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不怕碰瓷!“好人法”将实施

新浪看点
摘要:"好人法"将于10月落地,见义勇为者解除后顾之忧,冷漠不再有托辞。
近年来,“见义勇为反被坑”事件的时而发生,使人们在他人需要救助时,总是犹豫再三。甚至有这样的黑色幽默:“请问,如何证明自己是真土豪?”答案是“看到陌生老人摔倒,不先掏手机拍照,就敢直接过去帮扶。”

段子看似调侃,却也折射出了当下人的一种无奈。善意救助者反遭诬陷的情况有时发生。尽管社会道德基本面是向善的,但这样的事例不但令人心寒,还客观上使很多好人面临道德选择时,知难而退。因为,在“扶不扶”的抉择中,救助者可能面临两种法律风险:其一,如果没有目击证人或现场监控,被救助人“一口咬定”救助人是事故的制造者,要求救助人承担全部责任;其二,被救助人主张,虽然并非救助人造成事故,但救助人在救助中处理不当,加重了其伤情,要求救助人承担加重部分的责任。
就前一类法律风险而言,一方面可以借助于“谁主张,谁举证”的司法技术,要求被救助者拿出“实锤”,否则主张即不成立。另一方面,有时那些被救助人昧着良心,拽住好心人付医药费,往往也是因为医保制度不健全,担心无法支付高昂的治疗费用。如果能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降低看病治伤的成本,这一类风险或许能得到有效控制。但是对于后一类法律风险,就需要出台明确的“急救免责”法。这就是著名的“好人法”,又名为“好撒玛丽亚人法”。
很多人都知道,这个词源于《圣经·路加福音》中的一个故事。有一个犹太人从耶路撒冷去耶利哥,遇劫受伤。一位僧侣看见了他,什么也没做,从他身边经过。又有一个利未族人看见他,也照样从他的身边经过。惟有一个撒玛利亚人(Samaritan),看见他就动了慈心,上前用油和酒倒在他的伤处,包裹好了,扶他骑上自己的牲口,带到店里去照应他。第二天,又拿出一些钱,替他交给了店主。耶酥称赞了撒玛利亚人的做法。从此人们就将救助危难者称为“好撒玛利亚人”。然而,仅仅是这个故事,并没有确定下“救助者免责”的规则。其实,这一规则是在犹太人的律法中逐步建立起来的。
在犹太人的律法中,当邻人处于危难状态中时,人们有救助的义务。见死不救是一种宗教法上的犯罪。《圣经·利末记》19:16 中说:“在你的邻人流血时,你必不得袖手旁观。”既然社会希望有人“救急助难”,那么对于这项义务的履行,自然需要一系列的配套方案,来避免“徒法不足以自行”、“救助者反遭其害”的情况。犹太智者麦摩尼德斯(Miamoindes,1135—1204)以《学问》中的简短论述为基础,确定了详尽的救助义务规则体系:
“第一,救助适用于邻人溺水、受强盗或野兽攻击的情形。第二,救助可以本人实施,也可雇人实施。第三,如果发现有人图谋伤害邻人或陷害之,举报也是一种救助。第四,在前述情形,通过申明大义使进攻者放弃意图也是一种救助。第五,如果救助者要承担过大、实质的危险,他的救助义务可以得到豁免。第六,如果实施救助发生了费用,被救助人有义务予以承担。第七,出于疏忽的救助人豁免侵权责任,这是为了让潜在的救助人打消顾虑。”可以说,这就是最初的“救助者免责”的规则。
“见义勇为”这四个字说起来容易,真要让理想照进现实,恐怕光有崇高理想和信念不够,还得需要一整套完整的配套制度,才可能确保救助不是“吃力不讨好”的吃亏买卖。可喜的是,近日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已经有了这样的明确规定。《民法总则》第184条这样写道:“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以此为发端,相信会有更多具体制度出台,为“救助者”站台,扭转冷漠的社会风气。
值得一提的是,这条法律从2016年12月到今年3月,经历了多次修改。第184条最初的版本是“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害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经过修改,在最终生效的大会表决稿中,删除了前几次审议稿中的“重大过失”字样,仅规定“因自愿实施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不少业内人士认为,这一修改从技术上释放了鼓励见义勇为的明确信号,“无条件”地免除救助者的民事责任,体现了立法者的时代担当。
如前所述,要不要加上“除重大过失外”这个限定条件,是存在争议的。对于民事侵权行为,传统法律一般主张“过错责任”——在救助时,如果不够专业,不够谨慎,可能确实会造成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因此救助者应当对此承担一定责任。但是,这样的设计将使大部分人不敢伸出援手。谁又能断言,在见义勇为的紧急关口,自己不会出现“重大过失”呢?因此,删除“除重大过失外”这一限定条件,才真正免除了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但是,这并不是在说,我们不需要提高急救知识的普及程度,和急救设施的便利程度。毕竟,光有热忱和勇敢是不够的,还需要专业的救助知识和装备,才能真正助人为乐。
对此,我们可以参考境外的立法。前面提过,在犹太律法中,普通人见到危难都有救助义务。到英格兰法的时候,这项陌生人之间的救助义务就已经消失了。因为,社会分工已经足够细,有专门的专业人士来承担救助工作。人们不再像身处沙漠之中,见到陌生人如见到绿洲。到了现代,有医生来救助病人,有警察来制止犯罪,有消防员来扑灭火灾。而我们朗朗上口的“好撒玛利亚人法”,在现代英美法中,其实主要是面向专业人士的非职务行为。19世纪末的一个著名案例是,消防员休假期间看见火场,有义务进行救援,而在救援时如果造成了他人财物的损害,可以免责。同时,一位海军士兵在同样场景下,则不适用于同一规则。
在美国的各个州,有关“好人法”的规定,也主要都是针对专业人士的,一般都是规定,接受过专业训练的救助者,在职责之外进行救助,非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侵害可以免责。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回头看《民法总则》第184条的规定,会发现两处不同。一是面向的对象,不区分是专业人士还是“吃瓜群众”。二是没有“除故意或重大过失之外”的限定条件。有人这样解读:未来可能将建立这样的规则:面向专业人士的,免责要求会更高一些,要证明自己不存在重大过失,才可以免责。而面向普通人,就不应当设计这样高的免责门槛。这样的解读对不对呢?或许有关部门的法律解释或重要判例,会给出答案。
当然,《民法总则》第184条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这一点毋庸置疑。有关“重大过失”的讨论,也并非吹毛求疵。只是希望大家明白,这一原则的生效只是一个开端。法律的发展与社会的回应,将会有一个不断调整和完善的过程。以第184条为基础,将会衍生出一系列更为细致的规则体系。未来的“好人法”,既会有面向专业人士的免责条款,也会有面向普通人的免责安排;真的发生二次伤害时,既会有对于主观过失的考虑,也会有对于客观情势的判断。还是那句老话,“徒法不足以自行”,规则唯有真正应用于生活,才会有生命力。我们期待这一给“好人”立的法不断完善,为见义勇为者上一份足够安全和安心的保险。
本文著作权归团结湖参考及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新浪新闻客户端。
微博热议——
@门牙笑崩了(吐槽博主) :
还是应该把碰瓷,诬赖好人的行为用法律定罪,抓几个,就能很好改善了。
@青青虫的微博(海外资讯博主):
中国的“好人法”3月份已经通过了,对施救人保护很宽,今年10月1日起施行。不过考虑到法律在很多情况下缺乏权威,现实中常常可见有法不依、按闹处理、选择性执法和不作为的情形,应该说技能培养容易,真要消除人们内心的恐惧感恐怕还有一代人的路要走。
@律法人生(法律博主):
“扶不扶”,纠结的地方是会不会被讹,而不是扶的过程中造成新伤害。这个发条解决的是这类问题:诸如对心脏骤停的患者事实心肺复苏,在压胸腔的过程中,由于心急力度没有把握好,造成肋骨骨折这种情况。
@sven_shi(时评人):
很多人到今天都不理解一个事情:人会为钱撒谎。为什么彭宇案二审选择调解?因为那时候根本没有任何肯定证据能证明彭宇撞人。他全力死咬没撞人法官根本就下不来台。刑事案件才是疑罪从无,当时民事调解就是因为事实不清啊。
这样的情况在我们国家很可能还会持续一段时间。在我能力范围之内我能想到的最好办法就是这些了。每次想到这些问题我都希望我们的国家能够发展的再快一点,能够让物质基础更加丰富一些,希望在不久的将来,我们能有一个覆盖全部中国人的医疗保险系统去满足所有中国人的基础医疗需求。老人摔倒了,只要他是中国人,在中国就会由他的医疗保险来支付基础的医疗费用,保证他不会因为一次摔倒而陷入困境。那个时候,法官也能够理直气壮的根据现有证据断案,而不是一次又一次的因为“客观情况”而作出“和稀泥”的判决。
延伸阅读
“好人法”实施 做好人要有“正确姿势”
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将于10月1日实施,“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好人法”能让好人安心吗?以后老人可以放心扶了吗?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