职人员多按嫖宿幼女罪定罪。以贵州习水案为例,涉案的5名公职人员都是按嫖宿幼女罪量刑。强奸罪的最高刑可判死刑,而嫖宿幼女罪的最高刑只是有期徒刑15年。所以,“主废派”认为,嫖宿幼女罪导致了对侵害人的轻判,成为权钱阶层的“保护伞”和“免死牌”。
一些司法机关人员不赞成上述观点,认为嫖宿幼女罪重于强奸罪。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桂晨博今年3月就撰文提出,嫖宿幼女罪重于强奸罪:前者是5年到15年有期徒刑,后者在一般情况下是3到10年有期徒刑,只有在强奸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轮奸、公共场所强奸等情节恶劣情形下才可能判处死刑。在司法实践中,有加重情节的案子毕竟是少数,绝大部分嫖宿幼女罪都比相似的强奸罪处罚要重。

嫖幼罪给受害幼儿打上“卖淫女”标签?
除了“保护伞”和“免死牌”,“主废派”呼吁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另一个理由就是这项罪名已经背离了立法初衷,对受害女童造成二次伤害甚至是终身伤害。记者查阅资料发现,嫖宿幼女罪最初的立法初衷是保护幼女的权益。
为什么要做这样的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当年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解释称:“嫖宿幼女的行为,极大地损害幼女的身心健康和正常发育……为了严厉打击嫖宿幼女的行为……”
北京大学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陈兴良在其主编的《罪名指南》中称,将嫖宿幼女以强奸论处,固然体现出了立法机关打击嫖宿幼女行为,保护儿童身心健康的决心。但从立法技术上讲,不太科学。“因为嫖娼毕竟不同于强奸。”
对于上述立法初衷,孙晓梅就提出,嫖宿幼女罪存废,不能光争论法律问题,更要关注嫖宿幼女罪背后的社会问题。不少留守儿童不但身体受辱,头上还顶着“卖淫”的帽子。
刘仁文也认为,嫖宿幼女罪其实是将幼女进行了“卖淫幼女”与“普通幼女”的分类,并对二者采取了不同的保护态度。
他表示,对犯罪人适用嫖宿幼女罪,与之相对的幼女就被认为是娼妓。幼女被贴上“妓女”的标签后,在日常生活中常常被邻居指指点点,在学校里则往往遭到同学耻笑,既无法正常生活,也无法正常学习。受此影响,有的幼女在成人之后也难以找到合适的工作,结果自暴自弃,反而真正走上了卖淫之路。
小编有话说
对未成年幼女权利的保护,是世界范围内的共识。体力智力发育不成熟、年龄较低的未成年人,往往更容易遭到侵害。嫖宿幼女罪这个罪名的前提是:幼女心智成熟、有完全行为能力,而这并不成立。一旦案件定性为此罪,很容易给受到性侵犯的幼女贴上“卖淫女”标签。这是以国家法律之名对受害幼女进行的再次伤害。如果这次常委会废除了嫖宿幼女罪,应该就是从这方面考量,怎样更好地维护幼女的权益。
(新浪育儿综合新京报、央视等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