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拦下“精神病患者”的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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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虽然精神病鉴定会受到医学发展的局限,但“精神病”证明不是免罪金牌。
● 从一些案例来看,“精神病”证明并非坊间盛传的“杀人执照”、“免罪金牌”。民政部门的精神残疾评级与精神病司法鉴定是两回事。
● 精神疾病虽然制定了所谓的诊断标准,但在实际操作中,鉴定医生的经验与方法,还是会很大程度上决定着鉴定的结果。自判自鉴、自侦自鉴的模式,很容易滋生司法腐败。
● 在强制医疗制度并不完善的情况下,曾有过暴力伤人、杀人历史的重症精神障碍患者,或被“遗弃”在精神病院里,或被家人以不人道的方式囚于家中,更有甚者,在疏于监护的情况下,再酿血案。
● 对于偏远和欠发达地区的精神疾病防治工作来说,资源是最基本的难题。
2月18日中午,在武昌火车站附近一小面馆门口,22岁的四川籍男子胡某持菜刀将面馆店主姚某的头颅砍下。
血案案发虽然已经过去将近一周的时间,但其暴力和血腥给公众留下的阴影,久久不能散去。随着媒体报道的跟进,杀人者胡某“二级精神残疾”身份引发各界关注。

2017年2月19日,湖北武汉,家属在姚永胜的出租房里搭设了灵堂,摆上了他生前穿黑色西装、白色衬衣,系着红色领带的结婚照。家属在出租屋搭设灵堂,焚烧纸钱祭拜
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这个存在了许久却一直未能妥善解决的老话题,再度引发公众热议。“精神残疾”会否成为胡某的“免死金牌”?一切都要等待司法鉴定。
▌“精神病”证明不是免罪金牌
“精神病”杀人事件并不罕见,且往往伴随着“恶性”、“残忍”等字眼。
面馆血案发生次日,又发生了两宗与“精神病”相关的人伦惨案:2月19日,江苏省连云港赣榆某村发生一起四旬男子杀害父母的重大恶性案件。据警方通报,犯罪嫌疑人韦田余有既往精神病史,已于20日在山东莒南县一旅馆内被抓获;19日凌晨,黑龙江大庆某村一患有精神病女子在家中将其母亲杀害。目前,警方已经将其抓获。
从一些经典案例来看,“精神病”证明也并非坊间盛传的“杀人执照”、“免罪金牌”。民政部门的精神残疾评级与精神病司法鉴定是两回事。
2015年11月9日,致8人重伤、11人轻伤的“河南光山校园杀人案”在案发近3年后二审宣判。被告人闵拥军由一审时的死刑改判死缓。此前经湖北省武汉市精神病医院鉴定,闵拥军患癫痫所致精神障碍(人格改变),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闵拥军作案时受精神症状影响,辨认能力和行为控制能力削弱,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对其依法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应限制减刑,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闵拥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4年3月27日,北京怀柔区王化村发生一起恶性杀人案,犯罪嫌疑人赵子辉用尖刀先后扎刺多人,致6人死亡,12人受伤。据媒体报道,赵子辉有癫痫病史和精神病,被单位辞退后在家里依靠母亲作清洁工的工资及低保度日。
2015年12月25日,该案在北京三中院宣判,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赵子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赵子辉当庭表示不上诉。当时,赵子辉辩护人认为,赵子辉已被诊断为器质性人格障碍,实施违法行为时受到疾病影响,控制能力受损,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同时其跟随母亲到案存在自首情节,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但法院认为,在案证据证明,赵实施犯罪时具有辨认能力,其所患疾病对其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影响甚微,其对18名无辜被害人实施的扎刺行为是在其主观意识支配下进行的,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罪行极其严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近年来,每一起涉及“精神病”的重大案件,几乎都会牵涉由“嫌疑人是否在作案时发病”而引起的司法鉴定难题,以及随之带来的定罪、量刑问题。从始至终,争议的核心仍然在于,如何对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科学、合理的司法鉴定,确定其案发时是否有发病症状这一持续多年的难题。
▌鉴定是个大难题
在法律上,对于嫌疑人是否在作案时有精神病发作的判断,主要集中在了其是否“因精神障碍而丧失了辨认和控制行为的能力”,基础是精神医学有关精神障碍的概念和范围。所以,在案件审理的过程当中,精神病鉴定首先就会受到医学发展的局限。
对于如何给精神病“下结论”,医学界一直认为,虽然如今理论上有了一套完整的鉴定体系,可这样的鉴定仍带有一定的主观性——毕竟,与一般疾病可以参照各种诊断指标,并能够通过仪器、化验得出明确的物理、化学数据来作为判断依据有所不同,精神疾病虽然制定了所谓的诊断标准,但在实际操作中,鉴定医生的经验与方法,还是会很大程度上决定着鉴定的结果。

胡某持有四川省达州宣汉县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精神残疾证
早在1999年,在河北保定发生的一起情况十分残忍的杀童惨案,就拷问了彼时尚不健全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体系。案发后,嫌疑人曹某应检察院和律师的要求,先后做了三次精神病鉴定,可匪夷所思的是,三次鉴定的结果截然不同。
由天津一家医院做出的第一次鉴定,结果认为曹某患有精神疾病,无刑事责任能力。可是随后保定当地一家医院做出的鉴定则认为,曹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第三次北京一家医院给出的坚定结论却是,曹某属《刑法》上规定的“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负刑事责任,但可从轻或减轻处罚。3次鉴定3种结果,使法院迟迟难以作出判决。
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都有权启动精神病司法机构,一旦委托不同鉴定机构,就极有可能出现多头鉴定。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李玫瑾教授还曾经提出,心理学专家的意见并未被吸纳进精神病司法鉴定之中,恐怕也会影响鉴定的科学性和严谨性。“通俗地讲,精神病学可以解释’这个人是不是精神病’,但对于’为什么这个人是精神病人’等更深层的东西,还发掘不足”。
此外,如果有经济等“场外因素”的介入,更是极易让鉴定结果产生不稳定的影响。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精神病的鉴定一般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来进行。实际上,在2005年全国人大出台《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下简称《决定》)之前,许多地方法院和检察院甚至还拥有自己的精神病监察机构。自判自鉴、自侦自鉴的模式,很容易滋生司法腐败。
2000年,湖北省松滋市黑社会头子杨义勇杀人,其同伙即选择了重金收买精神鉴定人员,最后使杨以“间歇性精神病发作,无责任能力”成功脱罪。后杨义勇因再次杀人被查,这纸假鉴定被人发现蹊跷之处,最终此案才得以翻盘。
不过,即便是在《决定》出台之后,对于精神病患者定罪、量刑上的争议,依然是层出不穷。所谓专业机构的鉴定程序和准确性令人生疑,“精神病杀人不负刑责”这样巨大的“诱惑”也依旧会让一些极端案例中的嫌疑人寻求将此作为自己的“免罪金牌”,尝试以各种方式来钻司法鉴定的空子。除了这些,最终对鉴定结果作出采信的,毕竟还是负责具体案件的法院,法官的个人判断,无疑也决定着一件涉及到精神病的案子最终的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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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沈源,转自vista看天下,如有侵权请联系新浪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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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刘某某(女)及其女儿梁某某在前往幼儿园路上,遭到同一小区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白士高持刀追砍,致使被害人母女受伤。
网友热评--
@吴法天(自媒体):
法律并不是要惩罚精神病人,而是要惩罚利用精神病进行犯罪,以及把精神病鉴定本身作为权力寻租对象的不法行为。从这种意义上说,再严格的鉴定程序都是有意义的。
@齐思照(微博网友):
既然是精神病 为什么不关起来?出了事 就都不他的错 谁让他有病呢? 是这意思 。正常人还有人权吗? 不是歧视啥的 这算是谁的责任? 免死金牌还真说对了至少要给人一个交代。
@per--sempre(心理测量师):
精神病能痊愈能控制的,如果把所有精神病患者都关一辈子,国家也没这个能力养这么多人 。
@张小兔(微博网友):
我觉得精神病患者就是炸弹,对社会有极大的危害,况且有些人还是专门钻法律的空子。
@水城青鸟(记者):
是时候出台专门针对精神疾病犯罪人群的法律法规了!一句精神疾病不能弥补犯下的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