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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女性享一年全薪产假

西藏:女性享一年全薪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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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西藏通过自治区生育条例,出台了保障妇女权益的“新规”:明确女性生娃享有365天产假,期间享受全额工资。

30日闭幕的西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了《西藏自治区生育条例》,对生育假、奖励和社会保障措施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这是贯彻落实中央决定,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要求的重要举措,是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回应社会关切、顺应人民群众期盼的必然要求。

体现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精神

为了体现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精神和要求,将“施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作为修改后的总则第二条。

明确女方享365天产假

为了增强法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突出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为了与《自治区生育保险办法》不冲突,减轻全区保险基金的压力,《条例》规定“凡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每胎享受365天产假(含法定产假和产假期满后的当年休假),男方每胎享受30天护理假(不包括在年度休假内),期间夫妇双方依规享受全额工资或者生育津贴”。

生育调节有明确规定

《条例》明确规定,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子女,有下列情况情况之一的,经夫妇一方户籍所在地地(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一个子女:一是夫妻子女中,其中一个子女经地(市)以上医疗鉴定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是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没有子女,或者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的;三是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没有子女、另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双方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四是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的情形。另外,还规定农牧民生育政策以资源为主,提倡优生优育。

经费有保障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工作经费,逐年提高计划生育经费投入。

“新规”一出,几家欢喜几家愁,出发点很好,充分保障妇女生育期间权益的法规,当然该支持,但也会隐隐有些担忧。

有网友调侃,想象以后招聘的画面:

更多吃瓜群众开始吐槽:

也有网友给出了答案:

@白仞不掩其莹:(拉萨播音员) 

这次的新政是随着全国二孩政策放开,二胎也可以休一年了,以前西藏是头胎一年,二胎四个月。在内地工作,产假虽然短一些,但孩子可以在身边照顾,但在藏工作,新生儿又不能带上高原,新生儿上高原对智力身体各方面都有损害。

@连鹏:(作家)

西藏通过新规,女性享365天产假,期间享全额工资。纸面上永远是美好的,现实却总是苍白的。不知是为“政治正确”还是人口形势所迫鼓励生育。如果前者,没必要折腾了。如果为后者,那企业是逐利的,尤其中小企业,政府得出钱,不仅在产假方面,还有平价的托儿服务,医疗资源、学校等等。否则,就是坑人。

@青竹涣女:(微博股评团成员) 

合理规划生育时间又不是不让生,有些职业也是可以理解的,那个人都只照顾自己的二胎权利,但是社会责任呢。

@翩蝶子:(微博网友) 

政府明文规定之前就已经是西藏各单位企业约定俗成的政策了,我所在的西藏移动具体政策更宽限,头胎各种假加起来能休一年半,基本工资全领。就业方面对女性没有歧视,为了留住人才西藏这方面一直很下功夫,但是条件艰苦人才流失依旧严重。

@楚昭文_980:(微博网友) 

政府请客企业买单,降低女性就业率,是歧视女性——这个逻辑听上去是通的,然而,结合西藏的具体情况,你就会发现,不是那么回事。因为海拔气候等原因,西藏产妇的情况不同于内地。因为经济结构的原因,西藏的市场经济状况也不同于内地。因为教育与宗教家庭等原因,西藏女性就业状况也不同于内地。

网友普遍担忧:会引发更加严重的女性就业歧视。

产假延长的不只有西藏,几乎全国各地区都有不同程度的整改,那么问题来了:产假延长了,生育奖励假有生育津贴吗?

通俗地讲,生育津贴就相当于生育保险基金给女职工支付的生育期间的工资。因为女职工生育期间肯定要休假,单位可以不支付其产假期间的工资,这期间的工资就由生育保险基金来支付了。

生育津贴支付标准为: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30天x产假天数。

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的,生育津贴以本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算。

但产假天数就比较纠结了,为了鼓励二胎,很多地方都出台了相关政策延长了产假天数,增加了各种生育奖励假,那么生育奖励假期间是否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呢?我们来看看以下13个城市和地区是如何做的。

1、北京

根据新修订的《计划生育条例》,凡参加本市生育保险人员按规定生育的,其享受的30天生育奖励假纳入生育津贴发放范围,取消晚育假30天的生育津贴。

所以,根据现行政策,凡是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均可享受128天假期的生育津贴,其中包括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加上30天生育奖励假。

2、上海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也就是说,女方共能享受生育假128天。

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将晚育假调整为生育假后,生育生活津贴将有较大幅度增长。生育生活津贴的资金渠道将保持不变,仍从生育保险基金支出,如果生育保险基金出现缺口,由市级财政按规定程序进行弥补。

3、广东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奖励假,从30日延长至80日;在9月29日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尚未休完的,也可按新条例享受80日的奖励假。

要注意的是:奖励假不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与产假天数有关,但并非所有的产假都可以申请生育津贴,职工依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奖励增加的产假或看护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不享受生育津贴。

4、浙江

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三十天的奖励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这30天能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吗?对此,浙江省人社部的回复是“目前关于30天奖励假的待遇文件没出来,还正在在审批。建议用人单位可在集体合同里约定,按产假处理,先由用人单位出钱,等文件出台再向生育保险报销。

5、江苏

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30天。

符合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享受12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原鼓励晚育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政策规定不再执行。

6、山东

新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不分孩次,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均增加产假六十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但《条例》并未明确提到生育津贴要增加。

目前山东省生育二胎的产假天数是158天,不过生育津贴仍按照98天发放。人社部门说这60天的津贴由企业支付,而企业则认为向单位要生育津贴没有道理

7、河北

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延长产假60天。

延长产假期间,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女职工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其他参保人员享受生育津贴。

8、安徽

女职工除享受3个月生育津贴外,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增发生育津贴: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延长60天产假期间,增发2个月生育津贴;符合医学指征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发半个月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发半个月生育津贴。

9、兰州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180天。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其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

为此,兰州市调整了生育津贴发放标准,凡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的,女职工按180天发放生育津贴,对已领取津贴的按以上产假天数规定进行补发。

10、广西

修改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女方增加产假50日。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

但仍有市民在广西人社局官网咨询“自治区产假已经从98天增加148天,为何社保局关于生育津贴发放的天数还是98天?”,并未看到有相关答复。

11、福建

目前福建省的女方的产假是158天~180天。但是,一般情况下生育津贴还是只发98天。如遇难产(含剖宫产)的再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12、江西

江西省调整了生育津贴发放标准,凡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的女职工按180天发放生育津贴,对已领取津贴的按以上产假天数规定进行补发。

13、湖南

修改后的《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在2016年1月1日以后合法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难产加15天,多胞胎每多一个婴儿加15天)期满后,都可再享受60天的奖励产假待遇。增加的产假视为出勤。

但是,关于女职工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如何发放的问题,相关政策还未出台。

以上可见,是否发放生育奖励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各个城市和地区的做法不一。

有的地区明确奖励假期间是没有生育津贴的,刚刚高兴完的妈妈们要哭晕在厕所里了;有的地区规定奖励假期间的津贴由用人单位来发放,这无异于“政府请客,企业买单”啊;而有的地区还没出台相关政策,还是个未知数;至于增加多少天就领多少天生育津贴的妈妈们,还是自己偷着乐吧~

但是生育奖励假究竟是祸是福呢?很多人连最基本的98天产假都休不满,有的人只能拿到底薪而不能拿到就高不就低的生育津贴。这多出来一两个月的奖励假还敢休吗?再休会不会“被辞职”呢?二胎还敢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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