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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秦城监狱或面临人满为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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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8月29日,已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一条规定:因重特大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将面临终身监禁。这意味着未来那些重特大贪腐分子将要把“牢底坐穿”。

详情|刑法修正案增设“终身监禁”

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其中对处罚贪污罪增加一款规定: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新修改后的法案将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部门研究认为,对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特别是其中本应当判处死刑的,根据慎用死刑的刑事政 策,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依法减刑为无期徒刑后,采取终身监禁的措施,防止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这类罪犯通过减刑等途径服刑期过短的情形,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这也是慎用死刑和高压反腐双重背景下平衡的结果。位于北京市北部小汤山附近,以关押高级别官员囚犯而著名的秦城监狱也许真的要人满为患了。

重特大贪污犯罪拟终身监禁

疑问|终身监禁会替代死刑吗

在当下的贪腐案中,涉案金额达百万、千万甚至上亿元的官员比比皆是。虽然贪腐的数额越来越大,但在十八大之后被判死刑,尤其是死刑立即执行的个案已经越来越少。

但如何在慎用死刑之后,仍能保证罪刑相适应,以严惩重特大贪腐分子?因为现实中确实有贪腐数额特别巨大而被判处死缓的官员,在减刑、假释后出现罪刑不能相适应的情况。

根据之前的相关司法解释,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5年。陈忠林说,被判死缓的腐败官员通过减刑或假释,实际刑期也就15年。而据媒体报道,中国官员获减刑的比例高达70%。

对公众而言,这显然无法实现司法的公正,亦无法对腐败分子形成有力的威慑。

如今刑法修正案(九)获得通过后,未来被判处死缓的贪腐分子被减为无期徒刑之后将有两种命运:一种是可以减刑、假释;另一种是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最终老死在监狱。

终身监禁显然比一般的无期徒刑更具威慑力。这也被认为是替代死刑的一个较为理想的刑罚措施。

媒体|刘志军谷俊山不适用“终身监禁”

根据新增的“终身监禁”条款规定,在重特大贪腐分子被判处死缓的同时决定是否对其适用终身监禁。根据刑法上的“法不溯及既往”及“罪刑法定原则”,终身监禁对之前已经判决的贪腐案件并不适用。因此,即使两年以后谷俊山减为无期徒刑,也无法对其适用终身监禁。

已经被判处死缓的刘志军、谷俊山们很幸运地逃过一劫了。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臧铁伟表示,这一措施并不适用已被判刑的人,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只能适用此后的案件。

解读|哪些高官会“把牢底坐穿”

未来有可能被终身监禁的是“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重特大贪腐分子。那么,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的令计划、苏荣等人算不算“重特大贪腐分子”?

中央纪委发布《关于令计划严重违纪案的审查报告》,从通报看,尚无法确定令计划的贪腐行为是否“数额特别巨大”且“情节特别严重”。不过令计划与之前周永康的通报措辞较为相似。周永康最后被判处无期徒刑。当然,令案最终的结局仍有待司法的判决。

中央纪委对苏荣通报的措辞异常严厉。通报称,苏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大肆卖官鬻爵,自身严重腐败,并支持、纵容亲属利用其特殊身份擅权干政,谋取巨额非法利益,性质极其严重,影响十分恶劣。

如果严格地遵从“法不溯及既往”及“罪刑法定原则”,比一般无期徒刑更严厉的终身监禁不可能适用于已经进入司法程序中的令计划案以及苏荣等案,也不太可能适用于目前党内正在查处未来或将进入司法程序的周本顺等案。

评论|为终身监禁震慑贪腐叫好

终身监禁是在慎用死刑、最终废除死刑的趋势下,作为不折损死缓制度原有威慑力的合理替补。对于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下免死的巨贪,处以不杀但又永无机会重见天日的终身监禁,无疑是司法最佳的选择。

资料|无期徒刑在中国并非“终身监禁”

无期徒刑在英美法系国家多称为"life imprisonment",常被译为终身监禁。按财产刑、自由刑、生命刑等刑罚种类划分,又常常被称为终身自由刑。

在中国,无期徒刑虽然为名义上的终身自由刑,但由于减刑假释等制度的设计,往往并不存在自然生命意义上的终身自由刑。

根据刑法规定,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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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新闻客户端综合长江新闻、检察日报、中国经济周刊等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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