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阅读 资讯

最高法判决:乔丹告赢“乔丹”

最高法判决:乔丹告赢“乔丹”

中国新闻网

关注

摘要:4年官司今迎最高法判决,如何证明中国“乔丹”=迈克尔•乔丹?

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乔丹公司对争议商标“乔丹”的注册损害迈克尔·乔丹在先姓名权,违反商标法,撤销一、二审判决,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裁定。法院同时认定拼音商标“QIAODAN”及“qiaodan”未损害乔丹姓名权。

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与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丹公司”) 之间的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将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这场持续4年之久的商标权“拉锯战”将迎来怎样结果,引发外界高度关注。

乔丹体育声明:尊重判决结果

乔丹体育有限公司发表公开声明表示,在品牌推广过程中他们始终有做防止公众混淆的说明,乔丹体育是民族企业,公司一直热心支持体育和公益事业,近三年向国家缴税超15亿,他们尊重判决结果,而这次判决也不会对公司目前使用的商标造成影响。

  • 飞人乔丹:欣慰保护了名字权利

    在之前的判决中,最高法院判中国品牌可以注册乔丹拼音。

    查看详情

商标权之争持续4年 “飞人”将官司打到最高法

这场美国篮球明星与国内知名体育用品企业的商标权之争要追溯到4年以前。

2012年,迈克尔•乔丹以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姓名权,违反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等理由为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但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迈克尔•乔丹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

此后,迈克尔•乔丹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上诉被驳回。

2015年,迈克尔•乔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以迈克尔•乔丹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为由(二审判决遗漏迈克尔•乔丹有关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上诉理由),裁定提审10件案件。

今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对“乔丹”系列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审判长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大法官担任。整个庭审持续了4小时之久,但案件并未当庭宣判。

案件有哪些争议焦点?

——焦点一:如何证明“乔丹”=迈克尔•乔丹?

本案的一审第三人乔丹公司是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体育用品企业,在国际分类第25类、第28类等商品或者服务上拥有“乔丹”、“QIAODAN”等注册商标。乔丹公司前身是“福建省晋江陈埭溪边日用品二厂”,于2000年正式更名为“乔丹体育”。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就是,乔丹公司注册的“乔丹”、“QIAODAN”等商标是否会与迈克尔•乔丹本人产生直接联想,是否损害其姓名权。

在今年4月的庭审中,迈克尔•乔丹的代理人以包括大量新闻报道在内的材料为证,强调中文“乔丹”指代的就是迈克尔•乔丹,中文乔丹和对应的拼音作为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标识,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但这一观点遭到了乔丹公司反面反驳,乔丹公司方面认为,“Jordan”在外国是一个普通的姓氏,中文包括拼音乔丹无法与迈克尔•乔丹建立一一对应的关系。

——焦点二:“乔丹公司”是否是恶意注册?

在过去的20余年时间里,乔丹公司分别注册了包括60余件含有迈克尔•乔丹中文名称和拼音的商标,40件篮球形象商标,32件含有迈克尔•乔丹两个儿子姓名的商标,还有23号、公牛队、棒球运动等商标。在迈克尔•乔丹方面看来,该企业“搭便车”的意图显而易见。

对此,乔丹公司给出的说法则是,20多年生产经营当中,该企业面临的假冒以及侵权案件众多,其在经营当中无奈对正在使用的乔丹商标的周边注册了一些商标,但从未使用这些周边注册的“防御商标”,且在迈克尔•乔丹提出本案诉讼之前,乔丹公司已经放弃、注销部分商标,申请这些商标并无恶意。

——焦点三:“乔丹”商标是否误导消费者?

今年4月的庭审中,迈克尔•乔丹方面给出了多份调查数据,称其分别于2012、2015在上海、北京等城市进行了市场调查,结果显示,当询问“您认为迈克尔•乔丹与乔丹体育有关系吗?”,至少7成受访者误以为迈克尔•乔丹是代言人或者存在其他联系,乔丹公司注册争议商标引发了公众混淆误认。

而商标评审委员会则认为,同一主体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业标志上所累积的商誉,应当具有延续性。相较于乔丹公司对相关标志的注册以及持续使用,从双方使用的广泛性、持续性、唯一对应性等方面综合考虑,本案难以认定公众将“乔丹”或者其汉语拼音与迈克尔•乔丹的联系强于乔丹公司。

乔丹公司也强调,其所有宣传均称“乔丹体育民族品牌”,与迈克尔•乔丹及其代言公司相区别。其经营二十多年已拥有上亿用户,争议商标是对自身商誉的延续注册。

——焦点四:乔丹本人是否曾怠于行使权利?

商标法规定,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2014修订后的商标法第45条也有相关规定。

乔丹公司与“乔丹”有关的商标最早注册于1991年。2009年11月,乔丹公司已经在美国NBA赛场进行广告宣传,然而迈克尔•乔丹直到2012年才主张姓名权。在乔丹公司方面看来,迈克尔•乔丹长达20年时间内,怠于行使权利。

因此,迈克尔•乔丹是否具有怠于保护其主张的姓名权的情形,也成为了案件的一大争议焦点。

本文综合中新网、最高法官微报道。

最高法判定“乔丹”商标应予撤销

微博热议:

@司马平邦(大V)

飞人乔丹,香港称佐敦,美国人有点覇道过分。单手扣篮乔丹申请专利了?

@中国羊肉(时评人)

这次应该是美国乔丹胜诉,中国企业败。乔丹感谢川普吧!否则,他不会赢!

@八大山债人(时评人)

福建的企业还是搞不过美国总统啊

@释不归(媒体人)

在过去的福建晋江,类似“乔丹”这样抢注名人商标并不少见,比如晋江存在的品牌“姚明”、“科比体育”、“易建联”等。该现象出现的根源完全是一种在特定时期的“中国特色的商业现象”。

当然,作为十多年前,正处在品牌化发展初期的晋江企业而言,这确实是一种让品牌最快发展的商业竞争策略和生意模式。但是,此举虽然为企业带来了诸多便利,然而毕竟还是给企业长远发展埋下了隐患。

抢注名人商标现象究其原因,是由于中国企业长期依靠贴牌代工,很多企业建立自主品牌的动力和经验存在不足。在打造品牌的时候,要么忽视商标权益,没有足够的商标意识;要么剑走偏锋,通过傍“洋品牌”或仿标等方式给后续发展埋下隐患。

晋江一家知名运动品牌企业艾弗森,因为打着国际球星姓名做品牌,才在进入资本市场时受到了极大的影响。这就是抢注名人名字做品牌,给企业未来的发展埋下巨大隐患血淋淋的实例。 艾弗森品牌可以说是幸运的,因为它签到了阿伦·艾弗森本人做代言,摆脱了一时被围攻的局面,但不幸地在于,资本市场对于仿牌最终还是亮起了红灯,而艾弗森本人收完钱,转脸就签约了锐步。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