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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已删除嫖宿幼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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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9日下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嫖宿幼女罪确在刑法(九)表决稿中被删除,修改后的刑法修正案将在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届时嫖宿幼女将视同奸淫幼女从重处罚。

从重处罚|嫖宿幼女将视同奸淫幼女

嫖宿幼女罪是指刑法原第360条第2款的规定,即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款是中国在1997年修订刑法时增加的规定,使得嫖宿幼女罪成为单独的刑法罪名,与原来刑法中的强奸罪相区别。

此次刑法修改取消了其中关于嫖宿幼女罪的规定,对这类行为可适用刑法第236条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不再作出专门规定。刑法第236条第2款的规定是指,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刑法修改还加大了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的处罚力度。

刑法原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本次刑法修改后,相关条款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意味着今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将一律被追刑责。

最大争议|同罪不同罚:刑责仅为5至15年

“嫖宿幼女罪”最大的争议点在于同罪不同罚。按照现行刑法,奸淫幼女是强奸罪的法定从重情节,最高刑可至死刑;而嫖宿幼女罪的法定刑责仅为5年至15年的有期徒刑。

北京青年报报道称,嫖宿幼女罪的存在,又间接承认了幼女可以“卖淫”、具备性自主能力。那么,作为幼女,其缺乏对客观世界的正确认知,心理与身体均不成熟。从法律范畴内而言,对于未成年儿童,在身心健康方面都给予侧重保护。嫖宿幼女罪则悖逆法律本义和内涵,行为人性侵幼女,可以趋向于较轻的罪名,嫖宿幼女罪无疑为行为人逃避法律严惩提供了机会。

盘点梳理|嫖宿幼女罪身世

嫖宿幼女罪,是指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行为。“嫖宿幼女”首次被提及,是在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依照刑法(1979年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强奸罪论处。”

无论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还是1997年3月1日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秘书处印发的刑法修订草案中,嫖宿幼女都是按强奸定罪。

但13天后,1997年的3月14日,全国人大正式通过刑法修订案,将嫖宿幼女单独定罪。刑法第360条第2款: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报道称,1997年前,司法实践中的某些个案显示,一些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育比较成熟,谎报年龄且属自愿行为,在立法者看来将此类案子视为“强奸”并不妥当。嫖宿幼女罪的“出世”,一时间引起轩然大波。因为它的量刑轻于最高可判死刑的强奸罪,许多人认为,“嫖宿幼女”在客观上是对强奸罪的开脱。

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通常对未成年女孩的性权利采取绝对保护原则。在美国,大多数州的立法都将受害人的实际年龄作为判断是否构成法定强奸罪的客观标准,而未考虑嫌犯是否知道年龄、受害人是否同意等主观标准。

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规定:“对于未满十四岁之少男或少女为性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违反其意愿者,更依第222条规定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在香港,“与年龄在16岁以下的女童性交”属刑事罪行。

未能履职|罪行未能成功“保护”女童

据全国妇联来信来访的数据显示,全国各地投诉“儿童性侵犯”的个案,从1997年下半年的135件猛增到2000年的3081件,3年间就翻了近23倍。

司法实践表明,嫖宿幼女罪不仅没有遏制犯罪行为,反而在客观上助长了卖淫团伙引诱和强制未成年女童卖淫,也让更多的不法分子将罪恶之手伸向未成年女童。

2007年10月至2008年7月期间,刘某、袁某先后在县城的4所中小学附近守候,多次将10余名中小学女生(多名女生当时未满14周岁)挟持、哄骗到偏僻处,以打毒针、拍裸照、殴打等威胁手段胁迫卖淫,并迫使受害未成年人寻找更多的学生作为替身。涉嫌嫖宿人员中有5人为当地公职人员。事发后,检方以“嫖宿”而非“强奸”的罪名提起公诉,引发举国愤慨。

2013年5月8日,海南省万宁市后朗小学6名就读六年级的小学女生被校长陈某及万宁市房管局职员冯某带走开房。5月15日,校长陈、冯二人已因涉嫌猥亵未成年少女罪,被警方刑拘。但最终这起事件以强奸罪定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在鹏、冯小松有期徒刑十余年。

存废之争|舆论热议中“废除论”占了绝对优势

“嫖宿幼女罪”的存废之争,已经持续近7年。自2008年习水嫖宿幼女案被媒体曝光以来,“嫖宿幼女罪”存废问题就一直活跃在舆论场上。仅从媒体表达而言,“废除论”占了绝对优势。舆论热议也在立法领域产生了共振。2008年以来,每年全国两会上的焦点议题中,都少不了“嫖宿幼女罪”。

今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刑法修正案(九)时,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沈跃跃和现任全国人大内司委主任委员的前监察部部长马馼在内的多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废除“嫖宿幼女罪”,嫖宿幼女一律按强奸罪论处。

历史回顾|4年255人因涉嫖宿幼女罪被诉

2010至201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猥亵儿童罪7963件8069人。起诉拐骗儿童罪681件892人;起诉嫖宿幼女罪150件255人;起诉引诱幼儿卖淫罪68件121人;起诉拐卖妇女、儿童罪6597件13831人;起诉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15件32人。

最高检有关负责人介绍,据统计,近年来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数量以及占全部犯罪的比例明显下降。未成年人重新犯罪人数也在逐年递减,2013年较2008年下降了29.6%,许多涉罪未成年人因得到及时帮教重新回到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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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新闻客户端综合新浪新闻极客、中国新闻网、财经网等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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