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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允许微信支付宝转账是误读

不允许微信支付宝转账是误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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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日,央行发出通知,就网络支付新规征求意见,除了“每日限额5000元”闹得沸沸扬扬,关于以支付宝为代表的支付机构能否向他人转账,同样引发舆论广泛关注。

功能不受限|综合类账户可以转账

针对第三方支付账户跨行转账将被叫停,免费转账时代将终结的说法,业内人士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转账功能不受限,央行发布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旨在提升账户安全等级。“对转账没限制,目的是要求支付公司提供更多的安全措施。”一位第三方支付高管告诉记者。

根据《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支付机构为客户办理银行账户向支付账户转账的,转出账户应仅限于支付账户客户本人同名银行借记账户;办理支付账户向银行借记账户转账的,转入账户应仅限于客户预先指定的一个本人同名银行借记账户。”

目前,有人对此条规定理解为不让转账或者不能免费转账——用户通过网络支付账户只能给自己的银行卡转账,否则只能通过银行转账。

前述第三方支付高管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新规对转账没限制,目的是要求支付公司提供更多的安全措施,有一些钓鱼诈骗的犯罪分子,盗取受害人支付账户后,将盗取的客户资金提现或者转账至嫌疑人的账户,这一类容易被盗取的账户,往往存在安全系数较低的共性,因此对这一类账户需要加强保护。“在我眼里,《征求意见稿》就是一份风险等级划分手册,全文都是技术流,消费类账户安全级别较低,以客户安全为角度,就是同卡进出原则。”上述高管进一步分析称。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央行在与《征求意见稿》同时发布的“条款释义”中,对第十七条的解释为:“支付账户向银行借记账户(借记卡)转出资金的业务,即支付账户余额回提,资金去向仅限客户指定的一个本人同名银行借记账户(借记卡)。”

在“条款释义”对于第十六条的解释中,央行提到可以转账:“个人支付账户分为两类,综合类支付账户的余额可以用于消费、转账以及购买投资理财产品或服务;消费类支付账户的余额仅可用于消费以及转账至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包括借记和贷记账户),不可用于转账至其他账户,也不可用于购买投资理财产品或服务。”

从上述解释不难看出,消费类账户的确不能给他人转账,但综合类账户明确可以转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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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紧密沟通|支付宝腾讯积极回应

根据《征求意见稿》,用户在支付机构开户的门槛也将提高。第十六条规定,支付机构给个人开户,如果是消费类账户,需要三个机构为用户作身份验证。如果是具备理财、转账功能的综合账户,则需要五个机构来验证。

怎样算是符合身份验证要求?《征求意见稿》第九条,关于合法安全的外部验证渠道有规定:“外部验证渠道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数据库、商业银行账户信息系统、商业化数据库等能够有效验证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的数据库或系统。”

有观点称,若按上述标准,对于微信支付、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机构,发展新用户的门槛将被抬高。亦有业内人士认为,今后需要公安、税务、工商、银行、教育机构、居委会等能证明用户身份的机构来开具证明。

昨日(8月3日),腾讯正式对外回应称,相关业务团队正在对《征求意见稿》进行研究,将在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之下积极探索和创新,持续为用户创造新价值。“综合此前几稿征求意见,我们也看到了央行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出发,恪守金融监管义务,为防范和降低风险、杜绝各类金融案件所作的努力,看到了一个既开放又审慎的监管部门对创新的高支持、对风险的低容忍。”腾讯方面称,近期其相关业务团队会和央行保持紧密沟通。

支付宝方面也表示,以第三方支付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是在央行及各级监管部门的关注和支持中蓬勃发展起来的。在这个基础上,第三方支付经过了十几年的发展,风险可控,日趋成熟,对服务小微企业和大众消费者,对服务实体经济促进普惠金融,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而百度钱包相关负责人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近年来我国第三方支付快速发展,并开始深刻影响网民的消费生活。央行此次发布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 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是针对第三方支付及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情况,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监管措施,以更积极开放的方式与各方进行探讨。目前百度钱包 的做法是将根据实践经验,认真收集反馈,与监管部门保持沟通,积极推进并配合相关规定的落实。

此外,京东金融相关负责人认为央行是肯定了第三方支付在电子消费领域以及支付通道方面带来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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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对支付账户的支付进行分类并采取限额管理,能够满足绝大部分客户网购支付需求。

《征求意见稿》对综合类、消费类支付账户分别规定年累计20万元、10万元限额,对不同安全级别的支付指令验证方式分别设置为单日付款不超过5000元、1000元的限额。这些限额的设定是经过数据测算,能够满足绝大部分消费者通过支付账户进行支付的需求。

同时需强调的是,对于支付账户单日累计金额5000元或1000元的限制性规定,仅适用于消费者支付账户内的资金扣款,而非针对银行账户。上述的限额管理对那些使用快捷支付和网关支付的消费者基本没有影响。

其次,对于支付账户根据不同验证类型采取不同限额规定符合风险管理的要求。

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支付机构如采用不少于两类验证要素,且其中包括安全级别较高的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则可以与客户通过协议自主确定支付账户的消费额度。采用包括数字证书和电子签名在内的两类验证信息验证的交易,代表着最高的安全级别,所以从监管角度对于这种身份验证方式下的支付交易不作额度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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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支付机构若采用两种以上验证要素,但不含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的,从支付账户安全性角度视为中档级别账户,则参照商业银行、银行卡清算机构的相关监管要求,相应对账户余额的消费限定为5000元。

考虑到小额支付场景下对支付速度的客观需要,最大程度保障客户资金安全,《征求意见稿》允许支付机构在小额支付业务中简化支付指令的验证方式,仅采取一类验证要素甚至不采取验证要素,但前提必须是支付账户单日累计交易金额限定为1000元以内,且支付机构须对交易产生的风险损失无条件承担全额赔付责任。

最后,《征求意见稿》通过加强规范,有利于营造促进发展的基础环境。

有观点认为,《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可能会影响业务拓展,遏制市场创新。在创新和规范的关系处理上,需要有一个综合平衡。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发展的侧重点也有所不同。而规范是创新的基础和起点。不建立在风控基础上的创新反而会带来新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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